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令(施工) | 27号令(货物) | 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 |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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