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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比较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初乳    时间: 2009-9-12 18:02
标题: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比较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A.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B.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C.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D.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将被没收:
A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D 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③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A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B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C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环球网校的老师说这个内容必考!
作者: ylswzj    时间: 2009-9-12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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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09-12-21 13:54
政府采购是不予退还,其他是没收!
作者: wq1971126    时间: 2009-12-21 17:22
谢谢!
作者: qkqyz    时间: 2009-12-21 17:3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所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其中“没收”这一词,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投标文件属于要约,那么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订金”的性质?如果是,这就存在采购人一旦取消采购活动,将承担双倍赔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这在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没有上述规定;如果是定金,一旦中标人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订金是要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
    其次,谁具有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权利,是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这在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没有上述规定。
    其三,没收,这一词根据行政法,那么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
    因此,没收这一词不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较为妥当。
作者: lq_qiang    时间: 2009-12-22 09:17
工程建设项目的没收保证金情景没有写全,还有一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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