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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必要时将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答题区域错位问题,支持的请发表意见 ) [打印本页]

作者: jmwln    时间: 2009-11-2 20:48
标题: 必要时将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答题区域错位问题,支持的请发表意见 )
考试应当以考生为中心,考试应当以考核考生的实际水平为目的,为了判试卷方便,划分答题范围情有可原,但答在卷面上的正确答案人为地不计分就说不过去了,因为对此《考试大纲》上没有规定,人事部门印发的《答题须知》上没有规定,《考场规则》上也没有规定,在绝大多数考生考试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人为地不计分就明显不合理,明显缺乏依据。对此诚恳地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考生负责的原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答题区域错位的问题,只要答在卷面规定位置,就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判卷并计分,否则就有失公平,严重侵害考生合法权益,必要时将拿起法律武器向有关部门讨说法。
作者: rxdsjs    时间: 2009-11-2 22:07
支持.我有同感..
作者: liujimei    时间: 2009-11-2 22:14
运气不好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11-2 22:31
支持楼主,但请注意:试卷(答题卡)已标明“第X题答案”,监考老师也已提醒(至少我所在的考场老师提醒过这一点),我们自己没有注意或犯错(我就将案例第4题答案写到第3题里了,等我做第3题时才发现,晚了!),就不能怪别人了。这是招标的规矩——就得服从“招标文件”定的规矩——不管我们(“投标人”)知道还是不知道!
作者: 坚持作案    时间: 2009-11-2 23:14
呵呵,没看“投标人须知”。。。。。
作者: 无牌    时间: 2009-11-3 00:09
我这次也把第6题写到第5题了,幸运刚写了3行就发现了,改了,现在又回忆,有点惊,不知道还有没有答错地方的~
作者: qhdbo    时间: 2009-11-3 17:16
引用第3楼lanchong于2009-11-02 22:31发表的  :
支持楼主,但请注意:试卷(答题卡)已标明“第X题答案”,监考老师也已提醒(至少我所在的考场老师提醒过这一点),我们自己没有注意或犯错(我就将案例第4题答案写到第3题里了,等我做第3题时才发现,晚了!),就不能怪别人了。这是招标的规矩——就得服从“招标文件”定的规矩——不管我们(“投标人”)知道还是不知道!


支持这个
作者: jmwln    时间: 2009-11-3 19:48
引用第3楼lanchong于2009-11-02 22:31发表的 :
支持楼主,但请注意:试卷(答题卡)已标明“第X题答案”,监考老师也已提醒(至少我所在的考场老师提醒过这一点),我们自己没有注意或犯错(我就将案例第4题答案写到第3题里了,等我做第3题时才发现,晚了!),就不能怪别人了。这是招标的规矩——就得服从“招标文件”定的规矩——不管我们(“投标人”)知道还是不知道!



《考试大纲》、《答题须知》、《考场规则》才能算作“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必须遵守时间的约定(15天前),并且不得有损“考核考生的实际水平”的考试目的,并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判卷计分,试卷(答题卡)已经使lanchong成了受害者。事实上,据我所知对答题区域错位的在高考中是计分的,在人事考试中好象也是计分的。讨论这个问题是想让有关部门,考虑到相当部分考生考试经验不足,应将试卷(答题卡)的相关要求写入《考试大纲》、《答题须知》、《考场规则》,让考生对相关要求提前有所了解,不要再发生由此引起的对考生完全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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