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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标细则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5-27 09:46
标题: 关于评标细则的理解
有一个货物采购项目,可以由生产企业或者唯一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在评分细则中,关于企业规模、营业收入、技术人员以及有关资质证书等内容是否应理解为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情况,如果代理商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情况,是否能够得分,会不会因此引起其他投标供应商(特别是生产企业参加投标的)质疑和投诉,以及此质疑和投诉如何解答。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5-27 10:26
对于货物采购生产厂和代理商都可以参加的情况下应该区别对待,否则没有可比性。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5-27 11:13
“货物制造商和代理商都”应该等同——都是代表制造商的。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5-31 12:24
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有相关说明,不然代理商作为独立法人投标单位,提供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没有依据吧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6-1 17:30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资质不得参加评分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6-2 09:08
现在的问题是:在招标文件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作为代理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企业的“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人员”等情况可以吗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6-2 12:31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因此,评分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没有说明的是不行的
作者: fcm9898    时间: 2009-6-2 12:38
没有其它条件的话,法人是代理商,不是生产厂,代理商只能以其自身的资质投标,你只能代理产品,
作者: lxjzyc2006    时间: 2009-6-2 15:24
评标方法和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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