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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师教材学习实践求解三 竞争性谈判可以用综合评分打分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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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6-18 16:03
标题:
招标师教材学习实践求解三 竞争性谈判可以用综合评分打分制么?
感谢 论坛的老师给小王同志的加分加豆鼓励
[s:33][s:79][s:79]
继续努力学习
不知道各位在做竞争性谈判的时候 有没有把评标方法上除了最低价评标法外还用到综合评分将价格分、商务分、技术分进行打分的情况呐? 还有就是地方上的一些小工程(多是维修装饰工程的)20万以下,有的地区出政策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但评分方法却用的综合评分法。这样的做法对么?你们遇到过没有呐?
老师 给个正解吧![s:51]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9-6-18 17:23
可以,仅限于技术部分打分,技术部分得分结果可用作栅栏,技术标合格了,就没用了。进入价格评价阶段,只评价格。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6-19 15:06
引用第1楼dianzima于2009-06-18 17:23发表的 :
可以,仅限于技术部分打分,技术部分得分结果可用作栅栏,技术标合格了,就没用了。进入价格评价阶段,只评价格。
楼上同学的说法是不是该这样理解呐: 也就是只要技术部分合格了 也就是符合性评审/详细评审过关了 就直接就报价做评审排名?
那还是以价格为评审排名依据嘛 可是我见到的完全是依据打分制也就是综合评分,并不只作为栅栏
作者:
touge
时间:
2009-10-16 13:55
到底应该怎么算呀?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09-10-16 14:24
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已有网友引述,仅从政府采购规定来看,是不能采用综合评分打分制的。个人理解,如果是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应该严格执行此规定。但若非政府采购的范畴,只是在非政府采购领域参考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话,可考虑使用综合评分打分制,因为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
作者:
tomluopao
时间:
2009-10-16 15:12
这是各个地方的实际问题,与招标考试无关,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个人呢认为都谈判了还打什么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2-28 12:06
不可以采取综合评估法。
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中的规定:“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
最低评标价法
确定成交供应商,
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该《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表明:
只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不能采用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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