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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代理在其它地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有法理依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4 17:06
标题: 招标代理在其它地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有法理依据吗?
现在各地市纷纷出台各种招标监管文件,要求其它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从事招标活动,必须设立分公司,要有办公场所和评标设施,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有职称比例要求,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在当地有形市场,否则不允许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等等。这样的规定有法理依据吗?甲级资格按规定应该是全国范围内适用,现在连省内都难通用,如果各地市都有同样的规定,在各地市都要开展招标代理工作,那么,一个招标代理的人员将是庞大的队伍,这个事情真难理解,这种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呢?望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6-4 17:09
只要保证招标质量即可,分支机构应该是招标代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4 17:18
现在是不设立分公司,不能从事招标活动1
作者: zqhxk    时间: 2009-6-4 18:17
视各地方的规定而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6-4 20:45
弄清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地位
相关资料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从业人员对分公司的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楚,甚至会把分公司错误地理解为子公司,进而走入操作中的误区。法律专家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但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的: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以免在操作时进入误区。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B7%D6%B9%AB%CB%BE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6-5 09:52
没有法理依据.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5 15:50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在百忙中回帖,可能是我的意思没有表达清楚,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含义我非常清楚。分公司不是我们主动要设的,而是一些地区的招标监管部门发文规定,外地招标公司,不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不能在本地从事招标活动,设立分公司需要有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等,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年的收入抵不上支出,我们感到非常的无奈和气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154号令)第六条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它招标资质管理也有类似规定,可是一些政府部门出台一些自己的规定,美名曰加强监管,实质上是限制其他招标机构参与竞争,这些我们心里清楚,可是没有办法改变……
汉瓦先生说没有法理依据,我们相信也没有法理依据,可是没法改变现状,失望……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6-5 16:22
纯粹的地方保护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6-5 16:52
看看最新这个文件,不知道强制外地代理机构在业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属于重点清理对象吗?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摘录
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8 08:47
非常感谢汉瓦先生的回复,您说的文件我已看过了,现在的问题是文件的落实或执行部门如何理解文件的精神,现在有些事情,我认为不需要文件来规范,只要具备常识性的知识、正常的理解能力及相对公心就能做好,问题是背后的利益相互瓜葛,管理的出发点已经错了,其实,我说的一些事情,我省的主管部门都很清楚,有时当笑话给我们讲,我只是觉得,现在一些行政监管部门,过分强调自己的监管权力和能力,往往出了问题之后,上挡下推,把自己的责任剥离的干干净净。
行政监管常常有人为标准和关系标准,这是人人皆知的,正是由于此,想清理这些工作,就像大夫给自己做手术,比较难。
如果要生存,只能适应。说逼良为娼也好,说同流合污也罢,要生活,还要吃饭,我们没有勇气和信心挑战规则。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6-8 13:59
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就明确不能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见如下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

外经贸机电发[2001]153号

关于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实行年度审核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规范的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4月起对招标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招标机构自获得《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之日起,
应在每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年度审核;招标机构在办理年度审核时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申请初审,递交初审申请的时间即为招标机构办理年度审核的时间。初审机构在进行初审后,应当向其认为合格的招标机构发出初审函件。
二、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审予以通过:
    (一)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改制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二) 甲级招标机构年国际招标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
(三) 乙级招标机构年国际招标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
(四) 招标公告均在外经贸部指定网上发布。
(五) 招标统计数据均已按规定上报外经贸部。
(六) 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按规定送审,符合外经贸部2000年第7号令的规定。
三、年审业绩审核标准
(一) 只审核招标业绩而不再审核进出口业绩。
(二) 只审核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招标业绩,而不审核其他招标业绩。
(三)    刊登招标公告的内容与上报的统计数据一致为招标业绩的计算基础。
(四)    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的招标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四、招标机构在办理年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自查招标规范行为,改革创新举措,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二)    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分项一览表(附件一)和机电产品国内招标业绩分项一览表(附件二)。
(四)    资格证书副本。
(五)    初审机构的初审函件。
(六)    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招标机构应在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年度审核。
六、甲、乙级招标机构年审招标业绩不满足第二条中规定的业绩条件时,则按实际业绩降低其资格等级。
七、预乙级招标机构年审招标业绩未达到2000万美元的,撤消其预乙级资格。达到2000万美元时,可申请乙级资格。
八、违规与行政处罚。
(一)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未按规定上网刊登招标公告;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以及其它应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送审的;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委托无招标资格的机构进行国际招标或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国际招标的;经过三次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以及其他应给予暂停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搞虚假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以及其他应给予撤销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被撤销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际招标资格。
九、其他违规违纪并受到处罚的,予以相应处理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十、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十一、外经贸部将对年审情况予以公告。
十二、国际招标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办理换发资格等级证书时仍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考核业绩。
资格证书换发后的年审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国际招标项目分项一览表
        2.国际招标项目分项一览表


                                         外经贸部
                                   二00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8 17:13
谢谢huluhua老师回复,现在的文件是五花八门,各路神仙各显神通,县官不如现管,政出多门,有例为证:
一、我省某地市的文件:
1、XX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试行)
                           X建招发[2009]4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促进代理机构依法经营,平等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X建招发[2007]X号)文件精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实行备案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先办理招标备案后,方可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一)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须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备案资料,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登记。
(二)市外、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须持相关资料,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登记。市辖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须持相关资料到拟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备案登记。
二、招标备案分入市备案和项目备案。
(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必须先到市招标办办理入市备案。入市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单项合同备案相结合制度。
1、办理年度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表》(附表一)、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XX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负责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工作简历);机构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近两年)等。(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齐备(必须有固定办公电话),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同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市招标办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实地考查,情况属实方可办理。(3)以上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市招标办出具《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明》。2、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年度备案后,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还需办理单项合同备案,办理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市招标办出具的《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附表二);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与入市备案一致);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3)机构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近两年);
(4)派驻代理该项目的从业人员情况:
①应成立代理项目组,该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一级)或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且只能同时从事3个及以下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
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且至少有一名概预算人员;
③上述人员必须提供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最近6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人事档案代理合同,概预算人员还须提供资格证书。
(5)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业绩明细:
①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上一年度代理过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个,若拟代理工程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还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至少1个;
②业绩证明须同时提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书面评价意见原件。
(6)以上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市招标办出具《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备案表》。
(二)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直接办理项目备案即可。
....................

二、XX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XX市政府1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省财政厅依法审批和确认,具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资格等级和代理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采购人选择使用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其中,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使用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监督。
第五条 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XX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各项法律手续齐全;
(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
(三)经省财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四)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的场所和设备;
(五)不在停业整顿或暂停代理业务期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我们申请招标资质时,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已经审过了,在其他地区开展招标工作还要再审,并且要在当地注册,还要有办公地点,等等条件,等手续办下来,两个月过去了,项目单位能等吗?

前两天,看到一则旧消息,我感到太有意思了。


黑龙江建设厅关于禁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招标业务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建设厅 文    号:黑建招站[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2-9 执行日期:2007-2-9
各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招标办,有关单位:
  在去年全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异地市、县、区设立了分公司,并且分公司独立开展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凡没有取得建设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禁止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工程的监管,坚决禁止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要加大招投标活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名义出卖、出借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以及挂靠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要尽快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3月15日之前上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黑龙江建设厅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一个省要求的规定正是另一个省反对的,不知大家怎么看?
作者: sdwf    时间: 2009-6-8 17:30
呵呵~
发牢骚的说:纯粹是地方保护,都是当地的招标公司和监管部门共同勾结设立门槛,以达到垄断的目的!
正义的说:现在挂靠招标公司的现象很严重,不加强管理也不行,对此规范一下,对招标市场的净化还是有好处的!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8 17:37
又及:
我省大多数地市地区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都要求外地招标公司必须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租房协议)、固定的人员(押相关证件)等政策,否则不能开展招标工作。
不知道是不是违反《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中“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呢?
作者: 再回首    时间: 2009-6-8 17:50
引用第12楼sdwf于2009-06-08 17:30发表的  :
呵呵~
发牢骚的说:纯粹是地方保护,都是当地的招标公司和监管部门共同勾结设立门槛,以达到垄断的目的!
正义的说:现在挂靠招标公司的现象很严重,不加强管理也不行,对此规范一下,对招标市场的净化还是有好处的!

政策的出发点是把所有的人都当成坏人,然后逐个审查,我觉得政策的出发点有问题,如果出现招标公司挂靠现象,可以严重处罚,他们这种做法,极大的增加了社会成本,实际上是地方保护,不过是拉大旗作虎皮,执政能力受到严重质疑。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6-8 21:33
以加强监管之民名,行利益腐败之实,一句话,就是要收买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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