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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什么情况下,投标文件无效,视为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rita1006    时间: 2005-11-16 16:48
标题: 什么情况下,投标文件无效,视为废标?
投标文件在哪些情形下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I] :confused:
作者: 小隐于网    时间: 2005-11-16 18:07
一、首先,我建议你认真研究一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
二、其次,就你上述问题。1、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的作废标处理。(1)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三、我认为关键的一点是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实质性条款或要求,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一一作出响应,如果不响应,将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你看一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年第30号令)中第五十条,里面也有废标的规定。
总之,这两部《规章》的有关条款对投标文件的废标处理都有详细的规定。:p
作者: LN辉山    时间: 2005-11-16 21:42
版主说的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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