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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师教材学习实践求解一 投标截止时间业主单位未到场 可以开标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6-12 09:04
标题: 招标师教材学习实践求解一 投标截止时间业主单位未到场 可以开标么?
在一个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的开标会上,投标截止时间(等于开标时间)已到,可业主单位代表却打电话说要过半小时才能到开标现场,除业主单位代表外,其余两名评委已经到达开标地点,并开始熟习招标文件。为保证开标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举行,代理机构提出按时开标,照程序进行密封性检查和唱标。有投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未到场可以进行开标么?这样的开标合法么? 代理机构解释:招标人包括业主单位和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受业主单位委托进行项目招投标实施,这样的开标程序合法成立。
于是开标正常进行。。。业主单位代表在唱标中途到场,业主单位评委代表在资格性审查前到达评标室。


      各位老师 这是小王同志这周招标中遇到的问题 也是小王同志的处理方式  虽然质疑投标人在听了小王同志的解释后没有再提出其他质疑,现场其他人员也表示认同,但我自己其实还真不敢肯定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s:72]
     请求老师给予解答。。。。对了 关于政府采购上对招标人包括业主和代理有规定 我看了招投标法上并没有这样的说明
   如果在工程招投标上遇到这样类似情况 我该如何处理呐?[table=100%,#CCCCCC][/table]

    安静等待回复。。。。。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6-12 09:15
不但可以而且应该开标!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6-12 09:18
严格按照开标流程走就对了。
作者: 投标刀客    时间: 2009-6-12 09:25
引用第1楼Laochan于2009-06-12 09:15发表的  :
不但可以而且应该开标!
好的,那我问,就以上案例,假如没有按时开标,违法吗?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6-12 09:31
引用第3楼投标刀客于2009-06-12 09:25发表的  :

好的,那我问,就以上案例,假如没有按时开标,违法吗?
同学 这个我可以回答你: 违法的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6-12 10:25
招标人已经把招标工作委托给你了,且签订了委托协议,你代理公司本身就代表招标人,不管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应该按时开标,不然委托有什么用呢?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6-12 10:28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招标人不一定都懂《招投标法》,你谦虚一点,和招标人电话勾通下是很必要的。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09-6-13 21:07
我认为6楼的答复比较客观。《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各位注意,这里用到的是“应当”,如果推迟开可不可以呢?我认为可以。《招投标法》第五条提到“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已成为共识,业主和(或)监管部门来晚的现象时有发生。电话勾通后或让代理机构正常开或稍等再开,我认为并不违反第五条的原则,这种现象实践中投标人往往也能理解。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6-13 22:34
[s:45] 楼上的同志 我不赞同你的说法 中国的中庸思想可不是随便用的 法律规定就是可以或者不可以 不是说因为投标人能够理解不提出质疑就是对的(因为在招标实际中,往往投标人都是处于弱式地位,不是没有意见 而是有意见知道提出来 被接纳和解决的可能性很小  反倒给招标人留个坏影象)。 当然 我不否认在实践中我们是有很多灵活机动的做法 就象楼上同志说的那样 但这都是游走在个人对法律条文的不同主观理解上 不是小王同志在帖子里面讨论的对与不对的问题。(请看小王同志的贴子标题是:招标师教材学习实践。。。。。。。)
   真理的讨论  法律真实表达意图的讨论 而不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讨论
   还是要谢谢 楼上同志的意见 论坛讨论 有话就讲  过于直率 请见谅 [s:89]
作者: sdwf    时间: 2009-6-15 17:19
呵呵~~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6-16 09:17
评委为什么出席“开标会”。

这样做岂不是在评标前透露了评委的名单了吗?
作者: zzcc    时间: 2009-6-16 15:29
到投标截止时间,现场宣布截标时间到,就已递交文件外停止接受其他任何有关投标文件,然后告诉大家采购方代表可能会稍后才到,先截标稍后开标。这个会有什么争议?开标会缺了采购方代表出席我觉得也更不合适吧,虽说全权委托给代理机构但这个监督制约还是谨慎点好,开标如实记录就行了。
作者: fgyan9    时间: 2009-6-16 15:37
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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