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采购方式 | 供应商数量 | 法律依据 |
1.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3家 | 政府采购法 第34条:(邀请招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第36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28条: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2. | 竞争性谈判 | ≥3家 | 政府采购法第38条: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3. | 询价 | ≥3家 | 政府采购法第39条: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4. | 单一来源采购 | 1 家 | 政府采购法第31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引用第2楼lanchong于2009-07-14 12:50发表的 :
1、“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政府采购法》是法,第18号令是部门规章,相当于《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定。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9-07-14 13:03发表的 :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9-07-14 13:03发表的 :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9-07-14 13:03发表的 :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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