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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接收和受理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6-22 18:13
标题: 接收和受理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6-22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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