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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个问题一直没搞明白,请教各位前辈 [打印本页]

作者: lw20030101    时间: 2009-9-25 09:12
标题: 有个问题一直没搞明白,请教各位前辈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已的名义活动,还是委托人名义.谢谢!
作者: lvdoudou    时间: 2009-9-25 09:17
当然是招标人的名义了。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授权委托行使代理权利,其法律行为主体仍是招标人。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9-25 11:32
本人认为二者兼而有之.一是代表招标人工作,二是还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9-25 11:51
根据原国家计委对《招标投标法》释义的15条解释:


【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考虑,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为招标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尽管投标人是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的,但其代表的是招标人的利益,行为后果也由招标人承担。】

这个解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9-25 12:08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09-09-25 11:51发表的  :
根据原国家计委对《招标投标法》释义的15条解释:


【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考虑,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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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权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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