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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指定相关品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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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ngm2009
时间:
2009-10-27 23:20
标题:
政府采购指定相关品牌,是否违法!
政府采购指定相关品牌,是否违法!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机制
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六条尤为引人注目,“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业内专家认为,这一条规定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与发展有着现实和积极的指导意义。在政府采购业内,指定品牌是一只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政府采购信息报》2003年1月17日刊载的《什么阻断了投标路》中将采用商务标书和技术壁垒的方式指定品牌放到桌面上以来,政府采购业内对指定品牌的喊打声就从来也没有停止过——专家学者厘清它的产生根源、分析它的违法性,业内人士总结它的表现形式,剖析它的危害性,甚至连全国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办法,铲除指定品牌滋生的温床。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某些历史的原因,指定单一品牌、设置技术壁垒、限制多厂家公平竞争的现象,在政府采购中仍屡见不鲜,特别是在IT产品采购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就想20091026发布的项目名称:济宁市某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 项目编号:JNGP/2009/X0275(S) 中指定了 千兆级硬件设备,支持IPSec 和SSL两种VPN协议,4*1000M RJ45;2*100M RJ45;2*RJ45串口;并发IPSec隧道数不小于6000个,并发SSL用户不小于3000人,IPSec VPN 加密速度(AES 128bits)438 Mbps, SSLVPN 加密速度(RC4 128bits)240 Mbps。(M5450-S-L2)
★要求定制SSL VPN登录界面;登录要结合单位原办公oa系统进行短信认证;含200个SSL VPN接入授权;
★要求支持至少4条外网线路,实现多WAN口的最优线路选择;产品支持不依赖第三方的动态IP寻址系统和动态组网支持(非DDNS,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要求支持用户登陆前和登陆后的安全性检测,检查内容包括操作系统补丁、注册表、进程、硬盘文件等(提供自主产权证明);内置CA认证中心;
★要求支持VPN专线功能,接入VPN网络后客户端只允许访问单位VPN内网资源而不能访问互联网(提供自主产权证明),支持短信认证,支持基于PKI体系的第三方CA认证。
★要求IPSec功能需支持LZO等加速技术,另外对跨运营商等丢包环境需提供畅联等技术提升访问速度(提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要求支持多线路多对多分配策略,并且支持单臂下的多线路选路策略
★要求支持253个站点的集群功能,路由模式和单臂模式下的集群功能,具有邮件告警功能;
★要求产品必须获得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提供公安部VPN三级标准认证检测报告;
★要求生产厂商必须为国家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拥有国家商用密码销售许可证,国家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VPN国家标准起草单位,要求生产厂商注册资本大于5000万。
(提供厂家授权正式文件和三年质保证明)
分支VPN网关
SINFOR S5200-P IPSec VPN 加密速度(AES 128bits):98Mbps ,并发IPSec客户端数:1500人,防火墙吞吐量(双向 256 bits包):100 Mbps ,最大并发会话数目:600,000, 最大防火墙规则数目:65535 ,最大URL匹配数目:1024 ,最大时间规则数目:1024 ,最大QOS规则数目:1024 ,局域网接口:100BASE-T (RJ-45) * 2 ,广域网接口:100BASE-T (RJ-45) * 1,★要求与中心端VPN同一品牌(提供厂家授权正式文件和三年质保证明)
这样的标书是否违犯了相关的采购法呢?希望专业人士给予答复!
据我了解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政府和企业招标采购,各厂商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的第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实施办法》为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操作规范。反对并戒除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是法律的要求,是采购执行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依法执政的表现,更是在为国家和人民谋福祉。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并可为构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大环境带来不可估量的贡献。
一是符合创造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政府采购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厂商以高性价比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人民的利益、国家的投资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保护。
二是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引入竞争,有助于采购人获得适合的、高性价比的、性能完整的整机产品,而非某一个产品部件和无意义的技术指标。
三是有利于推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引入竞争,将促使处理器厂商在技术性能和节能环节上采取进一步的革新和创新,开发出更多样化、更适合用户需求也更节能的产品。
四是有利于破解行业垄断。作为信息现代化和IT产业的原动力和核心动力的微处理器,长期以来一直被垄断在Intel公司一家手中。而引入竞争,将解除Intel对中国信息产业和计算机设备生产厂商的控制,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芯”的发展。
总之,政府采购蕴藏着巨大的市场购买量,如何让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加入市场角逐,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个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至关重要。《政府采购法》为整个采购活动作出了可为与不可为的法律界定,执法者惟有遵章守法、依法采购,才能把不规范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使“阳光下的交易”名至实归,不让缺陷与不公“益寿延年”。
而我们的济宁市的政府希望也能做到这一点,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政府环境!
作者:
jngm2009
时间:
2009-10-27 23:25
http://www.jnzfcg.gov.cn/info_vi ... 41&sys=Info
标书公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10-28 15:27
楼主的帖子没看太明白。
作者:
jngm2009
时间:
2009-10-30 15:51
出发
没有回答的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10-30 16:56
引用第4楼jngm2009于2009-10-30 15:51发表的 :
出发
没有回答的啊!
真没明白你要表达的意思,如果找法规,财政部18号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09-11-3 11:50
本人招标N年,计算机产品招标无数。你自己不去开发客户给客户提供招标方案,客户拿出来的招标技术要求肯定是你的竞争对手写的呀。抓紧去开发客户,少去抢别人公司的项目。。。。
招标公告没有指定品牌型号,全是技术、商务要求,毫无问题。。。
如果你说只有一个产品能满足要求,那你拿出证据好了。。。。全球几百家通信设备厂家,你让他们出具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函来。。。。。。。
PS,客户有高的预算,就上思科;有低的预算,就上华三甚至锐捷,这些中标品牌都要靠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来控制。如果客户想买思科,结果锐捷中标,导致财政预算花不出去,这个责任你负啊?????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09-11-3 11:58
刚看见公告,是询价采购。。。。楼主,询价是可以定品牌型号的。。。。。。。。。。。。。。。。。。。。。。。。。。。。。。。。但这个项目总金额不小,采用询价方式,不知道是否超过当地的公开招标限额??????
作者:
max-218
时间:
2009-11-4 09:50
我是采购中心的,个人认为楼上说的很对!
作者:
qq874560
时间:
2009-11-5 16:53
[s:33] 楼主就是个新手,无论是计算机行业还是招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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