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lanchong于2009-03-11 23:22发表的 :
2、3楼说得对,我忘记了一个前提:无论是否废标,都不应该由招标公司决定,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应否应该废标!
引用第2楼heluhua于2009-03-11 20:31发表的 :
1楼说的很有道理,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尊重评委会的意见。
引用第13楼gzztitc于2009-03-19 11:13发表的 :
12楼的发言里,列出了招标文件关于重大偏差的规定。
我觉得,19项规定,层次不是很清楚,值得再推敲。
有的过于笼统,应该是允许改正的;包括个别字迹不清,不影响实质问题的。
bidboy:2楼的做法基本可行。另外开标的时候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有问题如实记录即可。止于如何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评标委员会如果对政策拿不准会咨询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的。 (2009-03-12 09:08)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