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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法规整理之三——必须招标、不招标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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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10-17 17:30
标题:
法律、法规整理之三——必须招标、不招标等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1、招标投标法:
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项目(贷款、援助);
2、政府采购法: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3、发改委3号令
施工:200以上; 【
应该是200万元以上】高注
重要设备、材料:100万元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50万元以上;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4、商务部13号令
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政府采购中国际采购项目;
一次性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
二、可不进行招标项目
1、招标投标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项目;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政府采购法:
非公开招标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7部委30号令(工程施工)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项目;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用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用且资质符合要求;
在建追加附属小型或加层,原中标人具备能力;
其他情形。
4、商务部13号令
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
生产配套的零件或部件;
旧机电产品;
一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产品;
企业或科研使用的样机;
国务院确认的特殊产品、特殊行业或国家重大突发事情急需的;
生产商供货优惠超过50%的;
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产品维修的零部件。
作者:
stliuking
时间:
2009-10-17 17:33
不错,这个比较直观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10-17 20:45
感谢论坛版主goldseason对法律法规对必须招标和免以招标的归纳整理,对考试一定很有帮助.谢谢!
作者:
青林
时间:
2009-10-17 21:13
标题:
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不是必须招标范围,而是公开招标的标准
《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超过120万、工程超过200万的规定是公开招标范围,而不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很多同仁都是象楼主这样讲的,我理解得不完全吗?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09-10-17 23:31
tai hao le. [s:33]
作者:
谋天
时间:
2009-10-18 10:04
如果按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机电招标等分类列开就更完善了
作者:
thehero
时间:
2010-4-9 21:07
希望大家多发表,论坛才会有人气@@@
作者:
tzyaty
时间:
2010-4-9 21:23
学习就是要善于归纳,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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