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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支票应注意投标截止前到账怎么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jsycjt    时间: 2009-10-22 21:24
标题: 问: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支票应注意投标截止前到账怎么理解
"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时,投标人应确保招标人收到支票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指定账户中"怎么理解呀?若为现金支票时,在投标截止前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来不及在开标前转账,是不是就只能废标呀.如何操作,在招标文件中正常如何规定.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09-10-23 10:54
引用楼主jsycjt于2009-10-22 21:24发表的 问: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支票应注意投标截止前到账怎么理解 :
"投标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时,投标人应确保招标人收到支票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指定账户中"怎么理解呀?若为现金支票时,在投标截止前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来不及在开标前转账,是不是就只能废标呀.如何操作,在招标文件中正常如何规定.
这段话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表述,在几个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类似“投标人应确保招标人收到支票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指定账户中”的表述。为什么在招标文件中强调上述内容,主要是支票经过银行转帐需要有一段时间,在开标现场又很难鉴别支票真伪,又因为相关法规都明确“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提交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要想有效投标理应有充分的时间提交支票让招标人能够在开标前在银行确认支票有效。不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上述内容,就会引起争议。举一个极端例子,有一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形式应为汇票、电汇、信汇”,而在招标文件相关投标保证金的条款中又明确“可以采用现金支票保证金形式,但应在开标时提交采购人”,如果用这样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招标文件“规定”判定废标限制投标人,就会引起投标人质疑和投诉。这是实际案例,可能会遭投标人质疑,也可能会有谋体报导。所以说,不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要加强招标法规的学习,提高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0-23 12:12
感谢 star 119网友的分析和解释!

这个问题还会有争议,可以参看我转发的<热议 有关投标保证金引起废标的事项 >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8279&keyword=%B1%A3%D6%A4%BD%F0

我个人以为,即使招标人明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必须"到帐",否则就废标;也是不合法的,违法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

希望大家考试后,在详细讨论.





作者: litlong    时间: 2009-10-23 13:19
好文章,易懂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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