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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招标投标人于2009-02-10 13:58发表的 最低评标价法利弊思考 :
笔者对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分析后发现,最低评标价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究其原因,是低价评标价法相对简单和灵活、资格性门槛低、投标人可多次报价、投标人质疑少,再加之采购时间短,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在采买货物金额不多的项目中乐于采用此法。特别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下发后,采购组织机构在办理政府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时,实际上就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
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程序简单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并非最理想的定标方式。如采购金额较少、货物规格、标准比较统一,采用最低价法本身无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竞争性谈判方式得到广大采购人、采购组织者的大力推崇,甚至一些超出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也想尽办法使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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