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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宣布中标后又反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4-21 16:49
标题: 宣布中标后又反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就某国际大厦的装饰工程进行招标,某装饰公司参加投标,并最终获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但不久,房地产公司又向装饰公司发出通知,声明中标作废,项目重新招标。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最终,大兴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装饰公司直接损失25万余元。

  案件评析: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房地产公司与装饰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房地产公司不承认中标也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中标通知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承认中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专家点评:

    招标人宣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出尔反尔、声明中标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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