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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三—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打印本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8-15 17:39
标题: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三—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P52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问:大家知道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吗?
作者: lvdoudou    时间: 2009-8-15 17:42
是不是出于对所有现在投标人的公平获得信息的角度考虑的?是不是还有担心招标人有泄密或者受贿行为的可能?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8-15 18:18
公平原则的体现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09-8-15 18:19
这显然是为了公平原则。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8-15 18:32
组织那么多投标人一起去踏勘,不就是等于透露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了吗,如果单独组织踏勘,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弊端了。
作者: titc_wq    时间: 2009-8-15 20:05
组织所有投标人现场踏勘,招标人不应主动透露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但由于投标人都是在一个圈子里,所以会有投标人认识对方的可能,但这不是招标人主动泄露的。
另外组织单个投标人踏勘不论从经济上,还是从公平上,都是不可采取的行为。
建议投标人自行踏勘,将问题上交招标人,招标人汇总问题后,将共性问题向投标人同一作答,但不说明问题来源。
个人意见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8-15 20:42
所以组织踏勘不是法定的必需程序。投标人可以不经过组织自己去踏勘。也不至于泄密。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8-16 20:24
引用第5楼titc_wq于2009-08-15 20:05发表的  :
组织所有投标人现场踏勘,招标人不应主动透露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但由于投标人都是在一个圈子里,所以会有投标人认识对方的可能,但这不是招标人主动泄露的。
另外组织单个投标人踏勘不论从经济上,还是从公平上,都是不可采取的行为。
建议投标人自行踏勘,将问题上交招标人,招标人汇总问题后,将共性问题向投标人同一作答,但不说明问题来源。
个人意见
有些项目(如铁路、公路等 沿线长度较长的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设计单位会对着地形讲解,投标人自己去现场,什么名堂都看不出来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8-16 21:59
引用楼主goldseason于2009-08-15 17:39发表的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三—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P52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问:大家知道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吗?

多次组织很难程序都保持完全一致。当然投标人自己选择不参加就不是招标人的责任了。
作者: 交通战线    时间: 2009-8-17 09:23
防止串标
作者: 清香正味    时间: 2009-8-17 09:33
各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如有疑问书面提出。
作者: wjh    时间: 2009-9-27 21:24
主要是为了防止串标,但这一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相矛盾。
作者: zhongjz714    时间: 2009-10-4 23:5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集体去。即使有副作用这不是招标人的错,是法律法规上不完善,提供了投标人之间认识的机会,当然也是漏洞。我认为,这过程也应该有监督部门的人到场监督。
作者: 雪松6761    时间: 2009-10-5 11:10
组织投标人是不能签到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09-10-8 19:16
标题: 对啊
引用第4楼goldseason于2009-08-15 18:32发表的  :
组织那么多投标人一起去踏勘,不就是等于透露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了吗,如果单独组织踏勘,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弊端了。
是啊,估计是制定规则的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09-10-8 20:07
有个互相监督的作用,大家只是关注了投标人相互接触。如果分别组织又会发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私下接触,招标人会对不同的投标人说出不同的解释。
作者: lht3001    时间: 2009-10-8 21:35
那有的地方规定公示资格预审结果是不是违反法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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