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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困扰我的问题:关于投标人、有效投标人、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9-10-9 11:18
标题: 一个困扰我的问题:关于投标人、有效投标人、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

背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到投标截止时间,有三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文件。招标人在接收文件时,发现有一家单位密封不合格,拒绝接收。

问题:剩余两家投标人可否开标?

《12号令》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问题:招标是一次性密封报价,竞争应该是发生在开标前,如何在评标阶段界定投标单位的竞争性。按照如上条款的要求,是不是有效投标少于三个的,评委会就可以任意决定是继续评标还是废标。
作者: sh1988    时间: 2009-10-9 12:06
问题一:一般是在开标前让其密封合格,开标。如果拒绝受理,肯定不能开标。
问题二:专家不可能随意否决全部投标。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得有依据,并且还要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如果确实这样,也就废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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