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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对无效投标和废标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牛初乳    时间: 2009-9-12 16:46
标题: 政府采购对无效投标和废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无效投标是针对某一投标人的。18号令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是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的,即不足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者全部不符合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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