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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求:关于招标公告内容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1-13 09:57
标题: 请求:关于招标公告内容的要求
请教:在招标公告中,招标人除了能要求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外,能否还可以要求投标人应做过与此次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项目,如没有做过类似的工程项目,拒绝其投标。这种要求可以有吗?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0-1-13 11:57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应该不行。
可以适当提高评标时业绩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1-13 12:04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作者: song128    时间: 2010-1-13 13:20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只是说要有业绩情况,类似业绩与否就不重要了。没有类似业绩也可以通过了吗?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1-13 13:31
3楼说的这个问题我也很疑惑。招法只是说可以让投标单位提供业绩情况,但是在公告中规定潜在投标人要有类似这个项目的工作经验方可投标,这与招法违背吗?前提是招标方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而仅仅只是因为该工程项目是一个比较大且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在公告中提出上述要求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3 20:59
“招标公告中业绩要求”问题的跟帖



楼主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各个法律法规和政令的规定,注意不得违反;此外,还涉及到了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详细内容的核心问题。


似乎应该说,这是“招标师”应知应会的内容,也是衡量从业人员水平真正高低的一个标志。


我谈谈自己的初步意见:


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提出资质和业绩的要求,是满足招标人正当需求的必要表现。因为,我们说的采购招标,多是指的公共采购,要达到给财政资金(纳税人的钱)或者其他公共资金使用时“物有所值”,既买到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优良又节约资金的目的。没有一定的能力和实践经验是不可想象的。


招标评标,常常是“优胜劣汰”或者“优中选优”。


不是为招标而招标的话,既要有竞争性的投标,又避免过多的无意义的“投标人越多越好”——因为,那消耗社会成本,也是不经济的。


国际上,比如前些日子介绍的英国,一般选择潜在的投标人57人。


我们做资格预审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去掉那些实力(针对项目而言)不足的潜在投标人。


早年,大约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采购专家给我们讲课,其中就讲过:东北某地希望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引进一套冰箱生产线。前来联系的厂商很多。怎么办,最后提出一个条件:投标人要有给中国提供过类似生产线的经验。结果,潜在的投标人只剩下7家了。这是作为一条成功经验介绍的。


注意,目前的政令和不少宣传都反对“倾向性”;把招标人合理的需求也反对掉了。


我们其实要反对的,是那种“歧视性”,是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某个投标人的行为;或者凭空想象出的条件。


设想,如果对于建造奥运会“鸟巢”也要求有类似的业绩,到哪里去找施工单位?


所以,我觉得,要写上这种业绩要求,应该先对市场情况充分的调研。


如果做不好,很容易变成排斥某一家或几家的歧视性条件,而遭到质疑和投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引起更多的人参与讨论。
作者: myjing8686    时间: 2010-1-14 12:55
看来还是要看具体的工程项目而定。
作者: nickeyniu    时间: 2010-5-19 23:38
哦,学习了。
作者: dozeyang1251    时间: 2011-6-23 13:02
"设想,如果对于建造奥运会“鸟巢”也要求有类似的业绩,到哪里去找施工单位? "
虽然鸟巢只有一个,大型体育场馆可是很多啊,为什么不能要求有类似业绩
作者: libimg    时间: 2013-12-25 22:08
我做的一个设备采购招标,就规定必须有****的业绩,当然和施工标不一样,但是可以从这方面来说,招标公告这样写是可以滴
作者: 万物释然    时间: 2013-12-26 16:43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设置,但是要视具体项目而论,且不能设置不合理,或有歧视性条件。如码头工程招标时,设置需要市政工程的业绩;或造价3000万的码头工程招标,设置需要造价3亿以上的码头工程的业绩,这显然就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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