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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一个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之争。 [打印本页]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10-1-13 17:48
标题: 关于一个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之争。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问题1、“他人”是否包括采购办,采购办作为监管机构,在开标前向代理机构索要报名清单,代理机构是否有权拒绝?
问题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机构进行了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采购办是否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交报名清单?

我认为,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是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是否依法操作项目,而不是随意了解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因此,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透露潜在投标人名单,也是违规的。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10-1-14 09:23
请大家发表意见啊。。。。呼叫版主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1-14 10:16
  个人认为这里的“他人”应该是指与各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与潜在投标构成利害关系的话,也应该包括在其中。
  监管机构如果因监管工作的需要应该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交报名名单。但若非如此,则不需在开标前就急着索要这份名单,可以在开标后作为备案材料提交给监管机构。如果我是该监管机构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开标之前我是不会无故索要这份名单的,那样会给自己留下口舌之嫌。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10-1-14 10:27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看见法律依据了。。。。应该是有权的。。。。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10-1-14 11:33
我们这里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一般都不索要名单,但是工程招标代理要进市场,交易中心要出鉴证意见,所以名单对监管部门是公开的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2-1 20:40
看索要报名清单的形式了,开介绍信来调查、检查,给。
其它么敢不给就不给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2-2 17:11
引用楼主qq874560于2010-01-13 17:48发表的 关于一个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名单之争。 :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问题1、“他人”是否包括采购办,采购办作为监管机构,在开标前向代理机构索要报名清单,代理机构是否有权拒绝?
问题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机构进行了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报名结束后,采购办是否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交报名清单?

.......

问题1:我觉得他人是指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人,所以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监督机构是否需要知道这个没有统一的要求。反过来想,如果我是监督机构,你想告诉我,我都不会要听,因为知道的人就有保密义务了。累不累啊!
问题2:任何法规中都没有这个必须的要求。其他回答参见上面问题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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