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accliu于2009-08-27 09:41发表的 为什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是先组建谈判小组 :
这样一来不是不符合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密的精神了么?
引用第5楼bidboy于2009-08-31 16:38发表的 :
我理解先组成谈判小组的是因为有选择供应商程序,否则供应商的选择就不好处理了。即: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但是实际中操作性很差。
请参考北京的做法: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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