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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上的几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ison    时间: 2009-5-18 15:25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法上的几个问题
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是什么条件?还有就是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又是分别审查那方面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5-18 17:21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者六条是必须的。所以无论什么供应商都应该满足。

另外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个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特殊指定的,每个项目都可以不一样。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5-20 15:46
完全同意1楼的解释,其他内容补充如下:

技术条件:一般指招标文件对所采购内容要求的技术标准、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由此可见,每份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都有可能不一样!

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作者: bison    时间: 2009-5-20 17:16
[s:84] 谢谢各位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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