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lovelyb1tch于2009-09-16 13:34发表的 关于公示期和中标(结果)通知书时间先后问题等相关问题 :
1、公示: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候选人在发招标公告的媒体进行公示,只公示名次、不公示分数、不公示原因。问:须公示第一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吗?是必须还是根据情况,亦或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报价都应该公示?对于不公示名次如何理解?公示中已经列明中标候选人1、2、3名,自然名次一目了然啊?
2、定标:公示期满后,如无质疑、无投诉或解决了质疑、投诉后可签发中标(结果)通知书。问: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要改变中标结果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现实中应如何操作?若按照第六十二条操作,已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后,有投标商质疑甚至直接导致中标人为无效标,难道又重新招标或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那么公示期和发中标(结果)通知书在时间上究竟有无统一的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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