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转贴] 我写一个估计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大家讨论一下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5-3-30 10:58
标题: [转贴] 我写一个估计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大家讨论一下如何处理
我写一个估计不可能发生的情况,大家讨论一下如何处理

(假设最低价评标法)一投标人最后到场,一般按照唱标人的习惯是,按签到顺序唱标,所以该投标人应该在偏后或者最后唱标。这投标人如果把优惠声明未放入开标一览表中,而放入如正本等其他文件中,唱标时如果该投标人不是最低价,则投标人提示,正本中有优惠声明;而如果是最低价,则不做任何声明。

这是评委会发现降价声明将如何处理?废掉?还是认定降价声明有效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3-31 11:07
我觉得这个声明应该事同有。但接受不接受要看声明的内容。
作者: aaronxu_cn    时间: 2005-4-2 12:00
标题: 逆序唱标才是规范的操作
顺序唱标不规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4-2 16:47
唱标顺序没什么关系,只是习惯。
不过有投标人喜欢最后投标,一般是有多个分包或几个项目一起开标的时候,先看看有几家参加后再决定头几个包或投那个项目。
作者: YUDIANC1    时间: 2005-4-27 12:15
就应该放开标一览表里。

要是放自己兜里,那唱标的还得义务去翻你兜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4-27 13:32
只要是在投标截至前交来的文件都应该算有效。没有唱出可能有很多原因,可能是招标公司疏忽没发现,招标公司也可以做更正。但是唱标时放自己兜里后补的肯定不可接受。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5-5-25 14:41
呵呵,其实老馋说的是本来就放在正本文件里,那样的话在评标的时候应该直接按照他们的有优惠的价格来算啊。
作者: johnie    时间: 2005-5-25 17:34
标题: 偶觉得看问题要从原则出发
原则一:如果是国际招标,商务部13号令第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所以如果是国际招标,实际上Laochan说的可能会是一个法规漏洞,即:投标人可以将投标声明放在正本中,如果唱标状况对他有利则保持缄默,反正按正规操作的话正本内未在开标时唱出的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如果唱标状况对他不利,他就现场声明正本内有折价声明,此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如无事先规定则很难拒绝他的开启正本唱出折价声明的要求。所以我认为假如是国际招标,答案是:开标时有唱出的优惠声明有效,未唱出的即使评标时发现也无效。
作者: johnie    时间: 2005-5-25 17:50
标题: 原则二
如果是一般招标(不是国际招标),我们要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唱标信封只是为方便开标而设置的,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投标文件正本,而非投标文件副本或唱标信封。在这种情况下,优惠声明是否有效是取决于是否在正本内,或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递交。如果优惠声明唱标时未唱出,但在评标时发现在正本中,则评标委员会应该认为其有效并修正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5-5-29 15:41
标题: 我认为
如果是国际招标,我也认为应该不给予认可,因为唱标时没有一并唱出,过时不候!再说如果不是对该投标人有利,他也不会不提啊!只要他在场这就很好解释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5-5-31 09:48
标题: 回复: 我认为
最初由 Johnny 发表
[B]如果是国际招标,我也认为应该不给予认可,因为唱标时没有一并唱出,过时不候!再说如果不是对该投标人有利,他也不会不提啊!只要他在场这就很好解释了 [/B]

我认为13号令的这个规定是对招标公司或招标人的要求。要求投标人的优惠就应该在开标的时候唱出。所以只要投标人有优惠并在投标的时候放在投标文件之中招标公司应该在开标的时候唱出。如果因为疏忽没有唱出,招标公司应该在发现后重新更改唱标记录表并发给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
至于投标人在不在现场和这没有关系。因为有时候投标人会通过邮寄投标,开标的时候代表不一定到场。
作者: wn6000    时间: 2005-6-7 12:51
标题: 原则是什么?
统一的招标程序中规定的就是定型的,可是特殊情况要由专家来定论.不能排除出现的情况:废掉,有效.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chinabidding.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