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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是否有权将推荐三名中标人的第二名作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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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qbj
时间:
2009-6-29 16:06
标题:
招标人是否有权将推荐三名中标人的第二名作为中标人
我最近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请大家帮我解答一下!
我们帮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招标文件中要求推荐前三名,然后由甲方定标,最后甲方确定推荐三家单位中第二名的单位为中标单位,请问,是否合理、可行?
望详细说明,我系菜鸟!
作者:
huhu
时间:
2009-6-30 08:16
不合理,招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作者:
kqbj
时间:
2009-6-30 09:33
但是,标书中要求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啊,按理说招标人应该有权从三家中选一个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6-30 09:43
12号令里有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这里的前提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如果不是这个前提,又有在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三名,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可以选第二名。
作者:
kqbj
时间:
2009-6-30 10:11
明白了,谢谢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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