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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 关于谁负责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6 12:33
标题: [求助] 关于谁负责的问题
一个标评完公布结果,得分最近的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经检查,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请问,是评委对此错误负责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委成员是财政局抽签产生)双方各负多少责?
   根据财政部18号令,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标。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5-9-6 15:15
标题: 问题阐述不清
请详细说说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6 15:29
说得简单点,就是评标的结果不管对与错,谁负责?
因为采购代理机构是做标书、组织评委评标,但自己不能参加评标,对情况并不知情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5-9-6 15:36
标题: 疑问
1、供应商怎知他得分最近? (得分不会公布)
2、评标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开标大会结束后写出评标报告仅仅推荐一、二、三名,由招标机构送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逐一进行商洽合同,第一名商洽失败,可转入第二名,以此类推。你问题阐述不清,请问关于第二点确认了没有。
3、政府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是由业主单位及招标机构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的监督下在省、市财政厅、局专家库中抽取。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6 15:51
标题: 我的看法
看起来,似乎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招标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规定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但是,招标机构应该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招标机构也应该对评标负责。虽然招标机构不参加评委,但可以在评标现场,了解评标的全过程,指出评标中出现的问题或向有关部门汇报出现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招标机构应该对评标负责,对评标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负责。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5-9-6 16:25
标题: 我的观点
都有责任,但没有法律或法规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划分作明确的细化,故告到法院也只能看此标的具体情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6 17:10
标题: 我的看法(2)
我在上贴中已指出,招标机构应该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当然,更应该对评标的全过程(包括:评标方法和细则、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结果,等等)负责。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6 17:16
供应商怎知他得分最近? (得分不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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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是公布的,细节不公布。
招标机构除非象评委一样一本本的查阅投标书,同时具备专家的水平,才能知道评委的结论对不对。那么招标机构太难当了。难道你们都是这样在做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6 17:29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招标机构除非象评委一样一本本的查阅投标书,同时具备专家的水平,才能知道评委的结论对不对。那么招标机构太难当了。难道你们都是这样在做吗?
[/B]

是的。我们是这样做的。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6 19:05
致总舵主:
    是不是招标机构都象你说的那样在做呢?是不是必须那样做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7 08:19
标题: 必须、应该
必须、应该这样做!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招标,就应该、必须对招标的全过程及招标过程中的所有内容负责。招标机构是招标的主体。招标机构不但要对评标结果负责,而且,要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负责。财政部18号令也规定,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7 08:41
一般来说评标结果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这个例子中如果质疑成立,评委要负责。

但是最近几次在北京市建筑市场评标发生了评委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没有发现废标,造成评标错误。所以现在建筑市场要求评标以后,招标代理公司和业主都要符合评标结果。

但是招标公司和业主不能参与评标,只能在评委评标结束后再符合。因此,我现在的做法是评委评标以后都不能走,等待符合完成后再走。如有问题现场更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7 09:07
标题: 应该这样来理解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这里的“负责”系指业务上的。而且,是指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这里的“负责”系指“行政关系”上的。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组建的,是在为招标机构(招标人)办事。
在对外关系上,评标委员会是不能对外负责的,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所以,评标委员会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只有招标机构(招标人)能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在工作上的任何失误,都应该由招标机构(招标人)对外负责(对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负责)。
这里的关系如同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对外承担责任,但法人单位的下属部门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作者: douzi13    时间: 2005-9-7 10:18
标题: 我的看法
我同意总舵主第一看法: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假设评标委员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当然如果招标中介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有评标办法重大失误的话,应该由中介机构负责。
如果出现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有可能是评标委员会名单已经泄露。
曾在招标过程中,由于软件供应商的技术操作失误,将本应中标的投标单位没有评上,在评标结果后三天内,紧急召开了包括评标委员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会议,决定第二次评标。
总之,招标中介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一定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事前控制住,才能在招标工作中有七胜算。
以上是本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5-9-7 10:19
标题: 赞同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这里的“负责”系指业务上的。而且,是指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这里的“负责”系指“行政关系”上的。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组建的,是在为招标机构(招标人)办事。
在对外关系上,评标委员会是不能对外负责的,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所以,评标委员会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只有招标机构(招标人)能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在工作上的任何失误,都应该由招标机构(招标人)对外负责(对主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负责)。
这里的关系如同一个法人单位可以对外承担责任,但法人单位的下属部门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赞同
作者: douzi13    时间: 2005-9-7 10:25
我同意总舵主的看法,
如果是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我想是评标委员名单已经泄露。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7 10:41
标题: 致菜鸟招招招
菜鸟招招招:
你不可以自己封自己为“副总舵主”。请你改正!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7 10:48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我们还不能非法干预呀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7 10:54
标题: 菜鸟招招招真逗
自封“副总舵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7 10:59
评标委员会并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内部机构或附属机构或,而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
如果是因为专家的原因,评审专家相应有罚则
参考如下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7 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也有相应的罚则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7 11:02
标题: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
[QUOTE]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我们还不能非法干预呀
[/B][/QUOTE

请注意第(四)条: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招标机构是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要向招标采购单位“报告”的。招标机构有责任和权利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监督和审查不等于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是直接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的!
作者: 菜鸟招招招    时间: 2005-9-7 11:08
标题: 致总舵主
请赐封号,我改
作者: douzi13    时间: 2005-9-7 11:12
 第四十四条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中,有关部门是指哪些单位,界定是否有一些模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7 11:18
标题: 致菜鸟招招招
按网站论坛规定,您还是“初级会员”。到时候,会自动升级为“高级会员”。
谢谢您积极参与本论坛的讨论!请继续多发贴子!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7 11:19
最初由 douzi13 发表
[B] 第四十四条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中,有关部门是指哪些单位,界定是否有一些模糊? [/B]

有关部门一般指招标监管部门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7 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所以我想我开始提出的问题找到答案了。
    我的理解:
    采购管理机构(财政局)、采购操作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各负其责。都在流程的各个环节上。采购操作机构负责制订采购方案、发标书、从财政局申请评委名单、组织开标评标、维持评标秩序、对评标结果进行(简单)复核等一系列工作;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直接责任;发生质疑的,由采购操作机构审查、答复,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当然怎么处理又是一个问题,另外求教);问题提到采购管理机构的,由采购管理机构审查、答复和作出处理。这些环节都是政府采购有效、公正的保障。形成有制约,各负其责的机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7 11:24
标题: 回复
最初由 douzi13 发表
[B] 第四十四条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中,有关部门是指哪些单位,界定是否有一些模糊? [/B]

有关部门应该是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8 09:15
标题: 关于“负责”
谈到“负责”,通常有两方面的内容,即,对“什么”负责和对“谁”负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什么负责呢?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谁负责呢?对招标机构(招标人)负责。
招标机构负责,对什么负责呢?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招标机构负责,对谁负责呢?对投标人、招标人和主管部门负责。
作者: douzi13    时间: 2005-9-8 10:15
嗯,明白了,谢谢总舵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8 12:10
评标委员对评标结果负责。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对招标程序负责。
本例中,如果招标的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也没有干扰评标的情况,那么评标结果错误就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8 15:32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评标委员对评标结果负责。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对招标程序负责。
本例中,如果招标的程序和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也没有干扰评标的情况,那么评标结果错误就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B]

bidboy,你还是没有搞清楚关于“负责”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现在评标结果出了问题,投标人要质疑,招标人可能也有意见,主管部门可能要调查处理。这三方面只能找招标机构,是不能找评标委员会的。只有招标机构有责任要对这三方面负责,并对评标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负责。再说,一个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生命期限是很短的。评标一旦结束,这个评标委员会的生命也就终止了。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机构按有关规定临时组建的一个工作小组,并且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工作的,也可以说,评标委员会是临时协助招标机构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不可能在法律上对投标人等负责。
我们讲,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仅仅是在说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并不意味是在说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评标的法律责任应该,也只能,由招标机构承担。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8 15:52
对评标结果质疑找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是说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只不过是负责转达而已。

评标的错误可能是多方面的,找标人或招标代理的责任我上面已经说过了,找标人或招标代理的责任是组建评标委员会,保证评标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而评标结果是不是公正,应该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招标人,投标人,主管部门都有可能质疑评标委员会的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对于评标结果的也可以质疑的,最近我就当面质疑过。

所以说评标结果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

这个责任如何负呢,要根据情况来定,如果是工作失误,比如没有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造成评标错误,那应该责成改正。
如果是主观不公正,甚至颠倒是非,现在有相应的专家罚则。从批评直到取消专家资格。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8 16:15
标题: 评标委员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共16条,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唯独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其理由我已在上面的帖子中说明。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8 17:18
评标委员会不是法人,但评委是有法律责任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8 17:20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8 17:25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也对评标专家有相应的罚则。
所以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招标代理想负责可能还没有资格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8 17:47
标题: 概念不清!
请注意: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两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9 08:26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的责任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发改委和财政部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是以独立的身份参加评标活动的。所以评标这一活动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当然是评标委员会承担了。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9 09:19
支持分坛舵主的观点
评标委员会不能逃脱错误责任,事情严重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哪有做错事不用负责的道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9 10:18
标题: 招标机构要勇于承担责任!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支持分坛舵主的观点
评标委员会不能逃脱错误责任,事情严重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哪有做错事不用负责的道理? [/B]


招标机构要勇于承担责任!
我已经说过多次,招标机构应该、必须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责任是协助招标机构(招标人)评标。
评标一结束,该评标委员会就不复存在了。那些曾经参加过评标的人也不再是评委了。当然,当初曾经参与评标的人依然存在,此时此刻,他们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存在的。如果这些自然人在当初的评标中有违法行为,是可以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的。
但是,此时此刻,对评标结果能负法律责任的只能是招标机构了。当然,招标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规的当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这不能取代招标机构对评标结果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这样做(供有兴趣的同仁参考):
财政部18号令是规定招标机构代表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我们暂不讨论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但是,招标机构可以以主持人的身份参加,从而,可以了解评标的全过程。

以上观点仅仅是Laochan 个人观点,与中国国际招标网毫无关系!特此声明。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9 10:52
招标机构的不是不勇于承担责任,而是没有这个资格!

招标机构的责任主要是招标程序。如果招标程序中有问题,比如时间上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会议组织的问题当然招标机构要负责。

但是评标这一过程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非协助评标,

评标会议的结束并非评标的结束,评标的结束至少应该是在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没有质疑吧。

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主持人的身份参加评标会议,但并不是评委参加评标,因为主持人不参与评分或决标意见。即便招标机构的人员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也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评标。责任还是个人负。也不是招标机构负。
作者: zhuyi818    时间: 2005-9-9 12:02
如果政府招标的话应该取消结果,重新招标。台北动物园就是这样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9 14:55
是否应该取消结果,重新招标。要看错误的具体情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2 09:21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1.招标机构的不是不勇于承担责任,而是没有这个资格!

2.招标机构的责任主要是招标程序。如果招标程序中有问题,比如时间上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会议组织的问题当然招标机构要负责。

3.但是评标这一过程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非协助评标,

4.评标会议的结束并非评标的结束,评标的结束至少应该是在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没有质疑吧。

5.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主持人的身份参加评标会议,但并不是评委参加评标,因为主持人不参与评分或决标意见。即便招标机构的人员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也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评标。责任还是个人负。也不是招标机构负。

]... [/B]

1.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招标,就应该,也必须,也有资格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的规定也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可以,也是应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财政部18号令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18号令》应该服从《招标投标法》。

2.如果认为招标机构的主要责任是对“招标程序“负责,是完全错误的理解。招标程序很简单,小学毕业的人就可以胜任了。我一再强调,招标机构应该对招标全过程中所有内容负责。除了招标程序外,还有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办法的确定,对投标人的邀请,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报告的编写,等等。

3.我们说“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每个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并要对招标机构负责。我说的是,评标委员会协助招标机构进行评标,并非“协助评标”。

4.评标会议的结束,当然是评标的结束。但是,招标没有结束。公示是招标过程中的内容,并非是评标的内容。

5.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请注意,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是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是代表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其他评委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通常是双重身份,除了当评委外,还是主持人,要随时调控评标的进度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评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2 11:07
关于责任
1 招标中,招标的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是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协议中是没有招标代理公司对招标结果负责的条款的。所以一个过程中不同参与人责任是不同的,招标机构从开始到结束都参与,但是不同阶段的有不同的责任人。不是招标机构所能完全负担的。

2 招标代理对招标程序负责并不简单,这里面不仅有很多政策法律,还有很多招标的技巧和经验,同一个项目不同的招标文件,不同的评标办法结果会不一样。如何能够理解招标人的意图,反映在招标文件中,又不违反规定,这是很不容易的。小学毕业的人是不能完全胜任的。但是无论怎样,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要招标人确认后才能发出,其内容的责任还是招标人。

3 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注意是独立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当然能够参与评标会议,甚至大型项目会有清标委员会进行清标工作。但是这些都不是评标,评标还是要由评标委员来评。所以实际上招标机构是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4 评标会议结束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不存在了。在法定质疑阶段还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评标结果有问题评标委员会还要接受招标人,招标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询问质疑。当然这些问题可能首先会提交到招标机构,但着并不是说这就是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机构只是负责转达而已。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12 14:07
标题: 请理解招标中的权力制约
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机构的权力被明显制约。18号令第44条明确了招标机构、评委各自的责任。在我们这里,评委名单是通过财政局抽签确定的。
    我们不管18号令是否合理,招标机构的有限权力是明确的,那么责任也是明确的。
    我觉得这样很好,招标机构不再是保险公司,为所有的人买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2 14:59
这个责任的讨论反映了招标的一些变化。后来责权利分清楚了。采购人提出要求。招标公司组织,提供咨询,评标委员会评标。各负其责。
技术指标提的不完全采购人负责。招标过程有问题招标公司负责。评标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负责。这样责任就清楚了。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18号令。都对评标委员会做出了规定。而18号令更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了规定。这是目前明确责任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没有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规定,所以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应该服从18号令规定。其实北京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也已经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2 15:23
标题: 招标机构的责任
招标机构的责任的确是全方位的。

1.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要对委托方负责,要让委托方感到满意。
2. 投标人是招标机构邀请来的,招标机构要投标人感到公平、公正。否则,投标人就有可能投诉。
3. 主管部门可能掌握着招标机构的生杀大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招标机构必须贯彻执行。
4.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机构负责组建的。招标机构能够指望一个由你组建的临时工作小组对评标负什么责任吗?如果评标出了问题,招标机构能逃脱责任吗?

最后,我想告诫招标机构,如果你不愿或不能承担招标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你最终将失去你赖以生存的领地!

是的,招标机构的确很艰难!
古月龙山,你可能从事招标不久,你的体会还不深!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12 15:48
肺腑之言,谢谢总舵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2 16:13
招标机构招标承担全部责任可能5年以前这样说还勉强,但是现在就不是了。

我已经多次说过,评标委员会是独立履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虽然不是常设机构。但是评委是由专家库中产生的,有管理,如果违规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结果的责任。评标不是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完成,所以评标的责任也不能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负。

招标机构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但是不该承担的责任不能承担。

为什么,因为权利,义务,责任是相互依存的,招标中各方的权利是有不同的。所以责任,义务也是不同的。

招标机构如果负担招标的全部责任那招标机构就太“难了”,权利过分集中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权利一定要互相制约,这样才能有良好公平,公证的环境。这才是招标机构赖以生存的土壤。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3 08:39
标题: 评标委员会和评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简称评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评委是自然人,是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评委在评标中有违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在《招标投标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评委的违规行为是由评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在这点上,与bidboy的观点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但是,评标委员会与评委不同。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临时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是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因此,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是不能承担评标责任的。评标责任是要由它的组建者--招标机构承担的。在招标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当然可以追究评委的有关法律责任(如果存在的话)。所以,在评标时,招标机构的代表要参加并主持评标,要随时发现并纠正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评委违规行为。

财政部18号令规定,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标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

在我们讨论问题时,不能混淆概念,不能把评标委员会和评委混为一谈。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13 09:29
那么这场认识上的混乱是由法规法律引起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3 10:29
标题: 原因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那么这场认识上的混乱是由法规法律引起的? [/B]


原因是多方面的。

《招标投标法》对评委的法律责任有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是对的,合理的。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件,所以,就无法规定其法律责任。

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18号令应该服从《招标投标法》,应该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大家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有所不同也很正常。大家通过讨论,加深了理解。你提出了一个很有实际意义的问题!谢谢你!
作者: 古越龙山    时间: 2005-9-13 10:46
我的问题会很多的,谢谢各位愿意讨论和答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3 10:54
首先,从法律上18号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参加评标。18号令明确了,而18号令针对政府采购,所以说在政府采购项目上应该遵守18号令的规定。

其次是责任问题。招标投标法是5年前出的,18号令是去年出的。现在还在出台一些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出招标这5年来变化是很大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参与各方的责任问题。从5年前责权利不分,到后来各方抓权,到现在的分权。我认为大家应该认真研究。参与各方在招标中的地位,权利,以及责任。

评标委员会是独立的机构,虽然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来组建的。其组建的程序人员是否合法,这个责任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但是评标委员会组建后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所以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责任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人负,这个理就说不通。

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工作,其权力就是评标,其责任也就是评标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是由评委负的,因为评委在评标委员会中也是独立评标的,评标意见中都会有评委的个人意见。如果结果有错误,可以追究到评委每个人的责任。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3 15:11
标题: 再论评标委员会和评委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临时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利用评委的一技之长,协助招标机构(招标人)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不是什么机构,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寿命也很有限,短的只有几个小时,长的2-3天。所以,要评标委员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甚至是荒唐的!
但是,评委就不同了。评委是自然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对招标机构负责。评委若有违规行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其实,对评标产生决定性作用的不是评标委员会,而是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细则的确定。一旦评标方法和细则确定并很公平、公正、合理、明确,谁当评委并不重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3 16:16
这个问题讨论到这里已经很清楚了。
请再注意,现在推行的是专家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任何机构的,其工作就是评标。其责任也就是评标结果。如果把这个评标结果的错误让招标人或招标结构负责,那不是更加荒唐吗!

招标文件很重要,其决定着招标的方向,评标办法中如果客观比重多,当然评委的作用会减小,但评标中毕竟有主观评审的内容。在竞争激烈的评标中,评委的每一分,甚至评委尺度的把握都决定着投标人的命运。所以能否客观,公正的评标,对评委技术,政策水平和人品都是一个考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4 08:39
标题: 请问:评标委员会如何对评标结果负责?
请问:评标委员会如何对评标结果负责?

让我们再回到古越龙山最初的问题:
“一个标评完公布结果,得分最近的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经检查,是评委颠倒是非,把中标评成落标,把落标的评成中标。请问,是评委对此错误负责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委成员是财政局抽签产生)双方各负多少责?
根据财政部18号令,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标。”

事实上,我们只能追究那些违规评委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那么,我们又能够对当初的评标委员会怎么样呢?当初的评标委员会已经不复存在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4 09:12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负责首先是说如果评标结果错误,评标委员会有责任更正。其次才是根据错误的性质,如果有违规的要追究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案例,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如果有问题是由招标机构负责。评标结果上的错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会议的结束,但是评标委员会并不是不存在了,如果有问题,评标委员会重新复议的情况有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4 09:20
标题: 请问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负责首先是说如果评标结果错误,评标委员会有责任更正。其次才是根据错误的性质,如果有违规的要追究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案例,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如果有问题是由招标机构负责。评标结果上的... [/B]



请问:追究谁的法律责任?你要讲清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4 11:02
标题: 回复: 请问
当然是谁违规追究谁的法律责任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4 14:44
标题: 回复: 回复: 请问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当然是谁违规追究谁的法律责任了。 [/B]

你没有回答问题,你在回避问题。
再明确一下问题:“谁”指的是评委还是评标委员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4 14:57
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是评标结果。说明白点,比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发现了评标中的问题,这些错误可能很低级或简单,可能是评委疏忽。但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也不能擅自修改评标结果,还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来更正。所以说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你说的那个责任是特指法律责任,并非评标结果。这个当然要区别对待,评委在评标委员会中是独立进行评标的,由于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有违规行为就全体处罚当然不可以。所以涉及到法律问题要区别对待。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4 15:31
标题: 这个问题就辩论到这儿
就我们两个辩论。一个是正方,一个是反方。我希望有更多的网友参与辩论。

这个问题就辩论到这儿。

再辩论下去,有可能会涉及中国招标中的几个深层次的问题。

你还是开宝莱上班?还是爱宝莱胜过爱太太?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4 15:41
这个问题其实在5年前是不太清楚的,很多时候招标中出现问题,板子都打在招标机构或招标人身上。
那么现在情况就不一样了,尤其政府采购,责任划分是比较明确了。出了问题责任是谁就谁来负。这两年投诉的案例很多,有些错误特别低级。有时间大家应组织交流交流。
如方便,请斑竹将此帖转到政府采购版。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4 15:53
标题: 又是答非所问!
你又是答非所问!

我在网站上的操作权限与你一样,你不能转贴,我也不能转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4 16:19
标题: 回复: 又是答非所问!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你又是答非所问!

我在网站上的操作权限与你一样,你不能转贴,我也不能转贴。 [/B]

还有问题吗!?
辩论很有意思。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9-19 15:07
标题: (转贴)工程评标要注意!
工程评标要注意!(原贴:bidboy)

最近有几个项目在建筑市场评标,由于是财政投资,招标人为了体现公平都没有参加评标,全部由建委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但是有两个项目,一个是某投标人有两个投标报价,另一个项目某投标人的工程质量等级没有填合格。按照招标文件都应该是废标,但是专家都没看出来。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都看出来了,但是因为相信专家,并没有特别提醒专家,可是专家尤其经济标专家只是按照开标的记录表打分。根本没有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让人失望。



我希望这些是少数专家,但从最近的发生概率看达到了40%,这不能不让我怀疑了。


__________________
e-mail:baiyufei@263.net
msn:baiyufei413@hotmail.com
QQ:75846630

2005-08-23 04:00 PM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9-19 16:50
后来就有经验了。
现在招标办要求在专家评审完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立即进行复核。没有问题才能让专家走人,如发现问题当场请专家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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