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瓦坊于2009-06-17 17:25发表的 :
晕,连这个都不知道也能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不怕出乱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引用第2楼bidboy于2009-06-18 08:12发表的 :
外地不知道都有什么要求,北京市出过一个文件明确了各单位存档的要求请参考
http://www.ccgp-beijing.gov.cn/zcfg/t20060208_46832.htm
引用第3楼r123于2009-06-18 10:20发表的 :
你说的这些,跟我看到知道的一样,主要是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我们是不是留正本?(有人跟我说,正副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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