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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人资格标准请教高手 [打印本页]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2 17:12
标题: 关于投标人资格标准请教高手
投标人资格标准: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指引中规定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可作为资格标准!


这次做档案密集架的采购,不知道对于档案密集架的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有哪些(除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恕不属于?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2 21:31
建议你认真看看《档案法》,会有收获的,相信我!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3-3 08:20
建议咨询一下有这方面经验的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也可以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3 10:58
引用第1楼lanchong于2009-03-02 21:31发表的  :
建议你认真看看《档案法》,会有收获的,相信我!
得不到结果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3 11:00
引用第2楼dianpudding于2009-03-03 08:20发表的  :
建议咨询一下有这方面经验的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也可以
得到个 国家资料检测报告,很晕头,没弄好会被投诉,干脆不写,放到评分里面,只能评一分,这样就不能限制那些差的厂家了1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3 11:57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二十二条中的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特殊的要求,而且是采购人来制定。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指引是谁制定的?依据的是什么法规?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3 17:05
省会的政府采购厅,不违反采购法,只是比采购法更规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3 21:46
引用第6楼青橙于2009-03-03 17:05发表的  :
省会的政府采购厅,不违反采购法,只是比采购法更规范

我觉得这个意见不具备法规效力。采购人可以不执行。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4 08:40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采购法只是个整体框架,指引编制是省厅出的文件,上面还好几个红彤彤的盖章,不执行怕是不行!
这样的法规对以后考招标师的时候可能会造成混淆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3-4 12:21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可以作为资质要求,但不是一定要作为资质要求。

如果无法取得这方面的资料,干脆就不设,只在评分标准里面根据采购要求体现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4 13:55
引用第8楼青橙于2009-03-04 08:40发表的  :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采购法只是个整体框架,指引编制是省厅出的文件,上面还好几个红彤彤的盖章,不执行怕是不行!
这样的法规对以后考招标师的时候可能会造成混淆

实际上是禁止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你说是不是违法呢。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4 15:06
版主说的是哪些特定的条件呢?】

比如采购广电的同轴电缆,广东的比浙江的要好很多,但是价格偏高。招标的时候经常是浙江的中标,导致广东的供应商都不来产加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4 15:52
引用第11楼青橙于2009-03-04 15:06发表的  :
版主说的是哪些特定的条件呢?】

比如采购广电的同轴电缆,广东的比浙江的要好很多,但是价格偏高。招标的时候经常是浙江的中标,导致广东的供应商都不来产加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具体那些特定条件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人定。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4 16:07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个概念真的很模糊。我有空的时候把那个省厅的文件扫描上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4 16:35
引用第13楼青橙于2009-03-04 16:07发表的  :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个概念真的很模糊。我有空的时候把那个省厅的文件扫描上来

确实,这给采购人提出了一个要求。在实际中我们至少要做到我们提出的资格标准要至少:1 针对项目特点提出,是实际需要;2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至少有三家满足而且能参与投标,4 不引起其他供应商投诉。我觉得能做到以上4条就基本算及格了。
作者: qkqyz    时间: 2009-3-10 15:47
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最好不要写在招标文件中,当心告你个歧视投标人,可就麻烦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10 16:41
引用第15楼qkqyz于2009-03-10 15:47发表的  :
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最好不要写在招标文件中,当心告你个歧视投标人,可就麻烦啦

法给了采购人这个权力。只要是针对项目就没问题,不必谨小慎微。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9-3-11 22:46
现在基本上要求的很多投标单位都必须通过ISO9000认证,那么ISO14001认证应该也算!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11 23:31
引用第3楼青橙于2009-03-03 10:58发表的 :

得不到结果

你不是采购“档案密集架”吗?好好学习档案法,了解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后不就知道需要企业具备哪些资质才能满足要求了吗?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12 09:32
ISO9000认证是质量认证,好像我们还有个国家检测报告,ISO14001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12 09:33
引用第18楼lanchong于2009-03-11 23:31发表的  :

你不是采购“档案密集架”吗?好好学习档案法,了解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后不就知道需要企业具备哪些资质才能满足要求了吗?


我看了,档案法都是对档案保管的要求,没有对生产企业的要求,你说的档案法是不是指其他的?
作者: leepermits    时间: 2009-6-23 18:15
ISO14001在评标细则上可以做加分,但不是强制资质性要求。
作者: parascape    时间: 2009-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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