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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具体案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pjxo8204    时间: 2009-10-20 19:00
标题: 一个具体案例分析
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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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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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本人觉得回答的不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投标保证金是拒收的。投标文件由于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此时招标单位是不能将该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标而拒绝的,应该交与评标委员会评定。因为绝收只有两种情况:1、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2、投标文件未密封好的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10-20 20:52
题目不太好。因为有好多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是2000年以后出台的。
本人同意你的观点,开标时,应唱出投标人的名称,如实唱出该投标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但不唱投标价格。因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应进入开标程序。
按教材上的说法,该投标文件是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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