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投标保证金能否提前收取?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根烟的命    时间: 2009-6-4 17:25
标题: 投标保证金能否提前收取?
               我们单位现在都是让投标人在购买投标文件或者购买文件后几天之内将投标保证金交上,未按规定交的将丧失投标资格,这样做对吗?[]
作者: caigou    时间: 2009-6-22 11:16
[s:125]  [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6-22 11:54
请参看两篇文章。

第一篇 (文中“贾革续”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论坛的专家之一)

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作者:HSS1218
题目: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MAIL:hss1218@sina.com
IP地址:116.228.215.*
   
请问: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如果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是与投标文件一正交)可以吗?
  2008-11-04 17:23:43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答复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不可以(揣测上文的意思,应是: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保证金可否单独递交?)
  按7部委30号令第37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所以,投标保证金应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当然,不是必须放在投标包中的,常见做法是投标保证金
与投标文件分开,同时提交(何种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
   分开提交时,招标人接受投标文件时应检验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具体要求,不符合则不接受
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保证金在投标包中,则开标时先检查投标保证金,符合要求则唱标,不符合则退回投
标文件,不再唱标;如果开标后未发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也打开了投标文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
保证金不符合要求,可可随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大学 08-11-04

  2008-11-04 18:11:27 

保存时间:2008-11-4
原标题:guohai--BBS
来自: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554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6-22 11:57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


2008-9-1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孝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笔者对其的理解包含了这么几层意思:第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如果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硬性规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单位有意参加某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从其公告发布日开始同日购买招标文件,到其开标日有近20天的时间,以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计算其利息为40元 ,如果有10家单位投标其利息为400元。该供应商同时在全国各地参加若干个项目的投标,不光是损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严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有背《办法》三十六、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常常听说,有些社会上的招标机构只是投标保证金单项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办法》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笔者所在的单位初期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并没有限制具体形式,结果常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个项目收取10万元保证金,共有11家单位投标,有10家单位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现金,试想在开标前的有限时间内,大量的现金堆积的情形,这以后,笔者单位再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收取过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不可作为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转帐支票可以为空头支票,投标供应商中标以后,当采购机构前去银行兑付时,该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就没有办法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现金支票,该种形式为《办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很难操作,切不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为外埠的单位,仅就本市而言操作难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财会经验的人都知道,现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去现场兑付的,如果一个项目有9家供应商购买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那么采购单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开户行分别对付到自己帐上,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转帐,各种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电汇凭证等等都应视为转帐,所有的转帐都存在开标时点前是否到帐的问题。某一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开标,其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9日下午3:00办理的银行转帐,通过所提供的办理票据来看,收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全部正确,请问该票到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帐?供应商持办理票据能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我想没有人能够回答,唯一的办法是去银行查帐,试想这种办法妥当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最为妥当,这二者皆为见票即付,不存在空头等诸多问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个工作日退还,时间非常紧张,特别对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时仍然要履行手续。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操作,大部分采购单位都要支付供应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据笔者所知,很少有单位会支付供应商利息的。也许有人会说,供应商不履行手续的延误,责任不在采购机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采购机构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怎样更好的按照《办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条去操作,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条来操作,就是在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收取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办法为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办法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另外交付履约保证金。当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至于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执行起来要慎之有慎,特别是集采机构,集采机构的机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是权限问题,采购机构有无权利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我所知,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在经济上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没收的。


责任编辑:enter1


保存时间:2008-9-1
原标题: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ilun/200809/20080901111912_231464.html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6-22 15:02
工程押款可厉害了
作者: mengru    时间: 2009-6-22 17:00
还是有点迷糊,刚刚我们公司有个项目 是投标人先在我们代理机构这里报了名,再去招标单位交保证金最后再来这里领取招标文件的。这种做法对不对?
作者: kerr    时间: 2009-7-11 15:45
投标保证金到底交给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哟
作者: 瓦坊    时间: 2009-7-11 23:46
不同类型的项目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要求不尽一致

一、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3款: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也即投标保证金是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也就是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重复了这个观点: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第27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27号令留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只有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方式的权利,提交截止时间已经明确规定了,就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
注意表述上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细微区别,咬文嚼字的话,似乎不能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那样就不是投标截止之“日”前。

三、政府采购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均没有明确规定该何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瓦坊的理解: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形下,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合理的提交时间。

作者: 菜鸟007    时间: 2009-7-13 09:46
学习了。。。。。。。
作者: 闹市静观    时间: 2009-7-13 21:15
以上大家说得都有道理,我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学习:
    首先,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担保投标人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其即受合同成立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其次,在废标弃权规定中有这一条规定: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做废标弃权处理。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的区间应该是:最早时间应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领取招标文件后;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作者: 瓦坊    时间: 2009-7-13 22:53
引用第9楼闹市静观于2009-07-13 21:15发表的 :
    其次,在废标弃权规定中有这一条规定: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做废标弃权处理。   


“废标弃权规定”?没听说过这个名称。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7-13 23:45
引用第10楼瓦坊于2009-07-13 22:53发表的 :


“废标弃权规定”?没听说过这个名称。


可能是招标文件中“废标、放弃投标的有关规定”吧
作者: bigv    时间: 2009-7-14 17:33
引用第9楼闹市静观于2009-07-13 21:15发表的  :
以上大家说得都有道理,我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学习:
    首先,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担保投标人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其即受合同成立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其次,在废标弃权规定中有这一条规定: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做废标弃权处理。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的区间应该是:最早时间应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领取招标文件后;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较为同意这位朋友的观点。
作者: bigv    时间: 2009-7-14 17:34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09-06-22 11:57发表的  :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


2008-9-1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孝梅

.......

较为佩服这位大侠的系统思维和认真态度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