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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本次开标/评标应如何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8-16 17:09
标题: 对本次开标/评标应如何认定?
有下列问题,请教: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而被允许进入评标程序,并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对本次招标/评标应如何处理?是确定为本次评标无效,应重新评标?还是确定本次招标无效,应重新招标?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事先均对本次评标无异议,则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作如何处理?
作者: xy19750812    时间: 2009-8-16 17:14
我觉得投标人因为密封情况,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被拒绝,导致最终后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作者: toxcy    时间: 2009-8-16 19:15
请明确招标项目类型,是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本人拙见:
1、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照30号令、27号令,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投标文件的方式有2种:(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如果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投标文件的方式也只有2种:(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chinabidding.com上注册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中有一条“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请注意:是概不负责,不是拒绝投标文件。
3、政府采购本人不是很熟,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拒收投标文件也只有一种情况: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没有提到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拒收。

以上是本人拙见,欢迎拍砖。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16 19:34
向toxcy学习,期待更多高手澄清...
作者: spc611    时间: 2009-8-16 20:02
本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投标人串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若投标文件密封是由于运输、包装等原因,即不影响侵害别人利益和公平竞争的话,在上述条件下,开标时投标人也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必重新评标,中标有效。

关键是要确保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8-16 21:32
我是针对下列案例中的一个问题的提问。原题是:
案例描述:
某国营工厂新建项目,立项批复投资1.5亿元,其中厂房面积35000平方米(钢结构部分为15000平方米),预计投资5900万元,某乙级代理公司代理厂房施工招标。
2006年6月5日(星期一)发出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投标申请人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6月8日已有40名投标申请人报名,由于报名人数太多,于6月9日紧急通知所有申请人补充递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此通过预审8名,有效控制了投标人数。
6月16日至20日发售招标文件,定于7月7日开标。招标人为了节约招标费用和招标时间,由设计单位提供招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控制价为5800万元,为了压缩投资将公布预算控制价为5400万元。7月3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三处错误且必须修改,当天发出补遗通知给所有投标人,并将开标日期延期至7月14日。
7月14日开标时,投标人A发现并提出“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由此发生分歧,现场监督部门人员检查后认定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为了不影响整个开标进程,通过协调,投标人A保留意见,现场照相取证后,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予开标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均是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分部为:2名土建,3名钢结构和2名施工管理。经评审,投标人B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24日中标候选人上网公示,7月27日,投标人A在公示结束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投诉,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7月31日作出决定:取消投标人B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8月1日招标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同日向投标人A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在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谈过程中提出中标价4600万元还有一定利润,要求中标人再让利200万元,按4400万元签订合同,经双方反复洽谈,于9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4500万元。
问题:以上描述的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有哪14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什么? [s:72]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16 21:38
引用楼主z_huang1109于2009-08-16 17:09发表的 对本次开标/评标应如何认定? :
有下列问题,请教: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而被允许进入评标程序,并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对本次招标/评标应如何处理?是确定为本次评标无效,应重新评标?还是确定本次招标无效,应重新招标?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事先均对本次评标无异议,则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作如何处理?

未按照要求密封的可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完善,如果未能完善则应该在接收文件记录中注明实际情况,并在开标时请各投标人代表核验是否与其递交文件时一致。如无误即可开标唱标。
密封情况根本不是评标内容,更不影响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甚至中标了。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09-8-16 22:0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s:72]
作者: redcc    时间: 2009-8-17 08:53
“未按照要求密封”在开标记录上应该有所反映,密封性是否完好。如果出现该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其他投标人可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17 08:54
楼主发的案例是工程建设项目,所以,我认为2楼的意见是正确的,“招标”(其中的开标)环节出了问题,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交通战线    时间: 2009-8-17 09:14
未按照要求密封的可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完善,如果未能完善则应该在接收文件记录中注明实际情况,并在开标时请各投标人代表核验是否与其递交文件时一致。如无误即可开标唱标。
密封情况根本不是评标内容,更不影响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甚至中标了。[/quote]

若是建设工程项目,按楼主意思,标书未密封,则招标人不予接受招标文件,何来开标,更不要说中标了,应视具体情况,重新评标或招标,并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作者: 交通战线    时间: 2009-8-17 09:15
同意3楼意见
作者: lucairui    时间: 2009-8-18 16:56
应当重新招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8-19 10:41
我写了自己的个人意见,另发了新帖,请看:

结合案例 再议“密封不合格”不宜“废标”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7022
作者: ztend    时间: 2009-8-20 10:41
不接受吧
作者: ztend    时间: 2009-8-20 10:44
应该多探讨才对
作者: man500    时间: 2009-8-20 12:1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依此取消中标人资格
作者: boygmj    时间: 2009-8-20 12:25
在工程建设项目上,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如果没有密封好,招标人肯定是不会接收得
作者: zhongjz714    时间: 2009-9-2 20:13
我平时不是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外行,只能听朋友们的高见,惭愧!
作者: vvvv    时间: 2009-9-2 20:57
中标有效!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09-9-2 22:53
由于楼主的问题是从下面提到的案例来的,案例的描述是:在开标阶段,投标人A发现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未密封而提出异议,但监督人员却以保证顺利开标为由说服A同意B的投标文件开标。
我认为:根据招标法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标前由投标人检查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才能当众拆封。A发现了B的问题并且提出异议,且问题属实,则B的投标行为属于无效投标,B的招标文件是不能进入开标程序的。如果开标后有效竞争家数不足三家则应重新招标,如有效竞争家数符合要求,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人。由于招标方在评标过程中使用了B的无效文件,所以评标结果是无效的。而在开标过程中当众拆封B的文件并没有对开标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应视为有效。
开标时,监督人员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应受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在开标现场,不知悉文件开标有效性的情况,不应受到处罚,但评标结果应无效。
作者: choven    时间: 2009-9-2 23:20
谁能把14处错误找出,只找到10个。[s:72]
作者: master    时间: 2009-10-4 21:46
楼上讨论很好 很激烈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10-4 22:09
“未按照要求密封”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不接受的情形,其原因应该是防范其投标文件未密封而泄密,让接收人承担责任,本人认为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开标前当场递交的;
2、“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意见(需要开标前认定)。
作者: qiushu_ch    时间: 2009-10-5 09:45
我同意itswonder的某些观点,

根据招标法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标前由投标人或者是第三方检查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才能当众拆封。A发现了B的问题并且提出异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而我们的招标文件一般都明确了投标文件的密封形式,从出发点上讲,密封是为了预防投标人串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防他防我的条款我觉得从骨子里就是不对就是否定我们中国人的诚信。开标前即使你不是密封的别的投标单位是密封的,你也不可能知道别人的报价,要是串标的那在来开标之前也早就串通好了。而且现在很多项目都是开标时才递交投标文件,更加减少了从中取巧的可能性。
    本人也认为 fcm9898 网友说的2种情况1、开标前当场递交的;2、“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意见(需要开标前认定)。对于从业者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一旦我接收了,后面就有杂七杂八的投诉了来了。甚至专家也会说没密封的怎么也接收了,你们接受到底是什么意思,甚至有的“专家”会说既然你们敢收我们就敢评,我晕。
    我的觉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在有得情况下是不合理的,但我只能说是不合理,我也没有找到可以接受的直接支撑,对于我这样的工作人员还是按照不予接受处理,
     毕竟不予接受讲到哪都不会有大问题,要是接受了到时候有人投诉我们这地方监察局都可能找我谈话了。
作者: sardoker    时间: 2009-10-21 20:04
这个问题看招标人是否想重新招标了。因为密封不合要求,而被接受,是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在当时就应该拒绝接受,在接受之后风险已转嫁给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提出本问题,招标人可以向代理机构索赔重新招标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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