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汉瓦于2009-07-14 00:20发表的 :
我谈点个人看法:
6、作为监管部门,应该驳回该投标人的投诉。理由:
虽然招标文件表述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于会误导投标人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而提供作废的证件。该投标人违反有关规定提供无效证件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同时该投标人的投诉是用打印件在开标会现场提出,足以说明事先已知招标文件有瑕疵,而事先没有提出异议,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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