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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招投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是依据什么确定?是拍脑袋确定的还是用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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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咬玩
时间:
2009-7-26 08:59
标题:
请问:招投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是依据什么确定?是拍脑袋确定的还是用逻辑关系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知道这个时间是怎么确定的,确定这个时间的时候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制定法的时候拍脑袋出来的时间吗?还是根据西方国家工程招标投标的国际惯例,就是说西方国家一般也是这样规定的。
因为要是用建设工程项目逻辑关系(也就是进度时间)来确定这个最短时间好像前后有点问题的,如规定发招标文件最短时间不得少于5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最晚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5天+15天也就是20天了,另外也总得给点在第5天时间拿到招标文件的人一个时间看看标书,熟悉图纸等,最短得3天后才能提出答疑问题吧。要是这样估计招投标的最短进度安排时间得23天。招投标人,我这样的逻辑关系可以讲得通吗?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09-7-26 11:40
依我理解,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中一般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这里讲的招标文件发出日并不一定就是招标公告日,一般招标公告都规定在某日领取招标文件,实际上拿到招标文件到投标有20天时间,其中有5天时间可以提出问题和澄清。当然规定20天时间是一个集经验和讨论分析最后得出的法定时间,尽管每个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既然是法定的,大家应该遵守。当然很难说这个时间是否最佳,因为不同情况有不同看法,比如在世行的国际招标规定是35天,国内招标规定是28天。
作者:
咬玩
时间:
2009-7-27 09:58
上面的网友好.谢谢回复.
其实另外有一个硬指标也显示所订的最短二十天这个时间也是不蛮符合逻辑关系.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15天前,那么在这15天之前必须要做完的事,第一投标人看招标文件,第二熟悉图纸,第三,现场踏勘,第四、投标人提交对招标文件、图纸及现场的疑问,第五、进行答疑,第六、答疑备案,第七,发放答疑问题,也就是完成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想一想在5天之内完成这些任务是不是显得不宽裕,这个时间保证在10天左右是比较合适的。所以这样定义最短时间得25天左右吧。
作者:
linfeng
时间:
2009-7-27 10:16
[s:125]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09-7-27 10:38
你所说的是目前招标投标行业还不规范和专业,一般来讲,如果招标人熟悉招标项目的专业并掌握招标投标的方法、程序和法规,编写的招标文件规范、标准;同时,拟投标人对自己的业务和所跟踪的项目比较了解;再加上市场信息和招标项目信息比较透明,法定的20天和5天是足够的,常常是富裕的。因为招标通常是对有准备的供应商。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7-27 15:37
如果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可以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9-7-27 16:01
我觉得LZ说的这个问题有一定道理,但是实际情况中应该遇到的不是很多,实际项目中对项目有意向的投标人基本上在项目前期就基本知道了发标书的时间,发标的第一时间久应该可以购买到标书,如果是真正想做此项目的投标人不太可能出现标书发了5天才去买标书的吧,反正我们投标的时候是没有遇到过
作者:
hocyo
时间:
2009-7-27 17:12
开始我也是被这个问题搞得头晕,可能对初学者来说,难以理解,20天或者25天,应该是个经验判断吧。
作者:
咬玩
时间:
2009-7-27 22:50
还有一个依据可以确定最短时间:
这就是单项工程200万元必须招标,这个200万元是最小招标的规模了,也就是可以作为测算一下要完成这个招标程序得用多长时间,真正的测验一次,看得多长时间,这个时间就是最短时间。
这不知道订规则的时候是不是有什么依据确定的。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09-7-28 10:10
仁者同仁,智者见智!
作者:
star119
时间:
2009-7-28 19:54
8楼提的问题很有意思,好象是在想象中提出问题,可能你接触招标业时间不长,不过没关系,在你经过一段标业实践后,你就会知道一项管理工作的标准、规定甚至法规的制定是经历过较严谨的提出、推论、验证的过程,一般也是前人实践的结晶。可能你假想的东西与实际有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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