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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废标原因详实是对投标供应商的尊重 [打印本页]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3-7 09:51
标题: 废标原因详实是对投标供应商的尊重
  废标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白忙活”了一场,采购人也没能采购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但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废标也是不可避免出现的。然后,在出现废标的情况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注意做好“善后”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采购项目时,在资格性审查阶段,发现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于是,该采购项目由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废标之后,由于采购人急需设备,该政府采购机构便一心扑在重新组织招标的工作上。对于告知供应商废标这件事情,就仅在口头上进行了,打了几个电话告诉供应商“这个项目废标了、过一阵子要重新招标”后,便再无人关心此事。结果就在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门心思地准备重新招标的工作时,却屡屡有之前投过标的供应商打电话来提出疑问:“这个标为什么废标了?总得让我们心里明白吧。”先后给两个供应商分别做出解释之后,该政府采购机构才意识到,当时没有顾得上进行的这个告知的工作,非但没有给准备再次招标节省时间,反而给自己添了麻烦。于是,这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赶紧补发了废标原因,这件事情才平息了下来。
  
  听到这件事情,笔者认为,并不是投标供应商“事多”,而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来就是要秉承“三公”原则。而且,不告知废标原因,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件事情虽然已经暂时平息了,但是出于以后工作的考虑,还是要吸取教训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所以,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废标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将废标原因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而且,出于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原则的考虑,废标原因最好不要以类似“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简短的描述就告终。这样会让许多供应商的心里产生疑问,对政府采购的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在公告废标原因的时候,最好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内容尽量详实。这样虽然在表面上看,会“费时费力”,但是不但减少了供应商因不明原因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骚扰”,还更好地提高了采购工作的效率,树立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采购项目废标了,什么事情缠身都应该给投标供应商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样即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对投标供应商的尊重,更是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需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三元
作者: zhangyifei    时间: 2009-3-9 10:37
请教:
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同时遵循《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而该法规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个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9 11:53
引用第1楼zhangyifei于2009-03-09 10:37发表的  :
请教:
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同时遵循《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而该法规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个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首先纠正一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其次:
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最后,我们一般公示的理由就是以上(一)~(四)的理由即可。并非公司评标的细节。
作者: zhangyifei    时间: 2009-3-10 11:22
谢谢版主赐教!您的解答和我们目前的操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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