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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下(连载)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8 10:09
标题: 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下(连载)
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下 高子正
【作者说明:各界人士都在关心广州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的案件;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此案涉及到众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深层次的问题,必然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认真的研究探讨。笔者结合此案例,先做一个抛砖引玉的分析探讨。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
由于本文过长,草稿已达3万字,尚未写完;因此,笔者决定采用连载方式,陆续发出。】
本文主要分析格力空调“失标案”的招投标程序方面的问题
由于笔者不知道格力以及财政局双方的详细的具体观点和意见,只能从该次招标投标的程序上,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评析。
也许有人要问:你对此案是什么意见,站在那一方?
由于具体情况尚不很明朗,笔者很难回答。但是,可以明确的说:笔者赞同那种意见:《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笔者希望,广大的网友,都站在中国人民的立场上,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立场上,客观的分析问题,既从实践中学习加深理解,也为了保卫法律的尊严,反对各种不当之风而战斗!
内容提纲
分阶段的分析探讨,主要是这么几个:
招标的准备阶段:分析资金问题;空调方案问题
招标公告:分析合格与问题;
答疑会:分析倾向性问题和歧视性问题
投标开标:分析联合体与唱标内容问题;设备与工程招标的区别;
评标:对评标委员会的分析
复审、评标的确认和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
关于案件的专业化分析(医院建筑;空调;招标投标的★号问题);
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深入理解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8 10:10
一、该番禺医院的空调项目的准备:
该医院空调招标,属于政府采购。
招标的准备阶段,应该包括:落实项目审批、落实资金、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做好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和设计,在明确要求和相应的资金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等等。
参考我们刚刚学习过的招标师培训教材,在准备阶段需注意的招标条件是:
【在招标师培训教材《法律法规》那一册的p38/39页,介绍了招标的条件。
书中写道:(注意:这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而归纳的。)
【3.2.1 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概括地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书中,进一步解释了这两个基本条件。(略)】(笔者文章:“招标条件 2个基本条件是不够的”)。笔者补充了10个条件(略)。
而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笔者没有看到更细节的规定。
除此之外,该医院必然进行市场调研以及请专家对其空调方案进行比较论证。
准备的情况,不久即反映在发出的招标公告等等程序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8 10:11
2 、招标公告:
由于尚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由于政府采购中的设备类别的招标,应该遵循财政部19号令(2004)。该文件的第9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对照此次番禺医院的空调项目招标公告,基本上没有违反上述政令。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可以看出不少的问题。
A、采购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文的(上)已经提出:筹建处不是一个法定的事业单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的定义。
笔者理解:这里,真正的采购人,应该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后者整体搬迁到番禺中心医院的建设地址,被批准增挂“番禺中心医院”的牌子。
不知道,该项目办理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委托时,有没有提供类似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表明其行为是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
B、采购招标内容:本案涉及到第2子包,内容是:
2 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室外机314台、室内机1198台。
这是比较明确的。还有完工时间,也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下面说明的“最高限价 2200万元”。
笔者以为,它不属于上述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那么,可不可以视为“其他必要再明的事项”?
笔者以为,对于“公布最高限价”的做法,有不少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其有利有弊:好处是可以防止由于突破预算,从而导致采购招标失败;缺点是,在某种情况下(尤其是有串通投标的情况),容易导致“高价中标”。
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而公布的“最高限价”是怎么来的,谁能确定这个价格参数是合理的?是设计院还是财政部门?是否真的“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如果,投标评标的结果,低于此“最高限价”,但是高于“市场平均价”,怎么理解,是否合理?……
笔者以为,目前人们批评政府采购存在“高价中标”的问题,可能与此做法有关。希望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的同志们,再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8 10:12
C、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
招标公告规定了除政府采购法定要求的资格以外的4条资格要求:
第一条是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供应商,注册资金符合下述要求:投子包1须达人民币600万元,投子包2须达人民币1200万元,投子包3须达人民币200万元;】
笔者不明白为什么这么提要求?
如果说,为了保证中标后,能够顺利执行合同,而对注册资金有一定的要求,即中标金额与注册资金成一定的比例。计算起来,第1子包和第2子包的要求比例是基本相同的,即注册资金约占项目金额的一半;但是,对于打算承接第3子包的投标人来说,327万元(最高限价)的合同,为什么需要200万注册资金?而且,这种理论上的计算,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是否适用?
人们还可以问:这里的资格要求,是针对空调设备制造厂,还是代理商?还是组成的联合体只要有一方满足要求即可?
一般的,对于注册资金有特殊的要求,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证项目在资金方面顺利进行,万一出问题,对方也有足够的资金赔付;另一个是合理的排除过多的投标人。比如,项目已知有4家潜在的投标人,而不想要第五家“力格”,已经知道后者的注册资金是1100万;则可能要求1200万的注册资金,这样就自然而然的排出了它。
第二条是投标人经营业务范围的要求:
【(二)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获得制造商对本项目授权投标的代理商;】
其含义,应该解释成空调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其他只要取得制造商授权的(不管以往是不是其专门代理商)即可。笔者理解的对不对?
此条资格条件,显然是为番禺医院这个采购人“量身定做”的。
笔者查询到若干个广州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空调方面的招标公告,其对资格条件的规定都是:“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其经销代理商”。
人们应该有理由猜想:采购人提出此项资格要求,一定是有其用意的。如果联想到实际的投标人,除了格力一家是空调制造商以外,其他空调企业无一直接出面,均委托各个安装工程公司投标。这很可能是该“采购人”一手导演的结局。详情有待进一步查清。
D、关于安装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
招标公告提出:
【(三)投标人须具有二级以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证书;
(四)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商2007年以来具有国内医院、地铁、机场、港口、铁路或大型市政工程的设备供货业绩(已完成或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采购合同均可),且单项供货合同金额必须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笔者不很理解,对于空调制造商,是否应该要求具备建设部“二级机电设备安装资质”?对具备上述资质的,是否也同时是空调制造商?如果答案不肯定,则上述要求应该理解为实际上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之所以不那么写,还是给人们和格力留有一定的想象空间。
此外,该招标公告没有按照要求,表明采用的评标方法。(虽然,人们可以猜想是综合评标法)
E、关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招标公告规定:
【(一)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 月29日(办公时间内)】
这个写法是比较含糊的:大家都知道:10月1日起,是国庆节放假期间;应该写明“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时间也应写明具体的时间,包括中午是否休息,等等。
如果,联系到下面招标公告提到的10月13日“答疑会”,则可能疑问:在该会之后,还能取得招标文件吗?【高注:答疑会的纪要写到:“二、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改为:2008年11月4日上午9:00~9:30;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改为:2008年11月4日上午9:30;获取招标文件时间顺延至2008年11月3日。”。笔者以为,它不是公告,只发给参加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外人是看不到的;此话说了等于没说。】
作者: paul_simon 时间: 2009-12-8 12:55
楼主分析的不错,期待全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9 16:17
(续)
3、关于标前的“答疑会”
该项目的招标公告里面写道:
【四、招标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一)招标答疑会时间:2008年10月13日上午10:00。
(二)地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会议室
注:如有答疑会纪要文件,请于2008年10月14日后在本中心网站下载。】
这个答疑会是在招标文件出售(或者下载)后半个月的时间召开的。
过去,对于工程招标前的“勘察现场”和设备类招标的“标前会”人们是习以为常的。但是,自从有关政令规定不得泄露潜在的投标人情况以后,对于设备招标,这样的做法就很少见了。由于同行的人们经常参加各种各样的招标投标,彼此都相互知道;甚至,还有可能都是同学,只不过是“各为其主”罢了。
目前,双方和人们几乎都不谈及这个答疑会,也许认为它不重要?
笔者以为,必然是由于重要的原因,采购人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才不得不在招标公告里面就确定开这个“答疑会”。主要是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不少地方交代得不甚清楚,又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描述明白。
事实证明,的确如此,答疑会的纪要,一共答复了投标人提出的14个问题;其中,排在前三位的疑问,都和★号有关。疑问一是这样的:
【疑问1、《招标文件》第19页 ★空调外机能量调节应在20%~100%的范围内多级调节,变频压缩机为高效直流变频调节优质涡旋式压缩机;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
答:“直流变频”是目前世界上公认最先进、最稳定、应用最广泛的空调能量调节技术,“直流变频调节涡旋式压缩机”是目前技术成熟、应用广泛的压缩机形式,采用以上技术的空调系统能量调节精确,能效比较高,节能性好;招标文件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并通过了专家论证,本次招标不接受“直流变频调节涡旋式压缩机”以外的压缩机形式和压缩机能量调节方式;
子包1空调系统主要应用于医技楼,医技楼内使用大量贵重精密的医疗设备,部分仪器设备须24小时运行,对于空调设备的可靠性要求十分高,空调厂家同时生产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及空调核心部件,则表明其生产技术水平较高,对系统的保障能力也越强。故招标人要求子包1“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引文完)
点评:不知道采购人的这种奇怪的理论是怎么来的?笔者知道,往往越是名牌,越提倡“全球采购”。比如,各种品牌的计算机,其CPU都是采用Intel或者AMD的,硬盘采用西部数据的,内存采用kingstone或者三星的……。对于空调,其多数品牌的压缩机,都是采用三洋、LG、美芝、东芝、日立、大金等等品牌。
笔者记得,在2008年底,格力就对此案的评标提出过质疑,找媒体大做文章。格力以为,这种提法是倾向国外品牌,而民族品牌是没有一家能够做到的。而采购人坚持说是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并通过了专家论证”——人们不知道是怎样调研和哪些专家又怎样论证的?!
笔者看到这份纪要,以为采购人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所回答的“只要直流变频调节涡旋式压缩机”,并没有直接回答“同一品牌”问题。不知道最后如何处理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9 16:18
疑问2和3是:
【疑问2、《招标文件》第18、23页 ★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室内机制冷量负偏差不得超过3%;★机组室外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 3%。室内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机组制冷量3%;子包1、子包2的空调设备清单详细写明其制冷/制热量、功率等参数,该参数是否参考某一品牌的数据。
答:该项目是以现行国家建设相关规范为基础,结合业主需求而设计。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是招标人所需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自身符合要求的产品。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行业惯例。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
疑问3、《招标文件》第23页★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是否存在倾向性和不公平?
答:空调室外机采用多种模块组合的方式是利用其冷量选择灵活的特点,满足医院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需求而设计。本次招标不接受非模块化室外机产品投标。】
我们是看一下,疑问一涉及的那个“★”包括了多少内容:
A、 空调外机能量调节应在20%~100%的范围内多级调节;
B、变频压缩机为高效直流变频;
C、优质涡旋式压缩机;(高注:什么叫“优质”,没解释;看来,国产品牌可能不算);
D、 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
疑问2涉及到:(高注:是不是这就是格力空调投标的那个包,不很清楚)
E、 ★变频多联式空调室外机/室内机制冷量负偏差不得超过3%;
F、 ★机组室外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 3%。室内机制冷量可以有正偏差,但负偏差不能超过机组制冷量3%;
G、
子包1、子包2的空调设备清单详细写明其制冷/制热量、功率等参数,该参数是否参考某一品牌的数据。
答: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行业惯例。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
(高注:附件清单有多少种空调,这个★号就管多少;具体数字就不知道了)
如果严格按照所谓规定“只要★号要求不符合,就可已废标”;那么,该有多少废标的可能?
对于疑问三:
H、 五种模块任意组合,高注:方案是多少种?看不清楚;
I、 “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 高注:如果,递增是1匹,不对,递增是3匹,更不对。
J、 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高注:还的逐一去核实每一种空调的图纸要求)
…… ……
笔者已经算不出,这样一个星号,等于对投标人提出了多少“差一点也不行”的要求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9 16:18
有一个问题,笔者思考很久;但不见争议的双方任何一方提出:
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的这个答疑会,当潜在的投标人只有6-7家的时候,估计每家派出2-3人(负责投标的和技术人员),一共也就是20多人。格力出席会议的人员认识他们吗;引起警觉了吗?会不会有迷惑的措施呢?提出疑问和解答得过程中,能够看出提出将来会有何单位会参加投标呢?
此外,答疑纪要的疑问5、6、7,都涉及到了对某些参数是否参照某个品牌的问题。业主否认。
最后,纪要明确规定:“此答疑会纪要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此公告为准。”
我们看不到原招标文件;也就无法弄清到底采购人到底都是如何规定★号的。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2-9 20:46
媒体最近几天对此案好象没声音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15 11:29
再接着发:
4、关于投标和开标唱标
人们不清楚番禺医院空调项目的这三个子包,到底有多少投标人参加竞争。从已经报道的消息来看,参与第2子包的有如下6家投标人:广州格力和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广州市美术公司、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这6家投标人,除了格力属于空调制造企业以外,其他5家均属于安装单位。
而且,从格力说他们不知道美的与中标人(广州化建)那些言语分析,开标会上,并不是把那些投标人视作“联合体”的,(如果视为联合体,则应该唱出联合体的有关方面),而看作是代理商。
各家投标人的报价是:
格力:1707.2997万元
广州化建:2151.1887万元;
其他报价为:【而广东石化和其他各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为2210万元、2170万元、2180万元),下浮比例分别为3.1%、0.5%、2.3%、1.9%】(引自:格力诉广州财政局案跟踪:呼吁公开招标过程录像 一文)。
笔者也感到十分的奇怪:一个2000多万的项目投标报价,第二低的居然比最低的要高出400万;不同空调制造厂商,代理的报价居然都接近限价,个别的只差10万元。背后有无什么特殊的因素?
笔者更要质疑:一个空调项目的招标投标,居然能够不公布涉及到的空调制造厂商?那种公开有什么意义?!
人们至今仍然不知道:著名的海尔、志高、海信、日立……等等空调制造厂商究竟是否参加了投标?又是和谁组合参加的投标?
进一步说,如果其他投标人都是代理格力空调,形成了围标,如何发现与制止呢?
反过来,如果是广州化建或者美的空调围标,人们能否知道呢?
总而言之,这种公开,只是走了过场;不提及应该公开的内容,毫无实际意义。
笔者感到,这种只表明投标代理,不说明实际制造、供应单位的公告,可能还不在少数。
我们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15 11:30
4-1、思考:合理的倾向性与不合理的钻空子的区别
笔者认真的思考: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不应该针对具体项目“量体裁衣”?业主和招标代理可不可以根据需求设立“★”条款?作为一个负责的采购人招标人,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机构或者中介组织,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人们不得不注意:应该严格区分合理合法的注明招标人的特殊要求与钻空子,借用设立特殊条款的便利,进行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即:事先内定,然后制定歧视性规定的情况。
如何区分这两种看似相同或者接近,实际完全两样的情况呢?
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笔者初步以为,要从招标投标的总体过程来分析:
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倾向某些多家潜在的投标人,但是不会局限某一家。比如,类似空调招标,招标人倾向国内一流的制造供应厂商,比如格力;海尔;美的;志高;也允许合资品牌,如大金;日立;三菱;东芝……。
不合理(但有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做法是:内定某一家,按照其功能参数写成标书,再加上★号。其他的投标人很难完全符合要求;往往只能是“陪标”。
合理合法的做法,能够吸引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竞争;激烈的竞争结果,招标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质量效果兼经济效益,就是说可以节约比较多的资金(随项目具体情况而变化)
不合理的做法,结果往往是满足事先的的采购人的“私人愿望”,但是高价中标。因为花费的不是他自己的钱,而是财政的钱(归根结底是纳税人的钱)。
合理的做法,招标结果比较客观公正,质疑投诉也就比较少;即便发生,也比较容易处理。
不合理的做法,需要规避若干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钻空子;往往容易引起投标人的不服,发生质疑投诉。即使处理,监管部门面对许多专业知识问题以及“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很是头疼。处理不好,后遗症很严重。
由于该项目具体情况尚不明朗,笔者还不能说出是那种情况。但是,如果发生第二种情况,需要注意慎重处理。
4-2 思考:联合体和设备招标与工程招标
在人们的常见的招标中,特别是涉及到中央空调;电梯等等设备的时候,是按照“设备”来招标,还是按照“工程”来招标,做法是不很相同的。
此次番禺医院的空调招标,应该算是设备招标;可是,投标的,除了格力以外,都是工程公司。有人解释道:这是应为对于大型或众多的空调设备,安装要求比较高,所以可按照工程招标来做。这个说法对不对?
笔者初步探讨如下:
第一,“设备”的特点,是基本或主要部分在制造厂完成;运抵现场后,只需要简单的安装调试即可正常运行;
“工程”的特点,是根据设计文件图纸,购买相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凭借人工或者施工机械来完成的;
第二,设备类别的招标特点,无论多数定型产品还是非定型产品,应该着重设备制造厂的水平和信誉,安装完成运行后,人们关注的也只是这个。比如:空调究竟是格力,还是美的、海尔、大金……还是其他非知名品牌?安装公司做的再好,也不可能得鲁班奖。
而工程方面,特别是土建工程,施工企业做得好,可以评优。可以获得鲁班奖……
第三,类似番禺空调项目,联合体应该突出设备制造厂;从涉及到的资金来讲,也是空调制造本身所占的比例大,而安装工作所占比例低,属于附加服务之一。
笔者以为,需要组成联合体的,主要是考虑到两者“优势互补”。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规定:联合体应该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也许,这是根据多数政府采购项目作出的规定。但是,这次被番禺医院充分利用了。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发改委等7部委的30号令制定的文件规定,联合体必须签订协议;必须有牵头人;应该按照资质等级低的考核其资质……
对于本案,显然,上述规定都还不够细致。
笔者以为,应该增加规定:联合体应该以承担主要任务与工作的一方为主和牵头。
此外,无论是联合体投标还是代理投标,在开标唱标的时候,都应如实宣读联合体各方的名称与牵头人;被代理的制造厂商名称以及供货内容。
这样,对于番禺空调的招标,就不再会有所谓格力失败后而连对手是谁都不知道的说法了。
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解决的话,也许,格力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番禺医院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已在全国范围内开花结果。
到那个时候,也许,当北京公开招标购买计算机1万台的时候,投标人再也不出现什么联想、方正、海尔、神舟和惠普、戴尔、东芝;明基、三星等等字样,而是“肯德基”;“荣华鸡”;“符离鸡”;“全聚德”;“东来顺”和“牛栏山”等等,谁都知道他们不做计算机,可是他们都是合法被授权的。当公布中标者是“全聚德”的时候,谁又能够知道到底是哪一家计算机公司中标了?
某些聪明的国人很快的就可以学会这种做法。不久,假如天津招标采购公务汽车,人们也同样看不到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马自达;现代;奇瑞,等等名字,而是知道投标人是:狗不理;王朝;康师傅;农夫山泉等等众多知名企业……
重庆采购招标办公家具,踊跃前来投标的则是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也许还有剑南春;红塔山……
宁波打算新建一个现代化的国际贸易大厦,长长的投标人名单中,有众多的知名企业:伊利;蒙牛;王老吉;沃尔玛;家乐福;……然而,当宣布中标的是“居然之家”的时候,除了知道那是陈宝国在电视广告里代言的家装品牌,你还能知道些什么,背后究竟是哪家建筑施工公司?
接下来,哈尔滨;乌鲁木齐;昆明;海南,四处开花……
那样,中国的采购招标,可就真的让国人和世界目瞪口呆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18 16:33
5、初步分析与推测评标过程
目前,对于番禺医院空调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评标,众多情况仍处于严格保密之中;笔者只能根据若干已知的情况,包括互相矛盾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推理。
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324号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包进行投标,可兼中标。子包是投标的最小单位,投标人应对同一子包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投标,评委会分包评标。】
笔者理解,该3个子包的空调,均由一个评标委员会评标。究竟这个评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成员都是谁?目前没有公布。笔者推测,人数应该是5或7人的单数。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委会,但是不能作为评委会的主任;
推算起来,第一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大概是这样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聘(随机抽取)专家5人;采购人代表一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表一人,一共7人。还有一种是:外聘专家6人,采购人代表一人。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列席,不算评委会正式成员。
参考第三次“复查”是另外抽取不相干的专家7人的报道,这种评标委员会为7人应该是最大可能的推测。
按说,一个评委会,要在短短的时间内,查阅3个子包的投标文件,工作量是很大的:
第一子包,至少投标人3家;第2子包,已知是6家;第3子包至少3家;小计就是至少12份的投标文件。假如,对于1000万以上的投标文件按照一份100页-150页估算,第3子包按照50页估算,每个专家要看的为1000—1400页。
由于开标时间是2008年10月30日上午9:30。除去唱标和会后分投标文件的时间,上午留给专家的时间也就是一个小时左右。下午,假定从1:00开始,工作到6:00,则再加5个小时。(高查询:该10月30日是星期四)
总共6个小时的时间,专家要看1000页;平均每个小时看160页,平均每分钟看3页——那是不是要专家一目十行呀?
假如上述估算时错误的,评标时间延长到晚上或第二天,或者,每份文件的页数没有那么多;估计专家阅读的速度,至少也得每分钟1页。
别忘记,专家不仅仅是要看投标文件,还会有图纸或者系统示意图,还要打分。
是不是会在第二天接着评标?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很小;因为,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没有专家过夜休息的地方。(除了笔者看到的北京市工程招标建交中心,专门有休息室以外,有此特殊条件的地方不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18 16:34
按照原告律师陈晓云的文章(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该招标文件规定,采取【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
陈晓云说到:【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高注:评标应该在此日期之前)
笔者理解,在如此紧张的时间中,评委应该首先和着重阅读与评价带有“★”的内容。如果有某一个专家忽略,也有可能,但是多位专家不考虑是不可能的。
按照原告的说法,曾经有人提出格力是否响应的问题,但是很快被多数人否定了。目前,人们还不知道被告的意见,也不知道何时以及能否公布按照规定(广州市207年规定:1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必须录像),以及其他细节;但是,肯定的是,最后,该评标委员会得出了意见:格力空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说,7个人的评标委员,应该都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果有不同意见,也应该正式提出。目前看来,没有人当场拒绝该评标报告(那样,消息报道就会说:评标委员会经过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通过决议。……)这样推理,采购人代表应该是无话可说而且当场签字同意的;否则,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也不能在评标后的第2天就通知格力空调再送资格文件的原件核对,等等。
这里的情况,我们外界是很难猜测,也无法猜测的;但是,作为法院和上级监管机构,很容易调到当场开标评标情况的录像以及评标报告的原件和评委意见与签字。
人们不知道评标的细节规定,比如,如何计算价格占得分数?笔者粗略计算,如果以最低价(格力空调的报价)为满分(40分),则评标排名第二的广州化建只能得(40 × 1700/2150)=32分,相差8分之多。对于都是知名品牌的格力;美的或者其他品牌来说,要想在其他项(业绩,售后服务等)超过8分是不容易的。所以,当时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容易认为,此评标结论不易被更改。
陈晓云写道:【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人们不知道:这个消息是怎么来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是何时以及如何书面通知格力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18 16:35
关于评标,还有两个重要问题。
其一,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过程,假如格力被认为不符合带星号的实质要求,被判“废标”,则还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
通常,人们称之为“有效标不足三家”,(高注:这个说法不很准确,还是政府采购法里面规定的准确。)格力达不到要求,其他几家除了广州化建以外,还有合格的吗?专家审查了吗?
如果专家忽略了这个问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们也不应该忽视。
陈晓云写到,【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
笔者奇怪:这里的采购人又变成了“番禺医院”了;看来,以“筹建办”的名义发出招标公告,而以医院的名义否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这里可能大有奥妙,是别人不知道的啦。
笔者困惑的还在于:这个以单位法人名义发出的通知或者意见,不仅仅否定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也否定了可能包括他们自己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意见。我们应该如何看:是单位法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是单位法人以权抗拒国家的法律法规?
另一个,如果,采购人对于格力没有响应“★”要求如此认真,还认为是维护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那么,人们可能要问,对于第1子包是否也是如此态度?
大家知道,在前述对于答疑会的分析中,潜在的投标人对于第1子包“要求同一品牌”提出过是否为歧视性问题,采购人做了否定的回复。笔者看到报道,格力和志高的有关人员曾经以为他们的要求,国产品牌是不可能做到的。那么,格力是否参加了第1子包的竞争?是否如人们预测的那样,只有大金可以符合其要求,只有代理大金的厂家中标?
该子包的投标人是否符合带星号的要求,包括插座要松下或梅兰日兰的?
如果,只有代理大金制造厂的一家投标人属于“有效”标,该子包是否也应该废标呢?
如果,采购人发现了投标人格力的“错误”,而又对另一包的投标人大金网开一面,是不是存在歧视性呢?是不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呢?
另一方面,作为本案的原告一方的格力,事情也表述的不清楚:一会儿,他们说:我们的产品符合要求,一方面他们又说,我们只是文字表述错误,把旧的产品参数写上了;后来,补充了新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参数……
如果只是以自己有产品能够满足要求,但是由于“文字错误”没在投标时报出,那么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到底他们的投标书是怎样的?第一次评标时,有没有对此澄清?是什么样的文字错误?当他们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晒一晒”评委的时候,是否自己也应该“晒一晒”呢?
至于【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笔者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程序?笔者理解:如果是资格预审,则是在正式发出招标文件之前进行的;如果是资格后审,应该在评标过程中进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包括资质资格文件的正本进行核实。然后才可作出评标结论,产生推荐名单和排序。广州的做法,似乎是先有初步评标结论,再核对原件,程序上倒了。采购招标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不是工商局,不可能对原件做出什么修改或者评价。
此外,人们也不知道,一旦核实原件出了问题;如何表示否定,如何告知潜在的投标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1
5、关于复审和中标通知
如果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令,似乎没有复审的说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
“第44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由于本案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出台实施条例,看不到具体的规定。
现在,原告一方的律师讲,番禺医院要求评委会复审无法律依据;而被告一方则会讲“法无禁止则可行”,而市财政局又否定了原评委会的那次复审……作为外人,笔者真的不知道如何是好了。
笔者看不太懂《一波三折的格力废标案》一文中提到的这次复审:
【11月18日,番禺区财政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人文件进行核查,当时有6名评委一致认为格力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这一核查结果,评委会取消了中标候选人资格,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该子包中标人。】
众所周知,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令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这里,评标委员怎么会出现6人“一致认为”的偶数呢?
正如北大教授王锡锌评论说的,同一批专家,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对同一事情作出了不同的结论,人们怎么看专家的公信度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1
在2008年低,格力曾经向媒体呼吁关注此案。当时记者的文章,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分析帮助:
《政府采购灰色利益链调查 》新华社东方瞭望周刊 王启广 (2008年底文章,报刊多数在2009年月转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发时,改名为《格力“废标门”牵出政府采购灰色利益链》:
“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围绕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利益链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财政系统为纽带的坚不可摧的利益衍生体。首先,专家库中的专家甄选极不透明,一般专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只有10多名,其余大部分都是没有专业和学历的经济师,关键是财政系统要有关系。据记者调查,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的专家库中,广州某大学的一位网站管理员就身兼着电子、物业、空调、家具、保险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高评:人们不知道,在番禺医院的评标中,有无这位专家?】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李颖智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把格力被废标的责任推给专家,“不是我们废的格力的标,是专家废的。”但专家似乎并不接受这种推辞,一位评审专家私下告诉记者,当天的复审从下午两点半评到五点半,采购人一直纠缠不休、特别强横,不断发表倾向性言论。这位专家说,反正评审费是300元,即使到了晚上
七点半也只有400元,于是想尽快脱身了结,做出了符合采购人意愿的决定。这位专家坚称自己是清白的,至于其他专家他不敢保证。对于采购单位番禺中心医院的强横姿态,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潘瑞瑜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看不懂”,但感到“无可奈何”。”
『高评:对有争议的项目对评委会做出过的结论,只有3个小时的时间,还不断的听到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专家有多少时间仔细审查评论?』
“记者调查发现,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的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倾向性选择意图十分明显。当国内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格力空调以1707.2997万元报价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采购单位番禺中心医院却在评审会后以“评审中其委托的评标专家认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许多问题,‘现场反映,未被重视’,之后再次认真核查《投标文件》,认为格力空调投标的设备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必备)的条款”为由拒不确认格力,使采购活动陷于僵持。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遂根据番禺区政府采购办的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子包二”进行复审。”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复审后,由于格力的质疑,2008年11月25日,番禺区采购办决定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2008年12月3日,番禺中心医院遂以“政府要求确保2009年7月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子包二’何时完成招标、何时开工,已经成为制约医院整体工程进度的重要因素”为由进行“逼宫”。2008年12月5日,番禺区政府采购办还是做出了恢复采购活动的决定,番禺中心医院的“选择性”确认终于如愿以偿。”
“一个令人生疑的问题,番禺中心医院缘何对报价1707.2997万元第一中标候选人拒不确认,而却“选择性”地确认报价额2151.1887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这种“只选贵的”的选择性确认是否与政府采购的原则背道而驰?如果是的话,那么这种倾向性的选择又是如何过关斩将、绕过招投标链条管理与监督层层设置的“防火墙”?”
“此前,2007年5月,广州市财政局专门发布消息,将通过六道“紧箍咒”来加强管理,要求确保政府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人所了解到的市场价。”
【2008年12月18日,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官方网站的采购信息预告中,记者发现,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的多联空调机项目(项目编号:GGPC-[2008]324)招标文件的必备条款中再次出现了与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一:医技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相同的“★”条款——“室内机、室外机、压缩机必须是由制造商自行生产的同一品牌的产品”。众多供应商质疑这是一则典型的排斥民族品牌的倾向性条款,是针对国外某品牌的“量身定做”。】
【志高空调公关部部长黄通华告诉记者,虽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进口品牌,但类似螺杆机、多联机等,要求整机品牌与压缩机品牌一致,这种条件只有外资品牌能够达到,这种条款实际上把所有的民族品牌排斥在外。林志彬向记者解释,《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民族品牌做出什么规定,不管是民族品牌还是洋品牌,只要是在国内制造,就属于“国货”,如果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就不算违法。】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必备条款在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工程及三号线北延段工程通风空调系统冷水机组设备采购(招标编号-0724-0700A758N123/03)招标文件中也赫然在目。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专门向记者解释,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复审后的中标单位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代理的并非洋品牌,是国内的美的空调。】
【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近几年一些洋品牌设备厂商与一些采购人通过技术指标体系的操纵进行恶意串通的现象非常明显,其单个技术指标条款可能不具有倾向性,但多个技术指标的条款合在一起就是针对某一洋品牌,这在IT产品、医疗设备、商用空调等领域非常典型。例如,设置一些技术参数与品牌完全一致,其他品牌与其要求的参数有一定的偏离,而且对于技术偏离扣分非常高;还有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一些国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这样基本就锁定了国外的一些品牌。】
【这位知情人告诉记者,洋品牌厂商在技术指标操纵的基础上,再通过对代理其产品的投标人出具授权书这个环节进行价格操纵,这就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价更贵的一个重要因素。该人士说,由于设备厂商一般并不直接参与投标,这种幕后操纵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法约束。】(引文完)
不知大家重温这篇文章,以为记者点出了问题的关键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2
对于上述文章中提到林主任的看法,笔者不敢苟同,想和“政府采购法的释义”对照看看:
【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要求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只要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应当采购国货。
2.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条规定了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三种例外情况,实际明确的有两种。一是为了实现采购目的,必须要进行采购,但国内无法提供,或者国内虽然能够提供但商业条件极不合理,只能采购外国产品。前者是迫不得已,后者则是无法承受,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外采购,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改善商业条件,缩小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这里涉及保密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对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作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3.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而是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务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界定方法还有待国务院依本法规定另行制定。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法关于购买国货的规定非常重要,从某种程序上讲,购买国货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目标,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由于国货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一项工作,国家要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法只是提出了采购国货这一原则要求,对国货的认定、合理的商业条件等关键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法实施前后,国务院将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认识本国工程和服务
货物因具有流动性,因此有本国货物与外国货物之分。工程和服务都在国内,不能流出国境。因此,工程和服务本没有本国与外国之分,只有承建人或服务者是本国供应商还是外国供应商之别。本法规定的本国工程和服务的含义是工程和服务合同应当授予本国供应商。为了表述上的方便,统一称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日常生活中,通常称为国货。无论哪种表述方式,含义都一样。
2. 要增强国货意识。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通常只要求满足基本需求,不是要采购性能最好、价格最高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则都有质量要求。因此,只要国内已有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购国货。采购国货应当作为优先目标。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规定,当政府采购的原则与政策目标冲突时,应当优先实现政策目标。其实际意义在于,采购国货是国策,只有采购国货,国货才有市场,才有发展,才有提高,才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目前,我国自行生产的产品门类齐全,工程和服务提供者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具备了采购国货的条件。
3. 制定国货的认定标准需要时间,有关部门应作出指导性规定。
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非常复杂,它实际上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该标准与海关使用原产地标准不同,后者是对外国产品的认定。本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货物价值在本地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通常为50%以上),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由于本国货物品种繁多,各具特点,要在短时间内出台具体规定,很困难也不现实。但是,为了尽快将本法规定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指导实践工作。】(引文完)
看来,林主任对复杂的问题,作出了简单化的个人的分析判断。
如果,真的那么做,空调招标,不仅可以排斥格力参加,连美的也没有必要一定得来。只要大金;东芝;日立;三菱等三家以上国内的合资独资企业参加就可以了,不知为什么番禺医院没敢那么办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2
人们得知:此次空调招标,没有选择格力,而是选择了广州化建(代理美的),【2008年11月21日,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官方网站上所发布的中标供应商却是报价金额2151.1887万元人民币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这里的程序也是稀里糊涂:集采机构应该根据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和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发出中标通知。由于第一次评审的意见(即格力预中标)被采购人否定;第二次同样的专家评审,被格力投诉,番禺区财政局的处理意见又被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撤销,发布中标通知书已无法律依据。笔者真的不知道如何解释这个已经生效并执行的,没有依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另,据笔者查询:该空调项目的其他两个子包的中标情况如下:
附:
【 四、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
子包一:医技楼变频多联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高注:转发的文章,名称不对;到底是谁?】
中标金额:¥10,454,093.00 【高注:最高限价1099万元】
子包三:住院部风管机空调器设备采购及安装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中标金额:¥2,985,390.00 】【高注:最高限价 327万元】
看来,高价中标可能是此次招标的一个特点。
(有报道说,广州化建代理美的和大金两家,分别中标。那么是第3子包?不太明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3
7 、关于案件的“专业化分析”
7-0 关于医院的设置问题
笔者不知道应该用何种词语来描述这种问题。笔者以为,此次番禺医院空调采购招标投标,涉及到三种“专业”:医院建设;空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对于医院建筑方面,笔者没有一点知识。只是感到问题:国家对于三级甲等医院的设置,究竟有何规定?新建一个三甲医院大概需要多少投资?对于该医院的门诊楼的采暖空调,有何具体规定?那些,应该是我们研究讨论问题的基础。
笔者在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搜寻番禺医院的情况时,无意发现,在广州市番禺区,还另建有一座私人医院,叫做番禺祈福医院,号称像五星级宾馆一样,投资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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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福医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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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5
有消息说,【祈福医院是祈福新村与广州中医药大学合作兴办、按照三甲医院标准及国际规范建造、管理的医院;医院总经理、亦即祈福新村的缔造者彭磷基先生。
彭磷基 生于香港,祖籍广东番禺,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院长,广东省医院管理协会副会长、广东省中西结合学会肿癌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中医药学会心理学会广东分会主任委员、香港祈福集团董事长。毕业于香港英皇中学,于美国修读建筑本科后,在加拿大麦基尔大学获建筑硕士学位,现在暨南大学攻读中西医结合博士学位。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特殊贡献奖、中国房地产十大风云人物、广东房地产十大功勋企业家、中国广州经济十大风云人物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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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磷基200812181653450925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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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6
中国房地产界的风云人物彭磷基1991年在祖籍广东番禺开发了祈福新邨,规划用地7500亩,多次创国内单个楼盘销售单位数量最高纪录,是全国最大型低密度住宅区。这位成功的房地产商人,最近8年却开始专注医学事业,且一发不可收拾。
2001年,彭磷基出资10亿元,在祈福新邨建起番禺唯一一家三甲医院———祈福医院,引起业内轰动。】
【2003年,祈福医院在国内医院首家获得JCI认证。此后,成为国内外大医院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的重点和管理范本。
2006年,彭磷基考入暨南大学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危重症治疗专业,花三年攻读医学博士学位,创“历史纪录”:他是暨南大学医学院跨学科攻读医学博士第一人,也是其有史以来博士生院年纪最大的学生。】
笔者以为,在番禺眼前的这所私立医院,表达了华侨对家乡的厚爱,也是献给番禺父老乡亲的一份福音;读了彭磷基的事迹,连我这个外地人也深受感动;对于地方来说,它既是一个荣誉,也是一个刺激;可能就是由于这个医院,当地的“父母官”们,想到“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才下定决心建一所超过它的公立医院——这也许就是番禺医院“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6年奋斗史之动力源吧。
一个广州市的区,竟设了两家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医院,符合布局和国家有关规定吗?
2009年11月,笔者在人民网上看到了《粤"医改"方案出台:严控公立医院规模 2011年医保全覆盖》的消息,消息说:“针对大医院“豪华风”、“攀比风”,广东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标准!昨天公布的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逐步降低和取消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率”
笔者不知道,在广州发文者的眼里,该番禺医院是属于那种“豪华风”、“攀比风”之列的医院?还是一所节能示范医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8
7-1关于番禺医院和格力空调告状事件的空调专业分析:
目前,人们看到的关于此事报道,也许有几百篇之多。大多是新闻媒体记者写的,还有不少评论员和读者写的,纷纷谴责在政府采购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腐败行为;还有不少业内的同仁,参考广州市财政局一方的意见,认为“只要是格力标书不符合★号要求,就应该被废标”……众说纷纭之中,人们很少听到空调专业人士的意见。
笔者也不知道为什么?也许是由于他们害怕得罪过多业内的企业和人士们吧?
在笔者查阅的几百篇文章、议论中,倒是有1-2篇说出了专业方面的实情,特别是一个署名“dajinjj”的网友的发言。
在各种宣传中,提供给人们的并不都是正确的观念。
比如说,央视新闻1+1节目,及时报道了此案,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阳光采购”与“透明度”问题和格力“民告官”等等重大问题(广州格力空调状告财政局,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问题都是很深刻的;但是,记者给出格力空调的背景画面,却是商场里格力家用空调的画面,各种柜式空调或者分体式空调——那是一个误导。
此案双方所争议的“空调”,根本上,应该区别于家用空调,而是属于“商用空调”。
这是央视新闻1+1 报道格力案件时的截图:指的是分体式家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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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1 格力告状 截图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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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29
这是该截图2 (指的是柜式家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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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1 格力告状 截图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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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30
而大金空调的原理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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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多联式空调机组示意图 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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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31
格力多联式空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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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多联式空调机组示意图 3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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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31
美的多联式空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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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多联式直流变频空调机组示意图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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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1 10:32
(以上不是针对投标的产品,只是示意图)
经过20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家用空调在质量上不断提高,数量上极大发展,到本世纪初,形成了以格力、美的、海尔三大的国产一线品牌,尤其是格力,不仅仅有“好空调,格力造”的口号,而且的确成为中国名牌。此外,还有诸多“二线品牌”,如海信;志高;科龙;奥克斯;长虹等等,占据了国内市场的绝大多数。
然而,在中央空调市场上,国产品牌就不那么得力。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央空调是欧美的品牌市场天下,主要是美国的开利、特灵和约克;他们的系统特点是配备大型的制冷机组,提供冷冻水,利用冷却塔完成热交换,再把降温后的冷风通过长长的风道送到室内,通过各种自控,实现对各个房间的温度湿度控制。
而进入90年代和21世纪,日系的“多联式”空调逐渐取代了上述美系地位,成为现在商用集中空调的首选。日系的“多联式”空调机组,简单的描述,就相当人们说的“一拖几”,可以针对局部房间进行空调制冷制热。正如文章中提到番禺医院认为,这种空调,避免大范围的通风引起交叉污染,对于抵御“非典”很有好处。
日系多联式空调制造厂,主要集中在大金;东芝和日立几家。其中,大金曾经占据中国这种商用空调市场的80%。
近几年来,国产品牌空调制造厂开始发力奋起。笔者记得,在2007年奥运会北京场馆的建设中,海尔空调曾经中标16个场馆。格力中标过奥运村。但是,不知为何,海尔商用空调整体发展不快,渐渐的落后,商用空调市场,变成了格力和美的两个巨头的较量。
美的重视商用空调市场的开发。尤其是“变频空调”,在民用和商用商场同时发力;此外和日本东芝还合资建立了压缩机生产厂——美芝。
《格力状告财政局有隐情:一场公关策划? 》一文中的这个说法还是有道理的:
【记者在业内媒体《中央空调资讯》发布的《2008年度中央空调行业发展报告》中看到,大金、美的、约克3大品牌位居前3位,全年回款额分别达到了59亿、30亿、28.5亿元,领跑国内中央空调市场,而格力品牌的回款额只有19亿元,位居国内市场第6位。】
【这一销售业绩,与格力在家用空调市场与美的双寡头领跑的强势地位形成鲜明落差】
所以,番禺医院这个3000万的空调大标,必然吸引诸多国内外厂商的关注,至于他们在背后如何激烈竞争的,也许随着案情深入,人们才可以得知。
笔者得知,在2009年有消息报道:【5日至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率团在日本兵库县、大阪府访问,先后会见了兵库县知事井户敏三、大阪知事桥下彻,并深入产业园区、防灾中心、企业参观考察,学习借鉴日本区域经济一体化、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经验。
在大阪访问期间,汪洋一行还考察了大金公司、……并见证了珠海格力公司与日本大金公司签署“大金格力压缩机合作项目协议”。
汪洋对大金与格力签约表示热烈祝贺。他说,这个项目的合作,把大金公司处于世界领先的空调变频节能技术与格力公司的成本优势紧密结合,使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推动了中日两国在节能环保领域合作,也为促进世界节能减排作出了贡献。广东愿尽最大努力为项目的实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引文完)
笔者以为,对于格力空调告状事件,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经过讨论和争论,人们必须得到正确的说法;同时,对于格力美的双方,无论哪一方,包括前来与我国企业合作的日资企业,我们都希望他们在合法的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为世界的繁荣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9 10:26
7-2 关于空调方案的技术与经济问题
从有关记者的报道来看,番禺医院明确的倾向于采用日系多联式空调机组,而不采用美式制冷机组的模式,而且,十分的欣赏大金的技术措施。
如果,单纯的从技术的角度看,也许,医院曾经请专家论证过,这种方案是最好的;再加上这次空调的采购招标,可以达到十分理想的效果。
前面提到的dajinjj透露说,最早的方案是采用三菱的技术;他没有细说。
但是,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来说,就不是唯此办法最好了。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纳税人的钱,不是越贵越好,也不是性能越优良越好。正如前面政府采购法释义里面说的:“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通常只要求满足基本需求,不是要采购性能最好、价格最高的产品,工程和服务则都有质量要求”。
该医院门诊楼的空调,假如在投资总额为3亿元,或者4亿元的情况下,可不可能采用其他办法呢?
所以,人们研讨此空调问题,更深的原因是还包括追问医院的投资是否合理。
此外,如果联系到最近央视新闻报道,介绍了番禺区政府和抗议附近建设垃圾焚烧厂群众的对话;区政府的领导表示“番禺的垃圾必须处理;焚烧厂必须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不会建设”而当地(华南板块居民有97%的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央视新闻报道了此事,白岩松发表了评论。
假如你因病住进了上述两所高级医院,在享受花园式的宾馆式的医疗服务的时候,突然听说旁边建有一个垃圾焚烧厂(据笔者查寻,该焚烧厂距祈福新村3公里),领导信誓旦旦地说,排出的废气没有问题;但是,无法检测;传说这种二恶英还是致癌物质……你能继续愉快的养病治病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9 10:34
7-2 x 关于★号问题的再分析
关于格力废标案的★号问题再剖析
【作者说明:这是笔者文章《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下》的一部分;原文过长,已写2万多字,仍未写完。为了突出对关键问题之一,即所谓★号问题的情况和分析,笔者特此抽出该段落单独发表,供大家研究讨论格力废标问题时参考。其中的色彩都是笔者自己在学习时加描的。笔者很想十分认真的探讨问题,但是毕竟才疏学浅,有缺点错误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这一部分只提供压缩文件,再加上补充说明:
上述段落,已经以《关于格力废标案的★号问题再剖析》的名义发表。
其中,关于商务部13号令等等做法,漏掉了一点说明:
【商务部是采取培训讲课的办法,提示业主不得有歧视性的条款的;由于经历多年,我已经记不清楚具体是在哪些时候,怎么讲的了。但是,正式发标之前,要从商务部的专家库里抽取专家(一般是3名)审查标书,是非常普通的正常的做法了。
商务部也有一定的条件:它是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质疑投诉等办法;商务部的专家库,大约有各种各类(包括二级分类,细化的)2万多人;业主所在地本地的专家也是不少的。万一不足,还可以申请再增加。】
【国际招标也允许规定:某一项偏差导致“扣分:折价加价0.5%”,而总共技术商务条款偏差达到(比如10项),计算作不合格;
还有,交货期180天,“每延期一周,扣分——加价0.5%,总共延期超过2个月,则计算为不合格”(废标),等等的规定。
这里面的原因,举例说明:比如一个项目,既有厂房的土建工程招标,也有引进成套设备的国际招标。对于国际招标的中标供应商来说,要求他180天交货,这时厂房正好建成(或者验收),设备来了正好安装。如果延期交货,也许厂房还预留有吊装设备的墙洞,迟迟不能完工,一些后续工作都受影响;反之,如果提前交货,也不一定好:业主安装设备的车间厂房还没建成,需要临时在外面租用仓库存放;那样不是增加了甲方的费用了吗?
这个月(12月),商务部还要召开会议,可能要对13号令和395号令等,进一步修改完善。请大家关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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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力废标案的★号问题再剖析.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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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9 10:35
8、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深层问题的思考
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一案,不仅仅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案情的说法各式各样,扑朔迷离。虽然,媒体和网络的主流意见是质疑转发的公开和是否“阳光采购”问题,但是,双方意见的分歧和争论也是十分激烈的:
一方说:“政府采购只卖贵的,不买对的”
另一方反驳:最低投标价不是必须中标;不符合招标实质★要求,格力本应该被废标;
一方说,政府采购出现“日全食”,导致人们意见纷纷;
另一方反驳:“日全食之说是对政府采购的误读”;
一方为格力“民告官”,敢于挑战“潜规则”叫好;
另一方以为格力是借机炒作;是挟媒体舆论来对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
一方为格力仿照“秋菊打官司”,坚持讨个说法欢呼,
另一方认为,格力是滥用诉权,混淆是非,给财政部门造成很大的麻烦。
一方要求公开评委,公开录像……
另一方从保密要求出发,认为不公开则更由于公正和防止腐败
…… ……
联系到同一律师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体同方状告沈阳市财政局的事件,不仅仅地点一个在南一个在北,做法也是一个天一个地:
广州的招标项目,没有强调“符合要求的有效标必须在3家以上”——因为,事先有人怀疑“同一品牌的要求”是国产品牌做不到的;该项目的第一子包能够达到有效标在3家以上吗?采购人坚持认为格力空调不合格,可是没有人提出再复合一下“有效投标人是否够三家”的问题。
而沈阳的招标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出后,有人质疑,结果发现评审打分表错误,出现了102分的结果—— 于是,【5月31日,采购办组织教育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坐在一起开会,决定了3件事:修正打分表;请原项目评审委员会复审;暂停签订合同项目。
但6月2日,沈阳市教育局没有执行会议决定,仍与中体同方签订了合同。
7月21日,沈阳市财政局在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正式宣布“废标”。这意味着,招标重新进行。】
真的不知道,著名的律师和聪明的法官,能否解决这样的难题?
笔者在事情真相尚未完全披露的情况下,难以对上述问题一一分析。
只好对值得重视的几个重大问题,做一个初步探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29 10:36
8-1 两法冲突和协调问题
按照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说法,格力空调诉讼的事件,是属于政府采购的番禺医院空调招标项目。
笔者多方查询,该番禺医院的总投资出现几个都是权威性互相矛盾的说法:
1、番禺中心医院是广州市番禺区斥资四亿元建造而成的重点工程,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医院设置床位1200张,日门诊量为5000人次。该中心医院按照广东省现代化医院标准设计,以三甲医院标准配置设备。政府采购信息报 贾静龙 文章2008
2、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的网站有关报道:(2005年01月05日 )
建成后总建筑面积约150000平方米,一期建设800张床位,总投资约4亿元。
区政府全额负担中心医院建设资金
3、2009年9月30日番禺日报文章
9月21日,番禺中心医院正式全面启用;
该院按照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标准设置,但仍以“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收费。区中心医院占地220.6亩,总建筑面积23.5万平方米,一期总投资9亿元,首期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是番禺人民医院旧址建筑面积的1.6倍,设置1200个床位,日门诊量设计为5000人次。地下室总面积达2.7万平方米,战时部分可作为拥有200张床位的“战时中心医院”使用。
4、中国国际招标网 报道 发布时间:2004.06.07
【近日,番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行视察了番禺区中心医院建设情况。该医院占地220.6亩、总投资预计5亿元左右,是番禺目前占地面积最大,投资最多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医院。 】
5、《即使赢了官司也已输了订单 》一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9-12-04 来自:经济参考报
【负责该医院招投标工作的副院长苏波告诉记者,医院建筑面积达18 .5万平方米,涉及资金达8个亿】,
6、在2009年12月5日《中国经营报》的文章《格力案:部门规章和法律谁胜出》中,记者写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说:“番禺中心医院是广州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也是该区历史上最大的卫生公建项目,一期总投资高达9.8亿元。其空调采购项目共分三个子包,我们投的是其中最大的一个包,最高限价是2220万元。” 】
一个二级甲等医院的投资额度,几年之内竟然有如此大的差别说法,人们到底应该相信哪一个呢?
一个投资几个亿的项目,究竟经过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没有;是哪里审批的?
一个投资几个亿的项目,当地的发改委和财政局是如何监管的?
如果,最初的预算是4个亿,那么,是怎样一步一步提高投资额的?资金又是怎么筹集的?
假如最后的说法(9.8亿)是比较准确的,其中到底有多少是财政资金,有多少是其他国有资金呢?
假如,涉及到格力空调案件的那一部分是属于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那么,还有多少类似的资金,还有多少其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采购,都按照规定去做了吗?
由于政府采购是属于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其他国有资金是属于发改委系统监管的;可能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不知道谁能对番禺医院的总体情况能够说得很清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5 20:59
8-2 对待两法的态度和实施原则问题探讨:
在向第二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征文的投稿草稿中,笔者曾经写道:
【不管怎样说,也不管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多少不足和缺乏实施细则等等问题,笔者以为:其历史意义是伟大的。因为它以法律的形式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庄严地向全体国民和全世界宣告:决心深入的“改革开放”;决心要实行市场经济的办法,以法治的办法,管理好经济和投资领域的有关事务;那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如果用俗话来讲,就是要为人民管好钱;用好钱)!!】
后来,由于字数超过要求;在定稿中把这些描述性的文字都去掉了。
笔者以为,理解两法的宗旨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人们的态度:
一般说来,对待“两法冲突”的态度有三种:
第一种,是积极的补台的做法。认为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是规范公共采购事物的法律。两者之间有分工,也有联系;
由于两法都尚未出台实施条例,可以根据各个部委分工制定的“政令”实践具体细节工作;各个部委的政令,各有其特点和优点。相对而言,《招标投标法》和发改委、建设部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定的比较详细,有关“标准文本”也出台不少。而商务部对国际招标的规范工作做得比较多。
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令,对招标投标的程序细节规定的比较少;对其他采购方式则规范要求比较详尽。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要求比较详细。
如果,“没有法规,参考原则;没有原则,参考国际惯例”,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事情容易进行的比较顺利。
第二种,比较消极的态度,认为:没有实施细则,即没有依据;无法实施,也无法监管。
第三种,是钻空子的做法。当然,包括不得不“走过场”和“主动钻空子”“为我所用”的对待法律法规的态度;以及个别由于腐败而进行的假招标。
其主要表现在:哪种具体做法对己有力,就仿照那种做法;以及,哪种做法监管不力,就采用哪种做法。
经过初步查询,笔者以为番禺医院的做法,可能属于第三种。例如:招标投标法和发改委等部委令要求招标公告里面写明资金来源;可是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令无此要求。该医院选择后者。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令明确规定不得制定倾向性条款;政府采购法的政令,对此不十分明确。则番禺医院选择后者。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向用户提交评标报告后解散;而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令无此规定。番禺医院选择后者。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令规定除三种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选择评委会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然,笔者对此也有些意见);政府采购有关政令无此规定。番禺医院几次复审,包括让同一批评委,复审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也不觉得是个问题。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人们对此理解也不一致。有不少人理解:政府采购“工程”才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设备”招标不需要。这样一来,设备招标完全按照财政部的文件执行;可是,财政部的规定的各个步骤又不很细;于是,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部委政令就被悬空了。
部委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是造成本案件的原因之一。
此问题,最好在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对策建议:
笔者以为,在明年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尽可能协调以减少冲突;
随后,应该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各个部委以及地方的有关政令违反上位法的,一律严加取缔和按照上位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
诚然,从长远的角度看,还是应该促成两法的统一为最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5 21:02
8-3 尝试分析 强势的采购人问题 -
兼分析番禺区财政局有关采购招标中的作用
改为:
番禺区财政局扮演了什么角色?
【原作者注:这是笔者的长篇文章:《剖析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下 中的一部份;现在,根据案情的新进展,单独发表。请大家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本文的缺点错误,也请批评指正。Gzztitc】
已经在社区论坛上发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380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5 21:04
8-3 +
格力会不会 “告状无门”??
也已经在社区论坛上发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381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5 21:06
8-4 关于财政部门的监管问题
格力空调首先把广州市财政局告到法院。
在央视节目报道中,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教授评论说,格力是针对对方“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做法,而作出了“只告大的,不告对的”。
王教授深入评析了此案的不少问题;但是,对这一点,笔者感到还是分析的欠妥。
首先,从事件后来的发展看,格力空调告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谓的“打破潜规则”的“民告官”的意思,就是状告广州市财政局。这是一个“行政诉讼官司”。
还有一种,是后来向另一法院提出的状告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番禺区中心医院。这是一种民事索赔官司。他们的律师还扬言,要状告有关的评标专家,那也可能是一个民事官司。
所以,不能把对广州市财政局的告状,与对番禺医院的诉讼等同进行比较。
而在行政诉讼的对象的选择上,格力空调面对的只有两种选择,是选择广州市财政局,还是选择番禺区财政局?
我们看看广州市财政局在格力空调投标问题上做过什么?
他们只是做过两件事:
1)根据原告方律师提供的资料:
2009年1月,广州市财政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第四页,被告认为:“在此次政府采购中,格力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需求、能否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被申请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该行为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番财采(2009)第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60天内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从原告方律师的发言中可以知道,他们赞同这个处理意见。
笔者也认为,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正确的。
2)根据番禺区财政局第三次复查的结果,确认区财政局的意见,驳回格力空调的上诉。最后这一点,导致他们被格力空调起诉。
单从上述经过来看,广州市财政局被当成被告,似乎是有些冤枉的;但是,如果联系前面的分析,再看看原告律师在《格力空调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代理词》中说的:
【我们注意到,集中采购机构第一次所执行的采购结果,受到采购人和区财政局的极大干扰,但集中采购机构最终还是未能独立有效地执行采购活动,……】
笔者推测,格力方面显然对番禺区财政局及其上级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如果起诉番禺区财政局,按照法院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可能将在番禺区的法院审理——那样,可能发生的干扰是否更大?
所以,笔者推测,格力告状,既选择了“大的”,也选择了比较“对的”。说到底,也许他们对广州市财政局和天河区的法院,还相对信任一些。
笔者的这个分析,纯属个人推测,仅供投标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参考。
而广州市财政局的监管有没有问题呢? 人们还应该深入思考。
人们可能会质问:广州市的政府采购项目到底是如何监管的?对于项目的金额,有没有管理层次上的划分,比如说: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归区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管,而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经过市级财政局审批?
而对于番禺医院以“筹建处”的名义办理采购招标 ,实际上还有一个“领导小组”背后负责指挥,这样的情况,市财政局是否了解?应该如何监管具体的采购招标?……
【补充:本文采取连载方式。尚没发表到这一段落。本人已经听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格力空调告错对象,驳回了格力的诉讼。对此,格力律师很不理解。
本人以为,不管法院是如何想的,该项判决,点出了此案涉及到的政府采购的“软肋”!
首先,法院引用“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
对此,本人只想说:该法律是1989年颁布实施的;那时还没有《政府采购法》。
笔者不知道司法上如何解释;但是,肯定人们的共识是:运动员不能兼裁判。在本案中,番禺区财政局实际上作为领导小组成员,扮演了“运动员”的身份,就不应该再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处理投标人的投诉问题,起码应该回避。
而目前似乎无人提到这样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才是我们研究格力空调告状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关键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 11:11
8-5
格力告状 回答了我的一个“老问题”
【注:这是本人长文《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下的一部分;现单独发出。请大家批评指正。】
2009年,我关注的重点是国家首次“招标师”考试,虽然自己不会参考,但是,为了帮助如今的中青年人,我还是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和时间。
为什么到了年底,我会突然关注起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件来了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觉得格力此次告状的行动,实际上回答了我一年前提出的一个老问题。
在2008年的3月,针对网友提出的“中标后二次报价”的事情,我写了一篇文章。文章不很长,全文转抄如下:
『
如果你是投标人,你敢那么做吗 ?
gzztitc 2008年3月
本帖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上的网站: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4424
在筑龙网的招标投标板块上的网址:
http://bbs3.zhulong.com/forum/dispbbs.asp?rootid=5538957&p=1
看了筑龙网上面,网友又一次提到了“要求投标人二次报价”的问题。我联想颇多。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法律法规,“招标”是没有“压价”之说的。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不那么理想;总会有一些招标人以强势的姿态,要求投标人再降价……人们应该怎么办呢?
我不禁想起了早年国际招标的一个例子,这是我在《早年我所遇到的几个外国采购专家和投标人》一文里讲过的,再次转发如下:
【四、原西德的一个大老板
也是在90年代初,我们遇到了另一位印象深刻的德国大老板。
看上去,他有50多岁,身材同样魁梧,大腹便便,脸上带着微笑,十分的慈祥。在激烈的招标投标竞争中,他已经取得“预中标”的资格,再谈谈细节,就准备签订合同了。
听我的同事说,问题卡在“价格”上。中方的领导希望他再降价5万美元,然后就签合同。翻译把此意见告诉他后,他的脸色变了,回答说:“我们报的是实盘价,是投标价。不能再降。”中方的人又讲,“100多万美元的合同,您再降一点价格,只是少赚一点嘛”。
而这个德国大老板说道:“我们德国人做生意,讲究的是质量,是水平,是‘货真价实’;况且,这是在投标,国际惯例没有这么压价的!”
中方的人又说:“100多万美元的项目,您少赚一点,还是赚;要不然,没有中标,您来中国一次,不是白白花费了许多钱吗?”
德国大老板回答:“那就权当作我来中国旅游一次;我准备花费10万美元!”说完,起身拂袖而去。
“全屋子的中国人都愣了”我的同事特地告诉我说。
早年的中国招标,有不少“反复压价”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才逐步纠正。
后来,我听一个外国投标人告诉我说:“我们参加国际招标,一般要比商务报价的实盘价格再降的5%,这是因为省去的反复谈判等等费用。”
至于他讲的是否正确,是否有道理?我就不知道了。还希望大家研究、探讨。】(第一次引文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 11:12
如果我是投标人,遇到同样的情形,我敢不敢那样做呢?
我想,很可能,我不敢。
第一,我只是一个前来投标的“授权代表”;真正的有权力、有权威的老板或者“一把手”坐在后台指挥着呢!没有他的命令,我哪里敢擅自行动?!
第二,如果我擅自行动,打乱了公司领导的部署,自己的饭碗还要不要?!
第三,中国人做事不能不考虑各种关系,不考虑前因后果;如果因此得罪了招标人,再接着得罪招标人的上级,相关其他企业以及招标代理……我们在这个地区的市场上是不是会成为“不受欢迎的人”,从而被排斥、驱除?
第四,如果忍一忍,也许下次还会有机会,我不能自断后路……
…… ……
如果你遇到了这种问题,会如何想,如何去做呢?
德国人为什么敢那么做?我初步想了一下,为了不影响大家的讨论,一周后,再谈出我的初步分析。
德国人为什么敢那么做? 为什么会那样做?
谢谢各位网友的发言和评论!!
补充一点:我听到一种说法:在招标投标时候,招标方(买方)是“爷爷”;供应方或者施工单位是“孙子”;一旦确定中标单位,与之签订合同,则变成买方成为“孙子”,供应方或者施工单位变成“爷爷”。不知道大家是否也听到这种比喻?
而德国人那里,
第一,前来投标的人,就是大老板,能够作主;如果是授权代表,则一般的职、责、权利和利益等等也是明确的;
第二,德国人相信自己的产品,相信以“实力”参加招标投标的竞争,没有某些中国人那种“中标要凭关系”的概念:
第三,德国人熟知招标有关国际惯例。他们认为,自觉的遵守这种惯例是很自然的事情。而破坏和违反这些惯例,在他们看来是不可思议、不能容忍的事情;同时,他们认为,招标方的主动招标,投标方前来应标,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上平等地位,不能导致降低自己的“人格”。
第四,德国人有着一种“日尔曼民族”的自豪感。对于抵制错误的东西,哪怕自己遭受损失,他们也会认为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人们常说,国外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几百年的历史,有一套比较完整和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是不是我们也可以说,这种完整的法律和制度的观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的观念,对于许多参与招标和投标的人们来说,也“融化在血液里”呢?
总之,解决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诸多方面,也包括人们的思想和认识。
我们引进了国外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做法;但是,对于国外的人们到底是如何看待和执行招标投标的?人们得到的信息并不多。许多东西还有待进一步学习;如何将外国的成功经验适用到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中来,还有许许多多事情可做。……
无可置疑,我们急需完善并健全有关的法律和制度,这主要要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但是,我们每一个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乃至监督管理人员,是不是也应该深思:我们自己又应该如何为这种法律和制度的健全而去尽一点微薄之力?
那个德国大老板的故事,曾经给我和同事们“上了一课”。我们逐步的克服了许多不规范的东西,努力让自己实施的招标投标工作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
德国大老板的故事,是否也能给我们其他从业的同仁们“上一课”,引起我们更深刻的思考,更积极地改进呢?』(引文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1-12 11:12
这里,我没有点明的是:虽然,我们常常把“阳光采购”写在文件里,把“公开公平公正”说在口头上;但是,我们常常需要依据“潜规则”办事,面对不合理的事情,面对自己受到冤枉和委屈的事情,既不敢得罪招标人,更不敢得罪政府部门的“官员”。“多栽花,少种刺”;那是特别要注意的。
而德国人那里,重视的是这里面的“游戏规则”。
联想到目前的格力告状一案。
从目前人们得知的情况来看:格力一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在具体的番禺医院空调招标中,格力的投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只是文字表述不清,还是没有实质上响应星号要求;而该招标文件的星号要求,是真正实际需要,还是为排斥非意中投标人而特别设定的,是否公正合理?进一步说,格力是否应该中标,还是根本达不到入门规定,是无效的“废标”?
另一个是:格力不服,可否投诉乃至状告政府部门(财政局)?格力是怎样看待“挑战潜规则”的?在中国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领域,倒底有没有“潜规则”,有多少“潜规则”?
显然,后者的意义更大;人们热议此案,也正是由于这一深刻含义。
敢于打破“潜规则”的行动,实属不易。
首先,在明显的不可能拿回该招标项目的情况下,格力的“秋菊们”敢于状告政府部门,特别是人们号称“财神爷”的广州市财政局,应该有他们的大老板的支持。
在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被驳回之后,有记者采访了格力的老总——董明珠。董明珠明确表示:格力不是针对政府的;格力愿意帮助政府纠正政府采购中的一些问题。(大意)换句话说,格力的老总——董明珠,不仅仅是一个知名的企业家,而且兑现着自己的公开承诺:企业家要有“社会责任”:不仅仅“好空调,格力造”,而且愿为中国政府采购的真正阳光进行而奋斗。
看来,有了领导背后的支持,格力的“秋菊”们便少了许多顾虑,增添了勇气。
然而,即使有了勇气,敢于告状,其后果会如何?
人们看到,格力自从2008年11月从“预中标”到“根本就不合格”的冰火两重天,再到一年之内三次投诉、三次专家评审和两级财政局的批复,再到法院的诉讼和年底的驳回(告错对象),经历了多大的艰难曲折?
明显的情况之一是,一面是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央视和新华网的报道和分析;网友义愤填膺的批评;另一面是各个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沉默不语。我发现,在各个权威媒体报道中,包括央视新华网的视频报道中,格力方面出现是广州格力公司的法务经理陈勇;(年底记者采访到了格力老总董明珠);而面对央视新闻1+1主持人的提问,陈勇的回答被认为是“有言欲止”……;
对于被告一方,传闻有牵连的广州化建公司和美的公司似乎权当没有这回事,不闻不问。财政局方面,出现最高级别的人物是副处长,区财政局记者的采访对象,一个是政府采购办的李女士,另一个是负责处理投诉的余先生,更大官员是不感兴趣还是不便出面;或许是记者忘记了找??省市一级的甚至更高级的政府采购官方网站,对此一字不提,“我自巍然不动”。而除了媒体记者在采访和评论以外,我们众多的业内人士和专家,似乎都在一夜之间对此成为“聋子”、“瞎子”、或者“哑巴”(这是一个比喻,可能很不恰当)……
我不禁想问:这到底是不是一个涉及到整个政府采购问题的案例?这里是否还有其他的潜规则?
人们到底应该怎样对待媒体的质疑和监督?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公仆”,到底应该如何对待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
人们可喜地看到:不管是否与格力告状直接有关,广东省人大在12月通过了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地方法规;广州出台了新规:民生大事须报人大决定政府越权决定可撤销;中国财经报在新年初即报道:2009年末,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提出,所有中央部门预算两三年内都向社会公开;而前两天,国务院法制办有公开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稿征求意见…… ……
问题仍然在,困难依旧重重;但是,我们毕竟在前进!……
但是,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事业,会克服重重困难,越来越好。
乌云终将散去,明天一定是一个艳阳天 !!
作者: tttxiaoqiao 时间: 2010-1-21 16:41
一口气读完了,很受教育,楼主伟大!
[s:125]
作者: qwy123 时间: 2010-2-2 17:01
非常好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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