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楼主xiongyiwei于2009-03-04 11:09发表的 请教有关竞争性谈判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请问这句话意思是否理解为如有7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只须从中选择三家或几家单位参与谈判就可以了(未说一定要用随机抽取或排名方式)。如是这样不是对未选择的供应商不公平?
另对询价也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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