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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函未写金额,该不该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maplecys    时间: 2009-3-11 17:08
标题: 投标函未写金额,该不该废标?
开标时,某单位投标函未写明金额,包括大小写,都空在那。
该单位当场表示要上来填写,被拒绝。
唱标人又拆了该单位的商务标,以上边的金额填写进唱标记录,表示由评委评定。
评标时,评委评定为废标。
请问,这种情况该不该废标?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11 18:54
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的规定理解,连“开标一览表”都没有填写,那就应该废标。

如果是非政府采购招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的规定理解,只要投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标价表,就不应该作为非实质性响应而废标。因为,除政府采购招标外,其它招标的开标仪式并不要求投标人一定参加,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也不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而是核定投标文件的报价为准,所以开标一览表在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开标时并不很重要,只要在投标文件里有详细、明确的报价就应该可以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3-11 20:31
1楼说的很有道理,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尊重评委会的意见。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9-3-11 21:15
不应该废标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11 23:22
2、3楼说得对,我忘记了一个前提:无论是否废标,都不应该由招标公司决定,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应否应该废标!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9-3-12 08:50
引用第4楼lanchong于2009-03-11 23:22发表的  :
2、3楼说得对,我忘记了一个前提:无论是否废标,都不应该由招标公司决定,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应否应该废标!

不过实际工作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大多对招标文件及政策法规的理解都是比较差的,一知半解的据多。反到是需要招标公司进行解释和建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12 09:08
2楼的做法基本可行。另外开标的时候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有问题如实记录即可。止于如何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评标委员会如果对政策拿不准会咨询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的。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9-3-12 17:06
引用第2楼heluhua于2009-03-11 20:31发表的  :
1楼说的很有道理,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尊重评委会的意见。
评委会也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办事
作者: e848_i    时间: 2009-3-12 17:17
说的很有道理
作者: huhu    时间: 2009-3-13 08:54
我们这里 项目如果进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的话 投标书上没有写明价格  作废标处理
作者: linfeng    时间: 2009-3-13 10:07
学习学习!!!
作者: th1289    时间: 2009-3-13 15:31
一般招标文件对废标有规定,如没有,交评标委员会去定
作者: maplecys    时间: 2009-3-19 10:48
谢谢各位意见!
这个项目是政府项目,是建设工程招标。

招标文件中是这样规定废标的:

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规定作废标处理:
26.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6.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6.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6.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6.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6.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6.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6.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6.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6.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26.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6.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6.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3-19 11:13
12楼的发言里,列出了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的规定。

我觉得,19项规定,层次不是很清楚,值得再推敲。

有的过于笼统,应该是允许改正的;包括个别字迹不清,不影响实质问题的。
作者: maplecys    时间: 2009-3-19 16:26
引用第13楼gzztitc于2009-03-19 11:13发表的  :
12楼的发言里,列出了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的规定。

我觉得,19项规定,层次不是很清楚,值得再推敲。

有的过于笼统,应该是允许改正的;包括个别字迹不清,不影响实质问题的。


这19项规定是江苏省的统一规定。里边确实很多值得推敲的。
作者: luohua    时间: 2009-3-19 22:41
呵呵
还有这样的事喔
看来世界真是无奇不有喔
作者: ciyee87    时间: 2010-1-12 14:58
说的都有道理哦
作者: david    时间: 2010-1-12 15:06
这种情况的,在开标现场就该当场宣布为废标的。
作者: cghhuahua    时间: 2010-1-12 15:24
这不好说哦
作者: hardyharry    时间: 2010-1-12 15:25
[s:30] 唱标人是没有任何权利当场宣布投标人废标的,要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作者: elsewhere    时间: 2010-2-10 16:29
这个在公路招标行业很明确吧...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投标人须知5.2.2条:“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所以,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现场废标是有可能的。
所以,没填投标报价,现场废标!!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3-11-20 11:51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2楼的做法基本可行。另外开标的时候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有问题如实记录即可。止于如何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评标委员会如果对政策拿不准会咨询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的。 (2009-03-12 09:08)
统一6楼说法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3-12-5 09:18
个人认为应当将未填报价的情况如实记录,提交评委会。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12-5 10:2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安废标处理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12-5 10:27
我在想,这个是不是可以界定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如果可以,废标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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