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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定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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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ungman
时间:
2009-9-9 13:18
标题:
法定必须招标
想请教一下,企业扩大规模,要新建厂房,该工程(造价约2000万以上)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9-9 14: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9-9 14:13
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发布),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按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规定执行.
作者:
youngman
时间:
2009-9-9 17:04
请问有浙江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件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9-14 08:17
引用第3楼youngman于2009-09-09 17:04发表的 :
请问有浙江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件吗?
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下列项目达到本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主体和经营权的选择;
(二)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
(三)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投入额或者资助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除国家和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各市制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报送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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