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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rita1006    时间: 2005-11-14 14:28
标题: [求助]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人递交投标担保后或投标答疑会日后第五日下午4:30前,或购买招标文件后第十日下午4:30前,投标人有权随时收回投标担保并退出投标活动,在上述规定日期后决定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投标担保是否退还将根据开标情况决定。如因相关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后退出投标行为而产生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法定投标人数量进而影响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回,用于补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损失。如未对招标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则其投标担保将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返还。


请问,招标文件可否这样规定?是否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相违背。
作者: rita1006    时间: 2005-11-14 14:31
上述前提是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十日内提交。
作者: 小隐于网    时间: 2005-11-14 16:25
我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妥,与法规相违背。
一、首先,法律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其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作者: LN辉山    时间: 2005-11-14 20:38
招标文件不应这样规定,我看法有三点: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在该条中对方式也以明确,是指现金、保函、支票、汇票等。
二、投标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在第八十三条中已明确规定:“就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弁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用途,我认为这是最主要的。
三、用提前交投标保证金来约束投标人参加投标,是违法形为。我们做招标代理的,如果报名叁加的只三到四家,是有可能会因开标时不足三家而重开招标,给单位造成损失,但我们可以通过开标之日及截止时间前及时与投标人联系,掌握各投标人的叁与情况,是可以使这种损失避免或减少的。
总之,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主动提前递交是许可的,正常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的。
作者: 小隐于网    时间: 2005-11-16 09:51
最初由 LN辉山 发表
[B]招标文件不应这样规定,我看法有三点: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在该条中对方式也以明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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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提前交投标保证金来约束投标人参加投标,是违法形为。我们做招标代理的,如果报名叁加的只三到四家,是有可能会因开标时不足三家而重开招标,给单位造成损失,但我们可以通过开标之日及截止时间前及时与投标人联系,掌握各投标人的叁与情况,是可以使这种损失避免或减少的。
总之,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主动提前递交是许可的,正常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的。”
    见解透彻!顶!:p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0-4-12 15:08
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主动提前递交是许可的,正常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0-4-12 15:14
引用第1楼rita1006于2005-11-14 14:31发表的  :
上述前提是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十日内提交。

这个前提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后面规定的还用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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