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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问题、成因及发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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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3-27 16:37
标题: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问题、成因及发展(转)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问题、成因及发展
(
上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李红军
王春光
2009-03-23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建立了指定发布媒体制度,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对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亟待完善。
发现问题
信息公告行为不规范。
信息公告行为是否规范,是关系到政府采购规范与否的核心问题,是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的关键因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中,信息公告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公开发布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如法律规定、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投诉活动相关信息等,都应该予以公开发布。
然而,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些地方不公开发布地区性法规文件,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对法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信息不在发布媒体上发布,故意控制信息的知悉范围;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只在行业内部媒体上发布,使得其他行业和外地供应商丧失知情机会;只注重采购前期如招标公告信息的发布,而采购中、后期信息,如采购事项变更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信息公告等,往往被人为忽略;只重视对采购操作信息的公告,而忽视对采购监管信息(投诉机构和联系方式、投诉处理决定、纠纷裁决结果)的发布;一些本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从而规避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
另一方面,信息公告的时间常常被延误。第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延误发布时间,从而挤压投标人的投标准备时间。《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不得少于二十日
”
的期限规定,目的在于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时间,促进公平竞争。但是
明显违法、时间不足的招标公告却不在少数,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明显少于
20
天的
“
底限
”
,有的甚至仅有几天的准备时间
。第二,发布媒体延误信息的发布时间。实践中,发布媒体往往无正当理由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
“
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
的规定,导致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时,要么时间太晚、仓促上阵,要么已经过时、毫无义意。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单位将法定的节假日也计算到以上发布期限之中,变相滞后了投标人编制标书的准备时间。
发布信息的内容不规范
。只有发布的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客观、真实,才可能实现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中信息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
第一,信息内容不够完整。如招标公告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关于采购项目基本情况、投标资格条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关键事项,或仅注明关键事项见招标文件,致使供应商不得要领,无法决策是否参与投标,或能否参与投标。
第二,信息内容不够准确。关于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条件等内容含糊不清,如只说明
“
采购医疗设备
”
,而不说明采购
“
哪一种
”
医疗设备;数量用一批、批量、部分等含糊字眼表示等。
第三,信息内容不够真实。还存在少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虚假采购信息、采购信息中含有欺诈性内容、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却明显不一致的问题。
第四,发布的许多信息内容与政府采购的原则相违背,特别是一些信息带有歧视性规定。如一些招标公告明确规定产品的品牌,或者明确要求名牌产品;随意要求供应商的最低注册资本;随意规定供应商最低经营年限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3-27 16:38
发布媒体的规定欠科学
。首先,指定发布媒体的冲突导致信息公告工作的混乱。根据《政府采购法》授权,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先后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和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www.ccgp.gov.cn
)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权威媒体。与此对应的是,国家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也先后指定了几家报刊和电子网络为全国公共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权威媒体。两部法律分别授权两个部门来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两个部门又分别规定信息公告媒体,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信息公告媒体。其次,信息公告媒体分散、不统一。《政府采购法》规定:
“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先后指定了多家报纸、杂志和网站,但未规定一个统一的发布媒体,这不仅意味着供应商必须同时征订和查阅多家媒体才可能避免商业机会的流失,造成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成本的增加和精力的浪费,还造成信息公告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监管多家媒体才可能收集到必要信息,增加了监管难度,设置了监管的障碍。(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问题、成因及发展
(
下
)
探析成因
法律意识淡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形成强烈的法律意识,屡屡违反相关规定,不公开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内容不规范或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审查标准,从而故意减少采购信息受众范围,限制投标人数量,保护当地供应商或特定
“
关系户
”
。
指定的发布媒体法律意识不足责任感不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时,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然而,发布媒体却明知招标公告违反规定,却只管
“
照本宣科
”
,全然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
制度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不够完善也是信息公告工作发生问题的重要原因:首先,法律的冲突产生实践工作中的问题。《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关于信息公告管理机构和信息公告媒体的规定存在冲突,以及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对信息公告进行的分散多头监管和对发布媒体的指定,这势必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混乱。其次,相关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运作规制不够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只规定公开招标项目信息需要进行发布,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项目信息却没有要求进行发布,这必定导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法规避招标。同时,法律制度对于信息公告时限、程序等要求规定得不够明确、清晰,可操作性差。再次,发布机构职责不够明晰。一是政府采购信息种类繁多,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媒体和监督管理机构等多家机构,而各个机构发布信息的范围和职责不够明确。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实际上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传递、信息公告、信息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然而当前缺乏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采集机构。
监督管理不力
。有些监管机构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对信息公告各个环节工作监管的忽视;甚至有的碍于情面,有的照顾
“
关系户
”
,有的害怕揭短露丑,明知信息公告工作不规范而不愿监管和纠正违法违规的发布行为。
发展对策
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首先,实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统一和对接。有关部门应站在全局的高度,而不是盯着部门利益,应从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的大局出发,统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告市场,彻底改变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而带来执行中的一系列问题。其次,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扩大信息公告的范围,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和询价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信息明确列入规定之中。同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再次,明确政府采购信息的采集机构和相应的职责,并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政府采购信息,分别明确不同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并落实相应的责任主体。
提高宣传培训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充分提高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的同时,强化对信息公告活动的规范管理,从而彻底改变某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发布媒体不知道各自的信息公告义务,彻底改变某些信息公告监管机构不清楚自己参与监督、投诉的程序规定,彻底改变许多社会公众和供应商对信息公告机构和管理机构的义务、自己的权利和纠纷救济途径知之甚少的落后局面。
宣传培训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定期轮训相关业务人员。管理部门需定期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媒体和监管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三是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选择一些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通过报告会、专题分析会等形式,对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反面教育。
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度。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督查机制,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首先,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发布媒体的考核并引入竞争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媒体。其次,各级监管机构要对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准确、真实;格式是否规范;发布渠道是否符合规定;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检查投诉处理决定、处罚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在发布媒体公开发布。最后,上级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在加强管理和查处的同时,还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责任。进一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媒体和监管机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承办人员及其负责人的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二是明确具体责任形式和处罚措施。三是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机构的责任,严厉打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搞好信息采集工作。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是一个对采购信息动态管理的过程,是由一系列阶段性活动所组成的,而信息采集活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工作。建立信息采集机制,明确信息采集机构和职责,在信息资料收集方面狠下功夫,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从而满足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多种信息需求,从源头上监督、遏制采购腐败。(下)
http://www.ccgp.gov.cn/llsj/llts/846382.shtml
作者:
李红军
时间:
2009-3-29 14:32
我是本文作者,从事采购研究,感谢大家对我相关文章的关注,欢迎大家交流讨论,多多指正!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9-3-29 14:53
[s:8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3-29 15:39
热烈欢迎本文的作者李红军同志与大家一起交流讨论政府采购问题!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3-30 08:41
[s:90] 论坛影响力越来越大,作者大神都现身了! [s:33]
作者:
李红军
时间:
2009-4-2 20:22
谢谢版主和大家,网站确实办得不错,你们才最值得敬佩!
请问版主做什么工作?
欢迎一起讨论问题,共同实践和发展我国的采购事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4-2 21:10
答 李红军:
网站支持;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可惜,在政府采购方面,这种交流讨论还不多。
我的情况,请参考网站的专家专栏;
或者看一下新文章:我自豪……
热烈欢迎李红军同志多来光顾并和大家谈论交流!!
作者:
李红军
时间:
2009-4-3 20:54
参与没问题!请版主随时吩咐!呵呵
我采购方面的其他几篇小短文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一下就能找到,最好搜索“李红军王春光”或“李红军采购”,不过别浪费发大家的时间就好,多多指点交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4-3 21:07
答8楼的网友:
李红军这个名字,应该是一个重名比较多的名字。
我在网上搜索,一个是解放军装备学院的;一个是云南政府采购中心的,这就是两个。
例外,网上搜索的信息,有的需要注册才能看;有的则需要注册缴费才可。
如果方便的话,还是作者本人转发;然后与大家一起交流比较好。
你看呢?
大家说呢?
作者:
李红军
时间:
2009-4-9 13:51
收到总版主的多次嘉奖《威望和金豆》,实在有些不好意思,赶紧响应总版主的号召,中午发了一篇,以免罪过,呵呵
一来二去,跟总版主都老成熟人了,有时间可以聚一聚
祝愿网络嗬你的事业发展又好又快地发展------------
作者:
李红军
时间:
2009-4-9 13:56
修改错字,像做采购一样做文字,呵呵
收到总版主的多次嘉奖《威望和金豆》,实在有些不好意思,赶紧响应总版主的号召,中午发了一篇,以免罪过,呵呵
一来二去,跟总版主都成老熟人了,有时间可以聚一聚
祝愿网络和你的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4-9 20:24
欢迎原作者李红军同志又转发另一文章。
关于政府采购救济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将之评为精华。
实际上,“救济”问题,就是大家所说的质疑投诉等问题的处理,以及涉及到的赔偿等等。
李红军请注意:本论坛的编辑器可以大致转发word文件;你的发文,行间距过于紧密。是怎么回事?
希望研究一下发文和排版问题,更便于大家观看。
【祝愿网络和你的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话有问题啦!
是大家的网络和我们共同的事业啊!!
作者:
我是中国人
时间:
2009-4-15 09:49
希望各位提携指点,通过网络结缘,在到现实相识,相知,相守.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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