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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打印本页]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10-4 18:57
标题: 评标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在招标师考试教材《案例分析》中,案例4.26的第二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此事进行澄清?

对于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的正确做法应该怎么做呢?
作者: zhongjz714    时间: 2009-10-4 19:39
请参考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79页:《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10-4 22:03
谢谢zhongjz714朋友的答复!我的问题是,如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案例》4.26中的第二问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是按投标人的投标涵(正本)上的报价980000万万元来计算呢?还是按980000万计算?
是由投标人主动澄清呢?还是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

我记得有条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没有要求投标人澄清时,投标人不得主动澄清!

请大家多多指点!谢谢!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10-7 22:06
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
评标委员会没有要求投标人澄清时,投标人不得主动澄清!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10-9 16:38
这个 万万元 有点冤,不知道现实中会不会这样处理?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09-10-10 08:34
案例书上写的很明确了,这个“玖拾捌万万元人民币(大写)”不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时也不能判断其为明显的文字错误。
可能各个地方的处理不太一样,我们这个地方招标文件都约定所有的优惠都应该体现在组价中,这种情况在我们这一般会认为其有2个不同的报价初审时按照废标处理,这样处理可能不是很完美,但是投标人连这么重要的东西都不检查也应该买个教训,还好我们这边是最低价,不然他更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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