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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格力告状 回答了我的一个“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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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 11:14
标题:
格力告状 回答了我的一个“老问题”
格力告状 回答了我的一个“老问题”
【注:这是本人长文《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下的一部分;现单独发出。请大家批评指正。】
2009
年,我关注的重点是国家首次“招标师”考试,虽然自己不会参考,但是,为了帮助如今的中青年人,我还是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时间。
为什么到了年底,我会突然关注起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件来了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觉得格力此次告状的行动,实际上回答了我一年前提出的一个老问题。
在
2008
年的
3
月,针对网友提出的“中标后二次报价”的事情,我写了一篇文章。文章不很长,全文转抄如下:
『
如果你是投标人,你敢那么做吗
?
gzztitc 2008
年
3
月
本帖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上的网站: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4424
在筑龙网的招标投标板块上的网址:
http://bbs3.zhulong.com/forum/dispbbs.asp?rootid=5538957&p=1
看了筑龙网上面,网友又一次提到了“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的问题。我联想颇多。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法规,“招标”是没有“压价”之说的。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不那么理想;总会有一些招标人以强势的姿态,要求投标人再降价……人们应该怎么办呢?
我不禁想起了早年国际招标的一个例子,这是我在《
早年我所遇到的几个外国采购专家和投标人
》一文里讲过的,再次转发如下:
【
四、原西德的一个大老板
也是在
90
年代初,我们遇到了另一位印象深刻的德国大老板。
看上去,他有
50
多岁,身材同样魁梧,大腹便便,脸上带着微笑,十分的慈祥。在激烈的招标投标竞争中,他已经取得“预中标”的资格,再谈谈细节,就准备签订合同了。
听我的同事说,问题卡在“价格”上。中方的领导希望他再降价
5
万美元,然后就签合同。翻译把此意见告诉他后,他的脸色变了,回答说:“我们报的是实盘价,是投标价。不能再降。”中方的人又讲,“
100
多万美元的合同,您再降一点价格,只是少赚一点嘛”。
而这个德国大老板说道:“我们德国人做生意,讲究的是质量,是水平,是‘货真价实’;况且,这是在投标,国际惯例没有这么压价的!”
中方的人又说:“
100
多万美元的项目,您少赚一点,还是赚;要不然,没有中标,您来中国一次,不是白白花费了许多钱吗?”
德国大老板回答:“那就权当作我来中国旅游一次;我准备花费
10
万美元!”说完,起身拂袖而去。
“全屋子的中国人都愣了”我的同事特地告诉我说。
早年的中国招标,有不少“反复压价”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才逐步纠正。
后来,我听一个外国投标人告诉我说:“我们参加国际招标,一般要比商务报价的实盘价格再降的
5%
,这是因为省去的反复谈判等等费用。”
至于他讲的是否正确,是否有道理?我就不知道了。还希望大家研究、探讨。
】(
第一次
引文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 11:14
如果我是投标人,遇到同样的情形,我敢不敢那样做呢?
我想,很可能,我不敢。
第一,我只是一个前来投标的“授权代表”;真正的有权力、有权威的老板或者“一把手”坐在后台指挥着呢!没有他的命令,我哪里敢擅自行动?!
第二,如果我擅自行动,打乱了公司领导的部署,自己的饭碗还要不要?!
第三,中国人做事不能不考虑各种关系,不考虑前因后果;如果因此得罪了招标人,再接着得罪招标人的上级,相关其他企业以及招标代理……我们在这个地区的市场上是不是会成为“不受欢迎的人”,从而被排斥、驱除?
第四,如果忍一忍,也许下次还会有机会,我不能自断后路……
……
……
如果你遇到了这种问题,会如何想,如何去做呢?
德国人为什么敢那么做?我初步想了一下,为了不影响大家的讨论,一周后,再谈出我的初步分析。
德国人为什么敢那么做?
为什么会那样做?
谢谢各位网友的发言和评论!!
补充一点:我听到一种说法:在招标投标时候,招标方(买方)是“爷爷”;供应方或者施工单位是“孙子”;一旦确定中标单位,与之签订合同,则变成买方成为“孙子”,供应方或者施工单位变成“爷爷”。不知道大家是否也听到这种比喻?
而德国人那里,
第一,前来投标的人,就是大老板,能够作主;如果是授权代表,则一般的职、责、权利和利益等等也是明确的;
第二,德国人相信自己的产品,相信以“实力”参加招标投标的竞争,没有某些中国人那种“中标要凭关系”的概念:
第三,德国人熟知招标有关国际惯例。他们认为,自觉的遵守这种惯例是很自然的事情。而破坏和违反这些惯例,在他们看来是不可思议、不能容忍的事情;同时,他们认为,招标方的主动招标,投标方前来应标,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上平等地位,不能导致降低自己的“人格”。
第四,德国人有着一种“日尔曼民族”的自豪感。对于抵制错误的东西,哪怕自己遭受损失,他们也会认为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人们常说,国外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一套比较完整和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是不是我们也可以说,这种完整的法律和制度的观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的观念,对于许多参与招标和投标的人们来说,也“融化在血液里”呢?
总之,解决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诸多方面,也包括人们的思想和认识。
我们引进了国外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做法;但是,对于国外的人们到底是如何看待和执行招标投标的?人们得到的信息并不多。许多东西还有待进一步学习;如何将外国的成功经验适用到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中来,还有许许多多事情可做。……
无可置疑,我们急需完善并健全有关的法律和制度,这主要要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但是,我们每一个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乃至监督管理人员,是不是也应该深思:我们自己又应该如何为这种法律和制度的健全而去尽一点微薄之力?
那个德国大老板的故事,曾经给我和同事们“上了一课”。我们逐步的克服了许多不规范的东西,努力让自己实施的招标投标工作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
德国大老板的故事,是否也能给我们其他从业的同仁们“上一课”,引起我们更深刻的思考,更积极地改进呢?
』(引文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 11:15
这里,我没有点明的是:虽然,我们常常把“阳光采购”写在文件里,把“公开公平公正”说在口头上;但是,我们常常需要依据“潜规则”办事,面对不合理的事情,面对自己受到冤枉和委屈的事情,既不敢得罪招标人,更不敢得罪政府部门的“官员”。“多栽花,少种刺”;那是特别要注意的。
而德国人那里,重视的是
这里面的
“
游戏规则
”
。
联想到目前的格力告状一案。
从目前人们得知的情况来看:格力一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在具体的番禺医院空调招标中,格力的投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只是文字表述不清,还是没有实质上响应星号要求;而该招标文件的星号要求,是真正实际需要,还是为排斥非意中投标人而特别设定的,是否公正合理?进一步说,格力是否应该中标,还是根本达不到入门规定,是无效的
“
废标
”
?
另一个是:格力不服,可否投诉乃至状告政府部门(财政局)?格力是怎样看待
“
挑战潜规则
”
的?在中国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领域,倒底有没有
“
潜规则
”
,有多少
“
潜规则
”
?
显然,后者的意义更大;人们热议此案,也正是由于这一深刻含义。
敢于打破
“
潜规则
”
的行动,实属不易。
首先,在明显的不可能拿回该招标项目的情况下,格力的
“
秋菊们
”
敢于状告政府部门,特别是人们号称
“
财神爷
”
的广州市财政局,应该有他们的大老板的支持。
在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被驳回之后,
有
记者采访了格力的老总
——
董明珠。董明珠明确表示:格力不是针对政府的;格力愿意帮助政府纠正政府采购中的一些问题。(大意)换句话说,格力的老总
——
董明珠,不仅仅是一个知名的企业家,而且兑现着自己的公开承诺:企业家要有
“
社会责任
”
:不仅仅
“
好空调,格力造
”
,而且愿为中国政府采购的真正阳光进行而奋斗。
看来,有了领导背后的支持,格力的
“
秋菊
”
们便少了许多顾虑,增添了勇气。
然而,即使有了勇气,敢于告状,其后果会如何?
人们看到,格力自从
2008
年
11
月从
“
预中标
”
到
“
根本就不合格
”
的冰火两重天,再到一年之内三次投诉、三次专家评审和两级财政局的批复,再到法院的诉讼和年底的驳回(告错对象),经历了多大的艰难曲折?
明显的情况之一是,一面是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央视和新华网的报道和分析;网友义愤填膺的批评;另一面是各个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沉默不语。我发现,在各个权威媒体报道中,包括央视新华网的视频报道中,格力方面出现是广州格力公司的法务经理陈勇;(年底记者采访到了格力老总董明珠);而面对央视新闻
1
+
1
主持人的提问,陈勇的回答被认为是
“
有言欲止
”……
;
对于被告一方,传闻有牵连的广州化建公司和美的公司似乎权当没有这回事,不闻不问。财政局方面,出现最高级别的人物是副处长,区财政局记者的采访对象,一个是政府采购办的李女士,另一个是负责处理投诉的余先生,更大官员是不感兴趣还是不便出面;或许是记者忘记了找??省市一级的甚至更高级的政府采购官方网站,对此一字不提,
“
我自巍然不动
”
。而除了媒体记者在采访和评论以外,我们众多的业内人士和专家,似乎都在一夜之间对此成为
“
聋子
”
、
“
瞎子
”
、或者
“
哑巴
”
(这是一个比喻,可能很不恰当)
……
我不禁想问:这到底是不是一个涉及到整个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例?这里是否还有其他的潜规则?
人们到底应该怎样对待媒体的质疑和监督?我们的政府部门和
“
公仆
”
,到底应该如何对待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
人们可喜地看到:不管是否与格力告状直接有关,广东省人大在
12
月通过了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地方法规;广州出台了新规: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 政府越权决定可撤销;中国财经报在新年初即报道:
2009
年末,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提出,所有中央部门预算两三年内都向社会公开;而前两天,国务院法制办有公开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稿征求意见
…… ……
问题仍然在,困难依旧重重;但是,我们毕竟在前进!
……
但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事业,会克服重重困难,越来越好。
乌云终将散去,明天一定是一个艳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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