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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表达的意思岂能不说明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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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9-22 21:48
标题:
“*”所表达的意思岂能不说明 【转贴】
“*”
所表达的意思岂能不说明
2009-9-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实质性要求时,往往都会在实质性要求条款前加着重符号(如
*
、
★
等),或是对实质性要求条款加下划线。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浪费不必要的精力;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条款的要求;三是为了引起评标委员会的注意,使不满足条件的供应商都被评标委员会拒之门外。这本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做法,但在采购实践中,却出现了因用特殊符号强调实质性要求而产生的纠纷。
加
“*”是何意未明确引发质疑
据介绍,不久前,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医疗设备采购中,招标文件中许多条款前都加了
“*”
,而招标文件中却没有标明这些条款前加
“*”
是何意。招标文件发出后,供应商也没有就加
“*”
是何意进行询问。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
19
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8
月上旬,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评标过程中,
15
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为不同的原因被判作了无效投标文件。
8
月中旬,代理机构公布了评标结果。
没过两天,代理机构便收到了
Q
公司的质疑函:
“
本公司投标的产品质优价廉,为何没有成为中标候选人。
”
代理机构的答复是:贵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提供厂家授权,而厂家授权的要求前面加了
“*”
,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贵公司的投标已经在初审环节被评标委员会判作了无效投标。
监管部门认定
“这样违规”
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次日,
Q
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Q
公司在投诉中称,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并未标明带
“*”
的条款属于实质性要求,而在评审环节却把带
“*”
的条款当做实质性条款。要是代理机构事先有明确,他们知道自己不满足,就不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而失去另一个项目竞标的机会。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发现,在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确没有实质性条款的字眼,只是在许多条款前都加了
“*”
。对此,代理机构的解释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代理机构都是用
“*”
强调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应该知道加
“*”
条款的含义。但当地财政部门却认为,代理机构如此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了此次采购活动的混乱,给部分供应商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代理机构不仅被责令就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而且还遭到了经济处罚。
特殊符号强调的意思应说明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代理机构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前加特殊符号,以引起潜在供应商以及专家注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只加特殊符号而未说明特殊符号的含义,也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哪些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就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机构不能以很多项目都是用某一特殊符号来注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就只标特殊符号,而忽略了标明符号所强调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另外,代理机构在标实质性条款的同时,还应注意,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不能乱标。实质性要求和条款应该是可能对采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而不是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都规定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是那样的话,代理机构就没有必要标实质性条款了。
”
湖南某招标公司老总如是说。
责任编辑:
jlr16
保存时间
:2009/9/18
原标题
:“*”
所表达的意思岂能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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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anli/200909/20090916113842_297644.html
作者:
dlzq
时间:
2009-9-23 15:50
恩,恩,知道了,浩浩荡荡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babx
时间:
2009-9-23 17:40
《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针对此帖个人认为:
一、Q公司作为投标人,应该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如明知自已未被厂家授权,不具备资质的条件下前去投标,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即使重新招标,因不具备资质也不可能会中标);
二、代理机构主观认为供应商应该知道加“*”的意思是代表强调实质性条款,未在招标文件中加以备注或说明的做法是失误,因此给投标人造成了损失应该给予适当的处罚。
三、监督管理机构对此事的处理值得商榷:如果招标过程中没有其它人为因素、对所有投标人把握的是一个尺度,中标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具备有效资质,此次招标被责令废标是否妥当?
请诸位大侠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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