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不速之客 发表
[B]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个比较上档次的问题。
按道理,在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备标阶段,就应该了解这个事实。
不过,我觉得由此废标是不合法律要求的。而且,并没有这个废标原则,应该正常评标完成后,由专利方追缴中标方的... [/B]
最初由 不速之客 发表
[B]我坚持我得观点
1。不能因此废标,这不是废标条件
2。专利持有方可以要求专利使用费
3。专利使用费由谁支付要业主和中标人进行协商解决,不过还是羊毛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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