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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六—招标代理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打印本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8-21 22:03
标题: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六—招标代理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作为第三人作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问:招标代理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21 22:23
引用楼主goldseason于2009-08-21 22:03发表的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六—招标代理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作为第三人作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问:招标代理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仅仅是招标代理的话,好象不属于“代理”,因为招标文件或什么的文书,还是需要招标人盖章签字的。
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出具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部分招标人的民事活动。比如:抽取专家,委托公正等。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22 08:49
招标代理行为 不 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招标代理,不是以被代理人(招标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是以招标代理机构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招标代理,其法律后果 不 由被代理人(招标人)承受,而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承受。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8-22 09:55
同意楼上2位意见。


招标文件要招标人审阅,中标人也是推荐给招标人从中选择,合同亦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签订。


这样看来,“招标代理”的表述确实不是很准确,似乎表述为“采购咨询”更为恰当。
作者: 瓦坊    时间: 2009-8-24 10:55
个人浅见,招标代理属民法意义上的代理行为。
至于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文件须招标人盖章签字等那是行业内通告的合同约定,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完全可以约定招标文件不用招标人签字盖章(当然,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招标人签字盖章时,此约定无效)。

中标结果交由招标人确认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职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招标人除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不能将该项职权转让他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0-14 11:17
在《有个问题一直没搞明白,请教各位前辈》的帖子后面,本人跟帖,,引用了《招标投标发释义》中的解释: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8811


根据原国家计委对《招标投标法》释义的15条解释:


【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考虑,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为招标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尽管投标人是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的,但其代表的是招标人的利益,行为后果也由招标人承担。】

这个解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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