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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15 10:04
标题: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目 录
  
一、前言
  
二、招标主义的表现
  
三、招标主义的危害
  
四、招标主义的起源
  
五、招标主义的思维逻辑
  
六、招标主义是招标领域腐败的保护伞
  (一)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性
  (二)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监管目标
  (三)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的原则,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
七、招标主义的重灾区——国家出资项目
    (一)招标主义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
   (二)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
   (三)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四)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
   (五)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六)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七)招标主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八)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就是剥夺国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九)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十)在招标主义阴影笼罩下制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极其深远的的窒息作用

八、招标主义的重灾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一)《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款是权力型招标主义在政府采购中的集中表现
   (二)招标主义在政府采购中的另一表现——垄断和同体监督
九、招标主义产生的根源——公权力膨胀
十、招标主义定义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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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7-15 10:26
呵呵,看来招标主义被定义为一个贬义词,不是中性词了。期待钱老进一步阐述招标主义的内涵和外延。下定义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接下来就看钱老的了,也请各位网友各抒己见,谈谈自己心目中的招标主义。 [s:269]
作者: hooker    时间: 2009-7-15 10:41
帮顶  老钱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7-15 10:45
潜力贴!

坐地上慢慢看。 [s:125]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7-15 11:12
汉瓦对“招标主义”先拟打油诗一首:

招标这名词,现在很时尚,
只要主义真,不求效果好,
过了这一村,还有那一店,
沿途都招标,代理真兴旺。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7-15 12:40
这些问题积弊太久,需要高人深入分析根源。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9-7-15 13:15
“招标主义”就是“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另一种说法吧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7-15 13:17
标题改为“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采购”可能会更能和内容一致些。
作者: bigv    时间: 2009-7-15 14:57
1、每种制度都有其产生的特定背景,有利有弊
2、出现的问题更多的可能不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而是执行中的问题
3、在肯定一个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渐进式的改良,方为真正的变革之道

期待楼主的深入剖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7-15 16:15
头次听说“招标”也有“主义”,除理想加理论的“主义”外,其他客观加现象的“主义”好象都是贬义的。
沙发、板凳是挨不上了,座地等。。。。。
[s:89]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15 18:27
感谢大家参与讨论!
“招标主义”面世才一个多月。
请见刘孝全的个人主页: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6/9/180180.html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7-15 20:02
招标主义好象和许多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官僚主义
经验主义
教条主义
本本主义
机会主义
盲动主义
本位主义
犬儒主义

保守主义
形式主义
理想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
形而至上主义
唯心主义
极权主义
。。。。。。

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7-15 21:03
想到胡适先生对“主义”的缘起的阐述:

凡“主义”都是应时势而起的。某种社会,到了某时代,受了某种的影响,呈现某种不满意的现状。于是有一些有心人,您这种现象,想出某种救济的法子。这是”主义’的原起。主义初起时,大都是一种救时的具体主张。后来这种主张传播出去,传播的人要图简便,使用一两个字来代表这种具体的主张,所以叫他做‘“某某主义”。

主张成了主义,便由具体的计划,变成一个抽象的名词。“主义”的弱点和危险,就在这里。因为世间没有一个抽象名词能把某人某派的具体主张都包括在里面。比如“社会主义”一个名词,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王揖唐的社会主义不同;你的社会主义,和我的社会主义不同:决不是这一个抽象名词所能包括。你谈你的社会主义,我谈我的社会主义,王揖唐又谈他的社会主义,同用一个名词,中间也许隔开七八个世纪,也许隔开两三万里路,然而你和我和王揖唐都可自称社会主义家,都可用这一个抽象名词来骗人。这不是“主义”的大缺点和大危险吗?
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7-15 21:16
引用第18楼汉瓦于2009-07-15 20:02发表的  :
招标主义好象和许多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官僚主义
经验主义
教条主义
本本主义
.......

佩服,由此可以延伸出招标主义异常丰富的内涵了!
作者: 坊间    时间: 2009-7-15 21:45
引用第19楼临耳于2009-07-15 21:03发表的 :
想到胡适先生对“主义”的缘起的阐述:

凡“主义”都是应时势而起的。某种社会,到了某时代,受了某种的影响,呈现某种不满意的现状。于是有一些有心人,您这种现象,想出某种救济的法子。这是”主义’的原起。主义初起时,大都是一种救时的具体主张。后来这种主张传播出去,传播的人要图简便,使用一两个字来代表这种具体的主张,所以叫他做‘“某某主义”。

主张成了主义,便由具体的计划,变成一个抽象的名词。“主义”的弱点和危险,就在这里。因为世间没有一个抽象名词能把某人某派的具体主张都包括在里面。比如“社会主义”一个名词,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王揖唐的社会主义不同;你的社会主义,和我的社会主义不同:决不是这一个抽象名词所能包括。你谈你的社会主义,我谈我的社会主义,王揖唐又谈他的社会主义,同用一个名词,中间也许隔开七八个世纪,也许隔开两三万里路,然而你和我和王揖唐都可自称社会主义家,都可用这一个抽象名词来骗人。这不是“主义”的大缺点和大危险吗?  


胡适先生在文章的最后告诫大家:

      
“主义”的大危险,就是能使人心满意足,自以为寻着包医百病的“根本解决”,从此用不着费心力去研究这个那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法子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16 07:08
大家的讨论使老朽大开思路,得益匪浅!

老朽的这篇文章将成为集体之作!

如果由你继续往下写,你将如何来写呢?
你可以列出文章的标题(大纲)或中心思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16 17:11
引用第13楼violet于2009-07-15 13:15发表的 :
“招标主义”就是“相当多的招标流于形式”另一种说法吧



老朽觉得,这两者是因果关系:
招标主义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作者: howellxu    时间: 2009-7-22 12:22
看不懂!
作者: sarah    时间: 2009-7-22 15:46
laochan不厚道,连门口都没给大家留,只能站门外看了
作者: zqhxk    时间: 2009-7-28 20:19
入行这几年来,对于招标我的感受就是除了帮社会解决了一大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外,其他全部都是劳民伤财的举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7-29 08:00
本文从文化的角度分析招标滥用的根源。应当列为精华。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30 09:50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二)
  

      
二、招标主义的表现
   
招标主义的表现主要有:
      
1. 招标主义随意扩大招标适用范围,认为,招标采购“适用一切采购项目”。
     
2. 招标主义滥用公开招标,几乎禁用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只追求形式,不考虑实际效果。招标主义凡采购必招标,凡招标必公开招标。
      
3. 招标主义混淆概念,买卖不分,将卖方行为的“拍卖”也称为“招标”。正如社会上流传的一句话:“招标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
      
4. 招标主义认为,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招标可以防止腐败,是“防治腐败的利器”。但实际情况是,与招标主义的愿望相反,招标成了腐败的保护伞。
   
5. 招标主义在招标立法及法规、规章的制订上渗透着各部门的利益。在有《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实在是一部多余的法律。不但多余,而且引发两法之战,导致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两法战火中求生存。
  
6. 招标主义在招标投标的监管上,是“部委割据”,虽有“部委协调机制”,但总是“协而不调”。××委与××部总是玩不到一起。
   
7. 招标主义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主义违背《民法通则》,将定标权交给一个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8. 招标主义将招标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也同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9. 招标主义认为,招投标当事人都可能是腐败分子,请来的评标专家也不例外。于是,收缴评标专家的手机,立下不腐败、不通风报信的保证书,不得交头接耳。评标现场白色恐怖,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10. 招标主义对“博彩”、“碰运气”和“随机”情有独钟。于是,随机抽取中标人、随机抽取招标代理、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数,等等,等等。
      
有关上述招标主义表现的具体论述详见老朽的有关博文。
      
  
(未完,待续)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7-30 10:09
招标主义就是拜金主义的衍生品
招标主义就是官僚体制下走狗的叫声
招标主义就是高喊共同富裕口号下的利己主义
招标主义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30 17:56
招标主义的表现也许远远不止21楼老朽列举的10条。
请各位补充、完善。


同时,请各位注意:紧扣主题,用词准确、把握分寸。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30 20:09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三)
  
  
      
三、招标主义的危害
   
招标主义的危害极大,有目共睹,毋须老朽在此多费口舌,浪费笔墨。
      
在此,老朽只想借用国家发改委某负责人的一段极其精辟的话来阐述招标主义的危害——招标主义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正是招标主义,造就了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

     

老朽从1992年初开始从事招标工作,已有1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前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后10年。
       
凭老朽的直觉和体会:前10年(19922001年),基本上都是真招标。近8年(2001年~现在),真招标比例与年俱减。
       
为什么呢?老朽将在下一节分析。
      
(未完,待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7-31 11:19
“招标主义”问题的跟帖



楼主的文章,比较深刻的揭露了目前在招标投标领域里的种种奇谈怪论。


本人提出一点不同意见和两点补充:


不同意见:



对于楼主提出的第5条,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不应该归为“招标主义”。它是涉及到理论与学术深刻问题的争论,当然其中也还牵涉到部门利益;涉及到实践。这个问题,今后还会争论,讨论和研究。




补充两点:



第一,“招标主义”不愿谈及有关的“概念”、“定义”,而是笼统的一概称之为“招标”。对于其中的发生具体问题,也一概称之为“废标”;他们不愿意再细致研究和划分:什么是有效投标和无效投标;合格的投标与没有实质响应的投标(不合格的投标);什么是“流标”……




第二,“招标主义”不愿意也不主张讨论和争论,不希望人们“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他们希望:“我的地盘我做主”。强调执行“文件”,不管这个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也不管是否有道理。等于实际主张对他们的文件“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权力胜于法律。
作者: 咬玩    时间: 2009-7-31 14:53
招标主义在形式上也有如下表现:
投标人追求制作投标文件越来越漂亮,施工质量却越来越下降;
投标人追求投标报价技巧越来越重要,而施工技术成了投标单位次要;
投标人只要中标了,一切都好了。

中国这种招标形式,靠机器来摇号而决定入围队伍或中标人的做法,要不了多时,必然会出现职业投标公司。这些公司只去参加投标,一旦入围或者中标,只要把标卖了,就有利润。
作者: th1289    时间: 2009-7-31 16:15
都是高人!!!
怎么改变现状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7-31 17:27
引用第25楼gzztitc于2009-07-31 11:19发表的 :
“招标主义”问题的跟帖  

不同意见:

对于楼主提出的第5条,涉及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之争,不应该归为“招标主义”。它是涉及到理论与学术深刻问题的争论,当然其中也还牵涉到部门利益;涉及到实践。这个问题,今后还会争论,讨论和研究。
  
.......



《政府采购法》的招标主义集中表现在第四条款,规定《招标投标法》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而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从而为财政部《18号令》的出台作了铺垫,使《招标投标法》丧失半壁江山,并点燃两法战火。

详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452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6 10:10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四)
  
  
四、招标主义的起源
老朽以为,招标主义的核心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
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的那一天就是招标主义的诞生日。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中国招标的历程,看看招标人的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我们就可以发现招标主义的诞生日。请见下表: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部门和时间
关于评标、定标的规定
1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1991年4月9日
  四、招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主要投资方主持。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
经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2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3号令
1992年12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3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
国务院经贸办1993年3月26日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托方全权代表也可参加评委会。
(二)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评委会要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委托方和投标方的意见,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委会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标求进行评标,
综合评价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三)评标时,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有权决定其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
 第三十条 定标。
(一)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由委托方选定中标厂商。
(二)投标方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4
《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1996年12月16日



二、项目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要坚持慎重稳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的投资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5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并按顺序向项目法人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6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1999年4月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1999年6月24日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1999年8月30日

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年令12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2001年7月5日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1. 从最早的有关招投标文件到《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都有定标权,有的文件还特别规定,项目招标要“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原则。
2. 2001年7月5日,七部委颁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令12号)。从此,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详细的论述,请见笔者的多篇有关博文。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招标主义的诞生日定在公元2001年7月5日,以七部委的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标志。
笔者在上一节中曾写道:
老朽从1992年初开始从事招标工作,已有1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前8年,《招标投标法》施行后10年。
凭老朽的直觉和体会:前10年(1992~2001年),基本上都是真招标。近8年(2001年~现在),真招标比例与年俱减。
看来,老朽的直觉和体会不是没有道理的。
      
让我们以伟大的导师列宁同志的一段经典语录作为本节的结束语:
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列宁
  
(未完,待续)
  

作者: 余以军    时间: 2009-8-6 11:54
由于招投标的制度不协调,执法不严,诚信监管不到位,招标成了很多肮脏交易的遮羞布,成了腐败者爱用的幌子,使得羞羞答答的腐败变成了公然合法的腐败!
    记得钱老曾经发帖反对赋予招标反腐败的功能,大概是因为此,感于兹。虚假的招标不仅不能反腐败,而且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利器。只有规范的招标,监管到位的招标才能反腐败。
    等着看老钱的下文,定然有其精彩和犀利!
                                余以军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7 19:11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五)
  


        
  
五、招标主义的思维逻辑
  
招标主义的思维逻辑是“怀疑一切”。
  
当司法部门已经(或正在)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时,招标主义却依然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在招标主义看来,招投标当事人无一不是可疑的腐败分子。
     
在招标主义看来,如果招标人有定标权,招标一定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招标人就会受贿,就会腐败。在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下,就纷纷出台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甚至不准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
     
在招标主义看来,评标专家也个个都是腐败分子,个个都是“通风报信”者。因而,规定在开标前30分钟才可以“随机抽取”。有的甚至规定,开标前10分钟有关人员方可知道评标专家的名单。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必须收缴手机,不得交头接耳。如此戒备森严的评标现场,真是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在招标主义看来,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更是不可信赖,甚至规定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主义看来,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
     
招标主义违背《招标投标法》,推崇“随机抽取”中标人,“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几乎剥夺了招标人所有的合法权益。
      
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逻辑是极其有害的!
   
招标人当中,的确有违规者,也的确有腐败分子。但是,不能因为招标人当中有违规者,有腐败分子,就要剥夺全体招标人的定标权!同样的道理,各级政府官员中有违法乱纪者,有腐败分子,难道,也要因为他们的存在,就要剥夺全体政府官员的领导权吗?!
   
最后,让我们用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一段语录来结束本节: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原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7 19:34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原理。”

不觉要问一下:

招标主义者不相信群众的觉悟,那他们相信党的水平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7 19:50
发个真实案例,可见招标主义是在浪费全社会资源:

某政府全资公司,甲供材料招标

标的物:市政桥梁的花岗岩栏杆。
估算价:80000元
招标人支出,招标费用:代理费6000元,评标专家费1000元,会议费用若干(招标人公司自有会议室,开水、茶叶免费无限量提供。。。)
投标人支出,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X6家=1800元,车马费等若干(外地过来,估计起码1000一家,包括就餐)
招标人邀请人员:检察局、上级纪委等人员,费用不详,开标会议上公费香烟四包,折合100元左右。
其他费用:政府工作人员人工费暂不计。

招标结果:中标价79000多元。

浪费了多少社会资源?大家算一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8-8 11:28
这里有一个例子:

    江西奉新5万元以上工程须招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9-08-07
  
    近期,江西省奉新县在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方面下了大力度。先后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实行了重点工程财务监理制度、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建设工程告知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党代表质询制度等,从而实现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科学、监督有力、质量有保障。同时该县还规定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及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公开招投标,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政府采购制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帅学习 辛秀玉


    保存时间:2009/8/7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5207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9 08:59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六)
  
  
   
六、招标主义是招标领域腐败的保护伞
   
腐败问题已是全球性的问题。中国大地上的腐败当然具有中国特色。腐败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比如道德沦丧、体制缺陷等等,这些都是产生腐败的共性原因。在招标领域,招标主义随意扩大招标的作用,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导致了招标领域的腐败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严重性。
    
(一)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性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与其它采购方式相比,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招标采购也一样可能产生腐败,因而,招标采购也要严防腐败的产生。
正因为如此,世行《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写入了反腐败条款,明确规定,“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世行《采购指南》给“腐败行为”下了定义,“腐败行为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世行《采购指南》也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
我们不难看出,世行《采购指南》和《联合国反腐公约》都是在告诫人们,要建立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采购制度,就招标采购而言,也要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实际上,中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并没有做到《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采购制度。恰恰相反,中国的招标采购,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虚假招标更是触目惊心!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反思吗?
鉴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招标本身是不能防止腐败的,招标绝不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而恰恰相反,招标采购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人们绝不能因为是招标,就可以对防止招标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掉以轻心!
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将招标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错误地认为,通过招标就能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甚至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放松了对招标投标中腐败行为的监管,给腐败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二)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监管目标
  
人们大声疾呼,要求对招投标加强监管,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也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既然如此,为什么招标领域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呢?为什么监管没有成效呢?
其原因是,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后,招标监管部门就失去了监管目标。例如,评标出了问题,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会没有责任:
——招标人会说,招标程序是招标代理机构掌握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选的中标人是排名第一的;
——招标代理机构会说,我是严格按法定的招标程序招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招标机构都没有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也没有任何责任,它本来就是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评标一结束就解散了。
以上就是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谁都没有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没有监管目标的。
  
(三)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以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代表的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规定实质上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定标权虽然被行政法规所剥夺,但实际上,招标人对定标依然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如果定标出了问题,招标人会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定的也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而实际上,那个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就已经是“虚拟中标人”了,招标人借助招标,使“虚拟中标人”变成为实际中标人。
上述这种“垂帘定标”的怪象——招标人实际上掌控定标权而名义上由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怪象——将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已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四)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
   
1.这样做,合法、合情、合理,详见《论定标权的归属》和《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2.招标人有了定标权,掀掉了“垂帘”,招标人就从定标的后台走向了定标前台。招标人就必须对其定标负全部责任。对于招标过程中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招标人就不再有推脱之词。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招标人,给了他定标权,就是拿掉了腐败的保护伞——“标是评标委员会定的”。  
3.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行政监管的目标就能集中而明确。人们可以将监督的目光都聚焦在招标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那些有不轨之心和不轨行为的招标人就会有所收敛,也容易发现招标人的不轨行为。  
4.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决不意味着,招标人就一定为所欲为。我相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时,一般情况下,一定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









作者: zzzjjj    时间: 2009-8-9 09:34
市场就是挺乱啊,有中国特色的招标制度!
作者: 地铁宝宝    时间: 2009-8-11 08:28
[s:125]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13 21:32
招标主义是不是招标低俗化的精典归纳?

突然想到,我们还有一个题目可以伸展开来:要警惕招标低俗化的漫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14 07:33
引用第38楼汉瓦于2009-08-13 21:32发表的 :
招标主义是不是招标低俗化的精典归纳?

突然想到,我们还有一个题目可以伸展开来:要警惕招标低俗化的漫延。




如同“鸡血疗法”一样低俗!
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8-14 11:13
有些时候,本来不招标就可以进行的项目,但为了使大家觉着公平,也去费时费力地招标。招标的扩大,一方面可能也是满足人们追求公平的心理的结果。而且,若是哪方不满,也好以招标塞人口实:“这是招标招来的,程序公正,过程合法”。

招标主义,便是各方赋予有着公开公平公正程序的招标不同的期望的结果。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8-21 21:31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否也是“主义”之一种?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22 12:43
引用第41楼汉瓦于2009-08-21 21:31发表的 :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否也是“主义”之一种?



老朽以为,目前还不是。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8-25 09:22
项目招标的可行性论证一直缺失,对于社会成本的浪费,很少有人关心,尤其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例如某某级领导等,貌似水平挺高的人。往往一级领导一句话就使招标人的银子哗哗流出,即使大家都心里明白,也乐得装糊涂,还有很多吹喇叭抬轿子的紧忙活。
作者: dgvt    时间: 2009-8-25 10:35
大家讨论得好热闹,路过,思考......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26 11:35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七-1)
  
七、招标主义的重灾区——国家出资项目
   
在阐述本节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以下基本概念:

1.国家出资项目,系指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国资项目”)。
  
2.国资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并授权其他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并授权他们履行出资人职责
   
3.如上所述,国资项目是通过国家出资企业来具体负责实施,国家出资企业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
   
4.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简称“国资企业”)(摘自《国有资产法》)
   。
5.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出资企业,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在了解了上述基本概念后,让我们来阐述国家出资项目是如何成为招标主义的重灾区的?
   
(由于版面所限,未完待续)


作者: 阁主    时间: 2009-8-26 16:22
我不想说什么主义 不什么主义的 也不想说什么好不好

个人觉得:招标中的腐败就好像娱乐圈的潜规则   本身的制度不全 如何去规范?

再者说了 大家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啊 每个地方的程序 规定都不一样 又如何去统一?

尤其一些国家直属单位 更是牛的不得了

亲身经历过 监督人比专家还多的 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 公然挑战法律的  你又能如何?



这只是小的浅薄之见 请LZ指正

吼吼
作者: wq838495    时间: 2009-8-26 17:42
分析精辟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8-27 09:20
大型国有企业的招标正在走偏。。。。
对于公然挑战法律的也时常见到,中国的招标向何处去???
还是一个负责制的问题。都负责就=没人负责。
将一个企业干砸了,可以换一个地方,不耽误升迁。。。
回到机关混到年龄还可以按公务员退休,强起在企业退休。。。那可掉地下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28 10:43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七-2)
  
   
(续七-1)
在了解了上述基本概念后,让我们来阐述国家出资项目是如何成为招标主义的重灾区的?

(一)招标主义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

当国家出资项目法人,即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时,就成为招标人。

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上述《12号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1.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一至三人”。当候选人推荐为一人时,招标人还有选择吗?还算是“候选人”吗?显然已经是中标人了。


2.规定对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规定,即使候选人为“二至三人”时,招标人也依然无选择权,也依然无定标权。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法规还规定,招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甚至不能在评标现场。其理由极其荒唐,认为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或在评标现场,将左右或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在这里,招标人不但没有定标权,甚至没有发言权和旁听权!


《12号令》的上述规定完全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从而使国家出资项目成为招标主义肆虐的重灾区。更令人担忧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招标主义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了在法律上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临时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从而造成无人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结果负责,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都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是企业投资决策、自主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国资企业也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也同样享有本企业的投资决策、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规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法》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项目法人,即国资企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当国家出资企业成为招标人、进行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时,依然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即便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设立的董事会也享有其他公司同样的权益。
  
(三)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的规定是没附加条件的,即,招标人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资金性质无关。也就是说,不管招标项目的资金来自何处,招标人都应该有定标权,即便招标项目的资金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招标人也应该享有定标权!

(四)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在这里的“企业”,应该首指国资企业。

(五)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也明确规定: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剥夺企业在招标中的定标权,就是剥夺企业投资自主权,显然是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让那个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定标,显然是在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六)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国资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总经理的职责之一是,“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未完待续)






作者: youngman    时间: 2009-8-28 11:31
原来招标这么没有前途啊,招标师也不要去考了啊,哈哈, [s:125]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8-31 11:10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七-3)


(续七-2)
(七)招标主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1.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评标委员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而,评标委员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赋予一个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评标委员会以定标权,不但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当评标结果出现问题时,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会说,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标;招标机构会说,我们没有参与评标(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财政部《18号令》规定,招标机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此时此刻,那个“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早已解散,无影无踪。这就是让世人啼笑皆非的中国招标的奇景怪象——居然无人对定标负责。

2.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所谓“评”,就是评估/评议/评审、分析和比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里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进行评估/评议/评审、分析和比较。
《招标投标法》没有给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权利。《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这里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中标人的权利,而且,必须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既然是“候选人”,其人数应该大于1。《招标投标法》也没有规定要对候选人进行排序,更没有规定招标人一定要按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对候选人排序,但是,这种排序是参考性的,而不是决定性的。这种排序只能供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参考。

3.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建的,是协助招标人评标的,理应对招标人负责。《招标投标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请注意,是“书面评标报告”。这个“书面评标报告”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
1.这个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的,是协助招标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不能凌驾于招标人之上。
2.这个报告是“评标报告”,不是“定标报告”。定标只能由招标人来定。
想想也真够冤的!招标人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却要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定标权拱手让给评标委员会,天底下竟有如此不公平的事情!

4.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如上所述,这个规定中的“也可以”三字充分说明,招标人通常是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而是由招标人自己确定中标人的;如果要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有招标人的授权;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令人十分不可理解的是,漫天飞舞的行政法规,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在“公平、公正”的口号下,从根本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人蒙受极不公正、极不公平的待遇!

5.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即,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招标人代表外,都是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因此,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专业知识型的、咨询型的工作小组,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这才是评标委员会真正的性质和职责所在。因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只能是参考性的,而非决策性的。

  
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
1.有关法律和政策赋予了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
2.评标委员会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仅仅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因而,从本质上不具备享有定标权的法律基础。
3.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评标委员会,是在视国有资产为儿戏,是对国家投资项目的不负责任,是对国资企业的亵渎。

(由于版面所限,未完待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3 16:45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七-4)
  

  

(八)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就是剥夺国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如上所述,国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授权,具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资企业在国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及其它经营活动中,采购(招标采购是主要的采购方式)是重要的内容,采购决策权(招标采购中的定标权)无疑是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都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任命的。


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董事、监事人选也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决定的。


因此,剥夺国资项目法人(国资企业)的定标权,也是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的挑战!


人们不禁要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任命的上述人选都是腐败分子?都需要靠边站吗?


  

(由于版面所限,未完待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9 06:49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七-5)
  

  

(九)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重要的招标采购环节中,招标主义剥夺了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项目法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一来,“实行全过程负责”就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全过程负责的链中断了,项目法人就无法对全过程负责。
  
(由于版面所限,未完待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9 21:43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七-6)
  

  

(十)在招标主义阴影笼罩下制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极其深远的的窒息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中标人的确定]条款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为第55条,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为第56条。人们可以发现,[中标人的确定]条款的两稿内容均COPY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的相应条款: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据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报国务院审批。

如果《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还是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那末,《实施条例》将是一部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极其深远的窒息作用!

  
(由于版面所限,未完待续)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9-9 22:00
对于文件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已经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以大家学习的招标师教材《案例》为例,我写了《值得学习和思考的案例: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一文,请参考

网址: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2690&keyword=%B4%ED%C1%CB%D4%F5%C3%B4%B0%EC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15 17:15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九、招标主义产生的根源——公权力膨胀
如上所述,招标主义的主要表现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大旗下剥夺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从而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人是招标的主体,定标权是《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赋予招标人的私权利——经营管理权。制订行政法规是政府部门的公权力。现有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又具有数千年集体本位思想的潜在影响,致使个体本位和私权利本位意识淡薄,公权力至高无上,没有社会个体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因而,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仍时常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一度将公权力推向极致。在以行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关代替企业做出日常经济活动的微观决策,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个体利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由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来进行直接的调度和安排。国家对社会个体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企分家。与此同时,颁布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为社会个体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然而,由于我国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社会个体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与践踏不仅导致了私权利的消隐,也造成了公权力本身的异化与蜕变。
从我国目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状况来看,二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蚀所致的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所以,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培育私权利的独立力量。
目前,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现象也十分明显,并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其主要原因是由公权力的腐败产生的,通常表现为立法腐败、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等等,这种公权力的公共性能的弱化会直接或间接导致对私权利的侵害。在现实中,许多做法往往是以牺牲社会个体的权利为代价换取所谓公权力实现的。
  总的来讲,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看, 公权力始终处于强势的统治地位。因此,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利进行保护,使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权益分配上能达到一个均衡。同时,它应作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贯彻到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权力和私权利行为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由于版面所限,未完待续)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17 10:06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十、招标主义定义

按照常规,本文的开篇就应该给招标主义下个定义。说实在的,用一句话给招标主义下个定义是有一定难度的,即便是在本文的结尾也还是有难度的。

在定义招标主义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主义?
有百科全书将主义定义为:“主义就是强力推行的主张或学说,它具有极强的排它性。”

把上述定义延伸到招标主义,那么,可以将招标主义定义为:

招标主义就是违背《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滥用招标,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招标人的根本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文完)
  


作者: 咬玩    时间: 2009-9-17 10:35
总板主写得真好
作者: wu000dong    时间: 2009-9-17 17:24
钱老师的全文我已经从中国招标周刊上拜读了,非常敬佩您的分析和批判。
这里提出两点想法,与您交流,请您指教。
1、沿着您对于招标主义的逻辑分析,进一步详细和深入下去,可以找出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的症结根源。(可以不只是一个)
2、重要的提出改革建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的问题有很多,包括制度性问题、执行性问题、政治体制问题、人的问题、文化的问题等等,那么从哪个方面入手既可以改革现在局面又为长远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奠定基础。我认为您有条件给出合理的建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17 19:59
引用第59楼wu000dong于2009-09-17 17:24发表的 :
钱老师的全文我已经从中国招标周刊上拜读了,非常敬佩您的分析和批判。
这里提出两点想法,与您交流,请您指教。
1、沿着您对于招标主义的逻辑分析,进一步详细和深入下去,可以找出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的症结根源。(可以不只是一个)
2、重要的提出改革建议。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的问题有很多,包括制度性问题、执行性问题、政治体制问题、人的问题、文化的问题等等,那么从哪个方面入手既可以改革现在局面又为长远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奠定基础。我认为您有条件给出合理的建议。


我今天刚全文贴出,中国招标周刊何来全文?
在哪一期?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9-17 21:49
59楼网友是不是看到别的类似文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18 07:17
经核实,中国招标周刊是刊登了老朽的博文(部分)。

但我还未看到。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9-19 11:48
我已看到刊出部分,是 一~六节。
七~十节那时我还没写呢!
本文的重点是第七节和第九节。
作者: lsyj    时间: 2009-9-19 12:09
好主意
作者: wu000dong    时间: 2009-9-20 21:02
钱老师,
您提出招标主义的根源是公权力膨胀所致,但您给的分析不够详细,理解起来有点难。
能否再详细解释一下,
如公权力如何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的?
如公权力如何通过乱监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等等?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9-20 21:37
招标的形式主义严重,腐败问题严重,人们都在寻找解决办法,办法和措施越来越多,但不见好转,为什么?
    那么我们是继续加强各种制度、法规、办法还是回归招标人本来的责任,也就是说招标当中的腐败如何反?是通过增加各种监督管理程序还是如总版主所说回归招标人本来的责任和权利,让招标人走上前台,直接处于监督之下来解决腐败问题。值得大家深入思考。
    本文己经深入到当前招标领域的根本问题,应当置顶。
  人们纪念招标法颁布十周年,总版主也想组织纪念论坛,其实这篇文章己经成为纪念十周年当中最深刻的文章之一,己经达到我们难以启及的高度。十年是应当好好总结一下,就解决一些根本问题做一下思考。
作者: jhwan    时间: 2009-9-29 11:39
同意招标主义窒息中国招标,招标过场造成了极大社会成本的浪费
作者: jhwan    时间: 2009-9-29 11:41
招标监管问题及招标师执业资格都需要认真思考
作者: leimengda    时间: 2009-10-7 17:54
是按照评委会推荐第一候选人中标的啊,这个有规定评委会的权利
作者: 中廉国诚    时间: 2009-10-22 13:22
等到后续 [s:125]
作者: yangzifu    时间: 2009-10-23 17:1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1-12 05:59
招标师考试结束了,大家放松一下,来讨论讨论招标主义吧!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1-12 08:41
谷辽海律师好象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稿,很不以为然。
不知楼主的提出的“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的观点是不是也可以印证这些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09-11-12 13:47
有中国特色的招标制度!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作者: 82224169    时间: 2009-11-12 14:27
存在就是合理的,不能总是看那些黑暗的一面,要多想想他有利的一面!
作者: jinlee    时间: 2009-11-13 15:14
招标只是一种公开选择交易主体的交易程序,把招标看的太重,提的太高了,没好处,好多没必要的,还有好多公司自己搞的,都叫招标,其实不是,把招标给害了。
作者: 愚路    时间: 2009-11-14 16:42
呵呵,钱老,还是斗牛的精神,不减当年啊。
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12-16 14:27
招标主义的实质就是将招标赋予了众多的属性,将其经济属性扩充到了政治、经济、社会属性兼具,最终将招标由单纯的经济交易手段演变成了所谓的防腐利器,开脱责任的有效保护伞,社会追求所谓的公平公正的平衡工具。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2-19 02:01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目 录
  
一、前言
  
二、招标主义的表现
  
三、招标主义的危害
  
四、招标主义的起源
  
五、招标主义的思维逻辑
  
六、招标主义是招标领域腐败的保护伞
  (一)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性
  (二)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监管目标
  (三)在招标主义笼罩下,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的原则,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
七、招标主义的重灾区——国家出资项目
    (一)招标主义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
   (二)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
   (三)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四)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
   (五)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六)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七)招标主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八)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就是剥夺国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九)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十)在招标主义阴影笼罩下制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极其深远的的窒息作用

八、招标主义的重灾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一)《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款是权力型招标主义在政府采购中的集中表现
   (二)招标主义在政府采购中的另一表现——垄断和同体监督
九、招标主义产生的根源——公权力膨胀
十、招标主义定义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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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临耳    时间: 2009-12-19 10:37
引用第79楼Laochan于2009-12-19 02:01发表的  :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完整版


下载并看了下,有25页、共计15000多字!可以合并之前的定标权系列文章做个小册子出版了,书名可定为《中国的招标及定标权》类似这样的,呵呵。

在我看来,从追根溯源招标投标法,呼吁将定标权回归给招标人,到《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系列文章对招标扩大化的现实表现、根源及危害的阐述,钱老将之前的观点作了更进一步的深化和阐述。至此,钱老的定标权之说似乎取得了更进一步的突破并划上了阶段性的句号,文章中体现的闪光思想、真知灼见、及对中国招标与前景的忧虑值得业界对中国招标更深层次的问题作更进一步的思考、探讨乃至对中国招标所存在的一些痼疾作破刀阔斧的改革......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12-19 10:56
强!

洋洋洒洒15000余字。 [s:89]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12-19 11:23
钱老比较超脱,可以思考这个问题,但对于广大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来说,确无法正视这个问题。

招标本只是一种采购方式,从属于项目管理工作,而如今相关的招标管理流程越来越繁复。从而导致招标代理作为一个专业,甚至全国要推出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无论如何,繁复的招标管理流程是招标代理的存在的根本。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是最大的受益者。
作者: aqtlh    时间: 2009-12-19 23:58
[s:56] 考试结束了,有时间拜读了全文,工作十年参加了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投标法颁布前,我们的招标工作是很认真的,从大的面上来说,确实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选了比较好的施工企业进驻我们这边的工地,但后来委托招标了,情况是每况愈下,投标的基本是借资质的,标书是一家比一家做的精致,可是真正到了工地现场的都是些小包头了,工程早就被卖了,现在有很多个体专门靠投标来赚钱,接了标转手就出去了,业主都是很清楚的,但是业主确因为是招标来的,没有任何的责任,招标成了招标人,投标人的保护伞。

这也造成现在无论项目规模大小,业主都乐此不彼的去招标。

想请教下,有没有好的体制来控制这种局面,再这样下去,招标将祸害中国!!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09-12-20 10:19
拜读大作,受益匪浅。
想到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的确不断在发生楼主描述的怪现象,也曾追根溯源、勉力思考,终是茫然。制度的偏颇造成了招标主义的泛滥,业内就是需要钱老这样的资深又敢于直谏的斗士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2-22 11:38
引用第82楼goldseason于2009-12-19 11:23发表的 :
钱老比较超脱,可以思考这个问题,但对于广大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来说,确无法正视这个问题。

招标本只是一种采购方式,从属于项目管理工作,而如今相关的招标管理流程越来越繁复。从而导致招标代理作为一个专业,甚至全国要推出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无论如何,繁复的招标管理流程是招标代理的存在的根本。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是最大的受益者。




老朽也是招标代理工作人员。
老朽以为,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不会砸掉招标代理机构的饭碗。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2-22 15:30
建议总版主将此文置顶。
作者: huandaobid    时间: 2009-12-26 22:05
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
(第七节)
七、招标主义的重灾区——国家出资项目
在阐述本节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以下基本概念:
1.国家出资项目,系指“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国资项目”)。
  
【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来源或还款保证是什么?不要忘了纳税人的钱! 】
  
2.国资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并授权其他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并授权他们履行出资人职责。
3.如上所述,国资项目是通过国家出资企业来具体负责实施,国家出资企业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
  
【评】:幸好楼主没把“授权”丢了,很多事,包括所谓的国有企业设立,本身就来自纳税人的钱,国家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纳税人通过国家授权国有企业经营,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是纳税人,但现实总是国有企业视纳税人于无形。 】
  
4.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简称“国资企业”)(摘自《国有资产法》)。
5.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出资企业,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评】:显然这个董事会、项目主管单位都是国有单位/企业,其行为,包括经营行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授权,国家法律也不仅仅只有《公司法》。最简单的,国有企业,除了公司法,估计还得遵守《消防法》,在日常生产中得注意防火安全,所以国有企业要遵循的法律有很多种,有新法旧法、特别法、特别规定等等,就是法律本身也有个遵循优先秩序。假使,现在出现第三次大战,国家要征调某国有企业,哪怕就是私营企业,估计也是合法的,因为“国家安全”是法律里效力比较高的一项。
  
在了解了上述基本概念后,让我们来阐述国家出资项目是如何成为招标主义的重灾区的?
  
【评】:所以了解了以上基本概念后,我们知道,国有企业,并不是哪个人的,他是纳税人的钱,通过国家代理,国家通过授权国有企业来经营,所以国有企业从来不是真正的企业,虽然目前强调以市场为主。
  
国有企业的经营,要遵循国家利益,比如接受宏观调控中,紧缩银根,防止通货膨胀等等政策指示。包括此次应对金融危机,追加了很多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是给了国有企业,如果按照真正意义上的招标,国有企业能得到这么多投资吗?所以国有企业,靠的是国家垄断,才有今天。
  
而私营企业在金融危机中,以市场为导向,都是压缩生产,与国有企业有天壤之别,这才是真正自主经营的企业,所以国外的经济状况比中国要糟糕,就在于他们市场中真正的主体——私营企业都压缩投资、压缩生产了。如果不能真正理解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就没法领会中国所谓招标人的实质,后面所谓招标主义的一切都是虚幻。 】
  
(一)招标主义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
当国家出资项目法人,即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时,就成为招标人。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上述《12号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1.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一至三人”。当候选人推荐为一人时,招标人还有选择吗?还算是“候选人”吗?显然已经是中标人了。
  
【评】:出现一人很正常,因为有不可抗力因素。中国的情况太容易理解了,汶川大地震,很多企业受损,为了实施紧急救援,就近投标符合条件的只有一人算是好的,有的,根本就没有投标,也得找人买。
  
而且很多国家的采购招标本身就带宏观管理功能,比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就专门有对中小企业投标作出规定,首先针对招标就预留了份额给中小企业,甚至对大型企业招标,大型企业的投标必须包含对中小企业的分包计划,否则直接判无效标,类似于中国流行的“★”号条款(顺便提一下,大家看看人家的★条款与中国的有什么不同?)。
  
估计楼主看到这又要大叫自主经营权被干扰了。没错!人家就是这么“干扰”了、“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这些企业,还都是市场发达国家的真正的私营企业,甚至在干扰这些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情况下,还要审查批准其分包计划,也就是一步“干扰”、“剥夺”了这些企业的自主经营。

2.规定对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规定,即使候选人为“二至三人”时,招标人也依然无选择权,也依然无定标权。


【评】:这个没什么可质疑的,国外基本上都是这类做法。当然有些技术比较复杂,难度高的项目,可以扩大到5人以上的特例,主要是分散风险,比如某国的探测火星计划,涉及技术过于庞杂,开发难度大,增加中标人为了适当分散风险。 】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法规还规定,招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甚至不能在评标现场。其理由极其荒唐,认为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或在评标现场,将左右或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在这里,招标人不但没有定标权,甚至没有发言权和旁听权!
  
【评】:评标人这个就不用多说了,路人皆知的情况。如果不是当初招标人太过于放肆,也不会对招标人做出限制,即使是作出了限制,也未见招标人有多少收敛。招标人通过种种手段影响评标委员会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个肯定以后还会限制,直到把招标人代表彻底清除出评标委员会。 】
  
《12号令》的上述规定完全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从而使国家出资项目成为招标主义肆虐的重灾区。更令人担忧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招标主义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剥夺了国家出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了在法律上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临时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从而造成无人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结果负责,严“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如若真是把定标权给了招标人,那谁能保证纳税人的钱用到了实处?真正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首先是纳税人的利益!

  (二)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都有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是企业投资决策、自主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国资企业也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也同样享有本企业的投资决策、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评】: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经授权)享有的权利,首先国有企业要是市场主体。前面已经讲了,国有企业,从一出生,就奠定了他不可能成本真正市场主体,随时要传导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在市场过热时,要听从行政指令,减少投资,在金融危机时,同样要听从行政指令,增加投资,刚好与真正的市场主体——私营企业背道而驰。
国有企业你不能拿来源于纳税人的钱——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时就听话,一把钱拿完,就转身把自己的社会责任丢得二净,声嘶力竭地叫着自己是自主经营的企业。】

《国有资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评】:等国有企业不再需要国家资金,转为私营企业了,把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取消了,把企业领导不再直接提为省市县领导了,把企业的党委书记取消再来谈政企分开。国有企业从一诞生就注定了是企业与社会功能的交织,而且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宏观调整的传导机制已经不可或缺,如果完全放任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那么将极大损害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到那时,整个国家市场出现问题,皮之不存,毛又将焉附。 】

项目法人,即国资企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当国家出资企业成为招标人、进行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时,依然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即便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设立的董事会也享有其他公司同样的权益。
  
【评】:自主经营也好,国家干预也好,总体都是促进市场竞争,否则国家没必要改革开放,但恰恰是很多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甚至是放肆经营,导致了招标的大量引进中国。
  
(三)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是没附加条件的,即,招标人享有定标权与招标项目的资金性质无关。也就是说,不管招标项目的资金来自何处,招标人都应该有定标权,即便招标项目的资金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招标人也应该享有定标权!

【评】:别人拿钱或借钱给你投资,哪怕这个人是亲生父母,显然也不会是让你这个钱拿去乱投资的,多少会给点参考意见。还是那句话,你不能拿钱的时候听话,用钱时就无所顾忌了,很简单的道理。国外同样有评标委员会,定标权也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的。 】

(四)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在这里的“企业”,应该首指国资企业。
  
(五)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也明确规定: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剥夺企业在招标中的定标权,就是剥夺企业投资自主权,显然是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让那个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定标,显然是在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注意一下这句话的顺序。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社会主义市场——》国家宏观调控——》企业投资主体”,这跟开头的说明是对应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否则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搞急了,可以撤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那时看你还敢不敢叫没有自主经营权。不要忘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前提条件。

(六)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国资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总经理的职责之一是,“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评】:项目法人制,显然拗不过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显然拗不过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经理显然拗不过国资委,国资委显然属于七部委之一吧?国资委也是国家授权管理国有企业的吧。授权是一级一级的,你不能中途某级可以脱离授权各行其是吧?
  
(七)招标主义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1.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有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评标委员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因而,评标委员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赋予一个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评标委员会以定标权,不但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当评标结果出现问题时,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会说,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标;招标机构会说,我们没有参与评标(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财政部《18号令》规定,招标机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此时此刻,那个“一夜情”的评标委员会,早已解散,无影无踪。这就是让世人啼笑皆非的中国招标的奇景怪象——居然无人对定标负责。
  
【评】:这个显然是国家通过立法《招标投标法》授权评标委员会。不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没有完善,细化。不出意外,评标委员会还将继续存在,完善,尤其在中国信用体系缺失、道德缺失的情况下,对招标人的为数不多的制约了,而仅有的这点制约,在事实当中也背招标人搞得七零八落的。本质上还是招标人的权力外延过大。
  
现阶段的评标委员会固然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对应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多少算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高考阅卷老师,显然在保证独立性下,存在了多年,否则,估计也是楼主对评标委员会的镜像。如果楼主能想出切断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影响,而不是一味的鼓吹招标人的定标权,肯定能千古流芳于中国招标投标事业。】
  
  
2.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所谓“评”,就是评估/评议/评审、分析和比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里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进行评估/评议/评审、分析和比较。
《招标投标法》没有给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权利。《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这里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有“推荐”中标人的权利,而且,必须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既然是“候选人”,其人数应该大于1。《招标投标法》也没有规定要对候选人进行排序,更没有规定招标人一定要按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对候选人排序,但是,这种排序是参考性的,而不是决定性的。这种排序只能供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参考。
  
【评】:这个实在是没什么可说的,国外一般都评标委员会评,然后按排序推荐,招标人根据排序取舍,如果不按顺序取舍,必须受很多条件约束,比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情况紧急等等,而且还必须书面说明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的理由,还要有相当级别的人员批准,一般是部委的最高长官,对应中国来说,估计怎么也得发改委的主任、建设部长了。最简单的,就是汶川大地震,可能按正常顺序,应当排名第一的中标,但可能救灾要求速度的情况下,只能前三名候选人中就近选择中标人了。中国的招标显然是舶来品,招标法没有相应规定并不能抹杀国外的先进做法,因为招标投标法制定一开始就夹杂着太多的部门利益,不完善,不稀奇。不是崇洋媚外,自主创新完全可以,但前提得好好消化吸收先进的东西,不是平地另起炉灶。 】
  
3.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建的,是协助招标人评标的,理应对招标人负责。《招标投标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请注意,是“书面评标报告”。这个“书面评标报告”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
1.这个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直接向招标人提出的,是协助招标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不能凌驾于招标人之上。
  
【评】: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律办事,不是某个人,包括招标人的下属机构。人民政府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作报告,不代表是人民政府是人大的下属机构。
事实上,往往是招标人,大多为国家机构,经常凌驾于评标委员会,通过各种手段影响评标委员会。 】
  
2.这个报告是“评标报告”,不是“定标报告”。定标只能由招标人来定。
想想也真够冤的!招标人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却要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定标权拱手让给评标委员会,天底下竟有如此不公平的事情!
  
【评】:招标人是“依法”,不是“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都得“依法”行事,所以招标人不得违法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当然评标委员会也不能像楼主说的那样,“凌驾”于招标人之上。不过,啥时候,评标委员会真能凌驾于招标人之上,个人倒觉得中国的招标会多些希望。 】
  
4.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如上所述,这个规定中的“也可以”三字充分说明,招标人通常是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而是由招标人自己确定中标人的;如果要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有招标人的授权;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是,令人十分不可理解的是,漫天飞舞的行政法规,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在“公平、公正”的口号下,从根本上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人蒙受极不公正、极不公平的待遇!
  
【评】: 这种“也可以”恰恰是再次确定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事实上很多招标人因为专业性的东西,假设国家历史档案馆的人,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由于学历史的,与电子设备接触比较少,那么显然通过专业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中标人没什么不妥,国家历史档案馆作为招标人,全权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相对简单,速度快,符合招标投标高效的原则。】
  
5.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即,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招标人代表外,都是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因此,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专业知识型的、咨询型的工作小组,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这才是评标委员会真正的性质和职责所在。因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只能是参考性的,而非决策性的。
  
【评】:国际评标委员会作用有两种,一种是推荐确定中标人,一种是咨询作用。但这两种作用,分属不同的招标条件,前一种,是属于比较成熟专业领域,后一种则是用于非常前沿的技术领域,比如某国的火星探测计划,评标委员会可以先行制定招标条件,并以此进行招标,然后再以前一阶段确定的招标条件进行评标,推荐确定中标候选人。所以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条件,显然无助于对事实的全面理解。】
  
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
1.有关法律和政策赋予了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
  
【评】:不要忘了了定标权前面有一系列的限定条件,比如社会主义市场、宏观调控、国资等等、定标权只是其中一项。一项权力,不能只看自身,还要看诸多限定条件。要想宝马跑得快,还必须有高速公路,否则放在田间小道,宝马估计没走路快。 】
  
2.评标委员会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仅仅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因而,从本质上不具备享有定标权的法律基础。

【评】:评标委员会从来不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得逐步完善,总得方向肯定没错,只会完善,不会取消,否则没有制约的招标人权力,曾经已经损失了太多的国家、社会利益,今后还将继续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

  
3.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并将定标权交给评标委员会,是在视国有资产为儿戏,是对国家投资项目的不负责任,是对国资企业的亵渎。

【评】:将定标权给当前环境下的招标人,那不仅仅是对国资企业的亵渎,视国有资产为儿戏,更是对整个国家、整个纳税人的亵渎。】


(八)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就是剥夺国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如上所述,国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授权,具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评】:“依法”表明也遵循最开始的说明的“授权”,否则真成私营企业了。

国资企业在国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及其它经营活动中,采购(招标采购是主要的采购方式)是重要的内容,采购决策权(招标采购中的定标权)无疑是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都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任命的。

按照《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董事、监事人选也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决定的。

因此,剥夺国资项目法人(国资企业)的定标权,也是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的挑战!

人们不禁要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任命的上述人选都是腐败分子?都需要靠边站吗?

【评】:如果要真正查下去的话,“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任命的上述人选都是腐败分子?”这句话估计会被楼主不幸言中的。刚刚新闻消息,中移动,全球最赚钱的公司,日进数亿,其党委书记、副总裁已经被双规了!

(九)招标主义剥夺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在重要的招标采购环节中,招标主义剥夺了国资项目招标人的定标权,项目法人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一来,“实行全过程负责”就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全过程负责的链中断了,项目法人就无法对全过程负责。
  
【评】:还是那句话,项目法人制本身也是学的国外,前面也说了,这种法人制并非独立存在的,必须有种种限定条件。目前由于中国的整体环境,这个项目法人制如果没有很好制约,最终可能适得其反。   
  
(十)在招标主义阴影笼罩下制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深远的的不利影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中标人的确定]条款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为第55条,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为第56条。人们可以发现,[中标人的确定]条款的两稿内容均COPY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的相应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为第五十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时为第五十二条,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但主要内容未变。)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这点终于多少回归些了正常轨道,国外都是这么做,不多说了。这点算是意见稿少有的几个闪光点,与国际成熟做法与政府采购法比较接轨的做法。唯一的缺憾是,没有把招标人如若不按顺序定标的情况写进去,比如,正常情况下,如果未按顺序定标,那么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备查。因为,确实存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按顺序定标,比如汶川大地震,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显然救灾速度要高于一般条件的排序,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存在不按正常顺序,而在三个中标候选人中就近选择中标人的理由了。 】
  
据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报国务院审批。
如果《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人的确定]还是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那末,《实施条例》将是一部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将对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产生极其深远的窒息作用!
  
【评】:其实对比一下那些从来不招标直接指定供应商,或者凌驾于甚至操纵评标委员会定标的国有企业,我想,他们的行为估计更让人窒息。】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2-28 01:39
、非常感谢88 huandaobid 对《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一文中的第七节发表评论!这非常难得!

二、老朽在认真拜读了评论》后希望,huandaobid 最好能够针对老朽文中的论点和论据进行直接的评论或批驳。

作者: huandaobid    时间: 2009-12-28 11:12
引用第89楼Laochan于2009-12-28 01:39发表的  :
、非常感谢88 huandaobid 对《招标主义正在窒息中国招标》一文中的第七节发表评论!这非常难得!

二、老朽在认真拜读了评论》后希望,huandaobid 最好能够针对老朽文中的论点和论据进行直接的评论或批驳。


我只说论据部分,论点无非是论据的结论。

对国有企业的理解,这个可谓你的最核心的论据部分,但恰恰是最核心的部分,你的理解有很大的偏差。

《宪法》,比其他法律的位阶要高吧,包括《国有资产法》。宪法规定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有企业属于国家,那么人民也应当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吧?实际情况又如何呢,所以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差距就是那么大。

退一步,咱就不当那主人了,当当纳税人吧,给国家纳税,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来自税收,在这部分税收基础上运营发展。

所以整个链接是这样的:纳税人-》国家-》国资委-》国有企业-》董事会-》项目法人,你不能只截取中间一段来强调其权力,而无视其他。最简单的,你招标使用纳税人的钱,难道纳税人连问不要问,看都不要看?家长给孩子钱,显然不是叫你去乱花的,都看不良影片、乱打游戏的。私营企业借人钱也得跟股东通报一声吧,分个红什么的。

当然纯粹的私营企业,纳税人一般是不能问不能看的,人家一句商业秘密就可以把你的嘴堵死,只要人家不人犯法就行。

但目前的基本情况是 国资委-》国有企业,其他的基本上被架空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不可能把招标权给国有企业。事实上很多国有企业没有招标前,乱像频生,通过内幕交易,国有资产由此大量流失。所以国有企业的形象并不因为招标来了而变坏,是他与生俱来的体质,就是这个样,不是国家垄断支持,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扶不起的阿斗。

招标的引进,更多的是引进一种第三方的监管,如果把定标权的给了招标人,那么这种第三方的监管的独立性就彻底丧失了,所以现在的招标,评标委员会能不能保证独立,很大程度关系到整个招标的公平公正了。

所以在可预见的未来,定标权依然不可能给招标人,甚至还要把评标委员会里的招标人代表也给剔除,以进一步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高考阅卷老师,类似于评标委员会,因为人数太多,卷纸又保密,外部势力很难影响到改卷子这一关,要出问题都是录取的时候。所以阅卷老师承担不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不影响阅卷老师发挥作用,关键还是制度性切断外部的影响。评标委员会面临同一问题,如果能制度性切断外界不当影响的话,那么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还是可以期待的。

所以楼主最好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分开。对于私营企业,你哪怕就是不招标,也没人说你什么。因为私营企业从头到尾都你私营企业主的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别说定标权,就是不招标谁又能奈何?

国有企业不一样呀,不是私营企业。

以下都是基于国有企业部分说,私营企业不属于考虑范围,私营企业那完全是人家个人的事,人招标也好,不招标也好,咱多不上嘴,人就是按顺序不顺序定标,跟咱没啥事,他没用咱们的税,人是自己的钱。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楼主也知道,里头也说了,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定标权本质就是资源配置作用的一种,直接关系税收资源的走向。古代皇帝传承个皇位一般也得传承个好的,更何况定标呢。根据国有企业的一贯表现,随便把定标权给国有企业,那显然是自毁长城。

所以什么有罪推定呀,并非空穴来风。国有企业形象好,谁会给他有罪推定。要是你身边一人三天两头抽烟喝酒打架,一朝突然说改了,没有若干时间观察,一般人是不敢相信的。

古孟母三迁,良禽择木而栖,这些迁也好,择也好,显然得比较,不能为迁而迁,为择而择。招标选择供应商也得看看供应商以往的表现。国家选择把定标权给谁,显然也得考虑各方因素,至少国有企业以往的表现并不怎么样。就是现在有评标委员会,他的表现也还依然如故。

至于评标委员会,国际上不管其招标机构怎么设立,评标委员会都是独立的一块,作用跟中国的也差不多,这个不多说了。你在业内20年,这种基础的东西应当非常清楚。但为什么中国的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生应有的作用呢,显然也是跟国内的情况有关,或是水土不服?那究竟是哪方水土不服呢,估计与国有企业、国家机构等的特性少不了干系。

另外不是辩论来的,更不是来说服你的,每个人有保持自己观点的权利,随便说说而已,言语有不当之处,还请见谅。
作者: ansx    时间: 2009-12-28 17:14
共产主义 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 ……
怨气太重  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起码现阶段来说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的事 ……
楼主辛苦了!
作者: 孔令月    时间: 2009-12-31 10:04
中国之现状,老钱太清楚了!是主流吗?招标本身没错,应如何规范化,是招标行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反被权力现象所利用,真是大悲剧!
作者: huandaobid    时间: 2010-1-1 10:13
标题: Re:  
引用第92楼wjjst于2009-12-29 09:17发表的    :
    1、社会靠激情和冲动来发展,靠冷静和理智来维持。因此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应同时感谢它的反对者,记得上次在网上看到,对三峡工程论证时,毛主席强调一定要听到反对意见,否则无法全面衡量利弊得失。工程招标同样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钱老敢于直抒己见,本人很钦佩。
    2、本人以前对招标人(假定没有代建,即招标人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一些做法也是很不理解,甚至感觉其不尊重法律,但后来明白了,以工程施工招标为例,招标人要与中标单位朝夕相处一直到工程结束,因此他们要考虑中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与自己相处能否融洽等等,这些无可非议,就像找对象过日子一样。特别是招标人要承担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呵呵,招标人,按理来说最应当懂得自己的需求,那么在招标条件设定上也应当最清楚,至少得反应自己的需求。

就好比高考出题人,你首先得考虑自己想选出什么样的人,才能去设定考题,并设置答案,评标委员会相当于改卷子,评分人而已,对考题的设定,答案的设置,根本没有发言权,末了,出题人自己出的题,选出的人不如意,怪改卷评分的人,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么?

而且招标人还是千方百计在评标委员会里塞进去了一个所谓的代表,明示也好,暗示也好,叫人评标委员会这么评那么评,这不实质还是你招标人一手包办了吗?你能怪人评标人头上?

之所以中国工程招标后期会出现那么多问题,首先招标人,很大一部分是国有企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首先不是考虑工程质量,而是如何从中获取利益,影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塞进所谓的代表,都只是获取利益为主旨的其中很小的一个步骤而已。

现实环境下,评标委员会很难保证的独立性的条件下,其实已经是招标人的附庸了,结果把责任都推评标委员会头上,不是把人当替罪羊那是什么?

大人(招标人)硬要把小孩(评标委员会)一块往火坑里拉,结果却说小孩(评标委员会)自己没站住,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作者: hmm1999128    时间: 2010-1-5 09:52
拜读一下啦
作者: 云朵朵    时间: 2010-1-5 14:13
[s:125]
作者: luckyang131    时间: 2010-1-7 20:44
帮顶,老钱!!!
作者: yeziap    时间: 2010-1-12 12:56
国企的效率和腐败问题很复杂,招标只是一个“标”,围绕这个“标”,国家发了无数个文件来处理,感觉确实是有点过分,而“本”上面没有多少实质性的东西。
作者: gerhard    时间: 2010-1-13 19:07
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工具。还有很多种方式,里面就没有腐败吗?

腐败的根源在于人的贪欲。招标人可以有贪欲,投标人,代理机构,利益相关人也都可以有。
“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若招标人有贪欲呢?这个还能成为防止招标腐败关键吗?

举个例子,高考,高考只是大学选拔学生的一种方式,难道我们就说不好?唱高考主义吗?不考试了,将录取权完全交给学校,对学生公平吗?对国家教育体制公平吗?能说这里面没有腐败吗?

招标,腐败,二个事情,腐败存在在任何一个地方,遏制腐败,是要从思想上解决,不是说把什么制度干掉就能防止腐败。

“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是指的是项目。最大的风险在于投资决策,这个是项目前期立项的工作一个重要工作。

什么事情都有历史局限性,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

在这个星球上,没有不腐败的地方。我们在这里讨论讨论程序,完善法律是件实际的事情。乱扣主义帽子有点不太合适。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0-1-14 00:02
引用第100楼gerhard于2010-01-13 19:07发表的 :
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工具。还有很多种方式,里面就没有腐败吗?

腐败的根源在于人的贪欲。招标人可以有贪欲,投标人,代理机构,利益相关人也都可以有。
“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若招标人有贪欲呢?这个还能成为防止招标腐败关键吗?

.......



谢谢您的回复!
您说“腐败的根源在于人的贪欲”,老朽赞同。由于本文不是论述腐败的根源,所以没有涉及。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已很多很多。
本文只是从招标论域的特殊性,从招标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的视角,论述了“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
再次感谢您的回复!
作者: wly2010    时间: 2010-1-28 14:57
首先,我要说的是,很佩服你的才气加勇气.说心理话,可不是每个人都敢啊.
其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个过程,包括培育\引导\清理,直至一个成熟业态的良性运行,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在某个时间节点上出现了合适的人\做了合适的事.
再次,你的观点比较激进,我一时半会儿还接受不了,谁对谁错,不是有历史吗,让历史去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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