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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餐馆采购记录至少存两年 [打印本页]

作者: 云朵朵    时间: 2009-8-17 09:09
标题: 餐馆采购记录至少存两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还指出,餐馆的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一个县级区域6个月之内连续发生3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时有死亡病例的,对有关负责人员按玩忽职守处理;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
  
  
作者: Carine    时间: 2009-8-17 09:52
感觉保存质检记录效果不大啊,应该更加严格的检查餐馆等的卫生什么的,而且最好是加强餐馆申请时的审核啊,现在不合标准的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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