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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招标中,关于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限问题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救急箱    时间: 2009-11-15 19:27
标题: 政府采购招标中,关于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限问题的讨论
政府采购招标中,没有像国际招标那样明确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就不能对招标文件质疑,所以经常有投标商在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后并不质疑,直到开标后,知道自己没中标,才提出质疑,使项目废标。据说财政部已经在着手修改18号令,里面有关于对招标文件质疑时限的具体规定。

不过我个人认为,在《政府采购法》第52条中,已经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限应该够购买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以后就不能质疑了,请各位大 虾讨论一下,我这个观点是否合理?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9-11-15 20:01
[s:125]  [s:56]
作者: zjuyzy    时间: 2009-11-15 23:36
[s:56]
作者: fei860926    时间: 2009-11-16 15:27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这里说的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并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开标后仍然是可以的,看似并不合理。但是这是法律规定的。
作者: wbidding    时间: 2009-11-16 19:54
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作者: 无牌    时间: 2009-11-16 23:53
个人感觉
开标后,知道自己没中标,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显然是钻空子;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时限应该够购买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以后就不能质疑了,感觉也不全面,招标文件如果出售到开标前6日或更少,又可能出现第一种情况;
所以,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就不能对招标文件质疑 比较合理;

[s:69]
作者: 救急箱    时间: 2009-11-17 12:39
其实我只是想就《政府采购法》52条的解读听听大家意见。购买招标文件的时候是不是就是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第一个工作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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