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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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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5-13 12:29
标题:
关于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的思考
结合国情实际 立法规范市场 分步有序推进
——关于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的思考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推行以来,一直受到业界的热切关注,由此展开的或褒或贬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去年11月15日,“堪称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的安全事故”——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再度将最低价中标法的去留推到人们热议的中心。一种观点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造成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罪魁祸首,应从立法的高度予以禁止和取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造成杭州地铁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但关键还是要从管理上找原因,那么,最低价中标法究竟该何去何从?笔者结合我国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剖析,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合理的地方,但又有失偏颇。因为最低价中标法无论是轻率地“去”,还是不切实际地“留”,都将对我国建筑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为此,笔者提出,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必须与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实际相结合,并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有步骤、有选择地审慎适用和推广最低价中标法。
如何理解最低价中标法与目前市场现状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普遍流行的一种评标方法,是在美国、日本等大多数西方国家的长期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完善起来的。它在节省投资、公开公平、操作简便以及促进施工企业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等方面,显现了突出的优势,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并被逐渐运用到本地的工程评标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得以成功运用的关键是对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剖析。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或等同于中标价最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中标价格是经评审后的价格;中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中标价格最低。以上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并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必须与一系列完善的保证措施相配套,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的作用。据有关资料记载,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或因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等。后来经过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能够历经百年而不衰。
最后,最低价中标法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还与各国的建筑业市场的客观环境有关。如法律法规是否健全、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是否到位、市场秩序是否有序、市场主体的诚信度等等,都直接影响到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与推广。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的建筑房地产领域内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推行10年来,却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最低价中标法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二是恶性竞争导致“劣胜优汰”,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从而使建筑市场潜伏着巨大危机;三是施工、设计高价索赔,完全背离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初衷;四是买标卖标支撑起一个积极繁荣的虚假景象。那么,为什么国际上普遍适用的成功经验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还是源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客观环境尚未成就、配套的保证措施尚不完善所致。
审慎、有序、有选择推进最低价中标法应成为立法取向
那么,最低价中标法究竟应该如何在我国进行应用和推广呢?笔者通过大量研究和案例剖析,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看法。首先,最低价中标法在国际上的普遍应用和成功实践,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预示着建筑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最低价中标法不易轻言废止。其次,鉴于我国目前的客观实际,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亦不可取。为此,笔者提出应有步骤、有选择地审慎适用和推广最低价中标法。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排除适用范围应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
无庸置疑,在我国现阶段,最低价中标法既不宜全面推行,亦不宜完全废止。那么,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就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人流密集的公众设施建设,由于其投资巨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因此,建议应从法律上一律禁止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机场、火车站等。公益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教堂等。人流密集的公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大型商场、大卖场、电影院、办公大厦、标志性建筑等。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经验不断积累,法律将进一步调整和扩大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范围。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应从法律上尽快予以健全和完善。
适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保证措施,以减少甚至杜绝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不当所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工程担保措施、履约担保措施及付款担保措施等。
逐步加强建筑业的监督和管理,为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创造条件
其一:应明确界定成本价的构成,并对成本价的计算依据进行统一规范。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对是否低于成本价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评标的依据。但是,我国评标实践中,对如何界定成本价、成本价的计算依据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审核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成本价的构成以及成本价的计算依据进行明确和规范,否则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判断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二:明确规范评审内容及评审法律责任,将投标报价的评审真正落实到实践中。
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但如何评审、如何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明确违规或违法评审的法律责任等,目前尚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对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人员及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否则评审只能成为一种形式,而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其三: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建筑业市场形成稳定、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假招标、走形式、陪标、串标、围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应该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难辞其咎。因此,建筑业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引导和规范市场形成稳定、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市场秩序、破坏有序竞争的市场主体应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严厉处罚,真正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只有那时,最低价中标法才可能真正突显其显著的优势,成为评标方法中不可或缺的选择之一。
特约撰稿 周吉高 王利
信息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5-13 12:53
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人流密集的公众设施建设,由于其投资巨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因此,建议应从法律上一律禁止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 [s:90]
作者:
zhuwh00
时间:
2009-5-13 13:06
难[s:69]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5-13 13:33
对于工程来说最终的成品是一样的,那么谁的报价低肯定就是最合理的。至于质量问题那是工程实施中的管理问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可能说我的报价低所以我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对于设备或服务来说综合评比到时比较有利一些。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5-21 09:57
对于实际招标中,最低价评标法是很公正的,尤其是工程类,没有品牌没有型号 不存在售后服务(要有的话 也是物业的事)。不能说投标的价格高 在实际施工在就不会偷工减料 就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很多时候只是投标人把利润空间看得大或者小的问题。 至于货物和服务,技术差异小 简易的任然适用。其实 那些便宜无好货的想法是对招标低价评标法的误解, 毕竟 投标人是经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审查后的合理报价。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5-21 10:05
报价明显低的单位中标,一般来说心态是比较失衡的,认为自己吃了大亏。
一般来说,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千方百计地偷工减料,或者和建设单位胡搅蛮缠要求签证。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6-8 16:16
[s:125]
作者:
zpj2936
时间:
2009-6-10 15:38
现在社会,预算不够能偷就偷,不说工程了。
连我们招标代理都深受其害,有一次去投标一个工程招标项目。
本来代理费一共收两万块,我都只报价2000元都不中标,中标的那家更是颜面都不要了报价500拿走该工程。
当然报价虽然是500但是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投标单位深受其害,一个文件本来该卖400卖1000.
所以最终受害的还是那些所谓的羊
作者:
tunnel
时间:
2009-6-10 15:51
其实在中国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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